执行法院查明,2016年12月29日,该院作出(2016)辽0102民初112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金红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潘丽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9月29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另查明,2016年11月22日,该院作出(2016)辽0102财保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冻结被申请人金红梅、王鑫章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2016年11月22日,该院向辽宁长涛置业有限公司作出(2016)辽0102财保1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为:“原告郭立诉金红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辽0102财保1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冻结王文盛在你公司的应收账款,以人民币280万元为限。冻结期限三年,自2016年11月22日至2019年11月21日。冻结期间,你公司不得向金红梅、王鑫章支付。如需支付,请向我院提存。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查封顺序如下:1、(2016)辽0102财保14号;2、(2016)辽0102财保13号”;2016年11月25日,该院向辽宁长涛置业有限公司作出(2016)辽0102民初1122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为:“原告潘丽诉王文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辽0102民初1122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冻结王文盛在你公司的应收账款,以人民币268,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三年,自2016年11月25日至2019年11月24日。冻结期间,你公司不得向王文盛支付。如需支付,请向我院提存。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查封顺序如下:1、(2016)辽0102民初11228号;2、(2016)辽0102民初11227号;3、(2016)辽0102民初11225号”。
上述裁定作出后,2016年11月30日,辽宁长涛置业有限公司向执行法院院递交了异议书;2016年11月22日,郭立、杨中伟就查封顺序作出说明,郭立诉金红梅等民间借贷一案先行查封,杨中伟诉金红梅等民间借贷一案轮后查封;2016年11月16日,说明人李敏、潘丽、张代红,代理人付中华作出查封顺序情况说明,内容为:“根据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李敏诉金红梅(王文盛妻子)民间借贷一案做出的(2016)辽0102民初11228号民事裁定书、潘丽诉金红梅(王文盛妻子)民间借贷一案做出的(2016)辽0102民初11227号民事裁定书及张代红诉金红梅(王文盛妻子)民间借贷一案做出的(2016)辽0102民初11225号民事裁定书,因上述三个案件均申请冻结王文盛和金红梅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现对上述三个案件的查封顺序说明如下:由李敏做为第一顺序申请人,潘丽做为第二顺序申请人,张代红做为第三顺序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