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执行案件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2/28 0:00:00

刘斌、刘桂玲与周加航、丁秀娥等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复议人(原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刘斌,男,1987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审理经过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雨,女,1986年9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系刘斌配偶。

申请执行人:刘桂玲,女,1972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执行人周加航,男,1965年8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执行人丁秀娥,女,1963年3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执行人周辉,男,1986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复议申请人刘斌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7)苏0722执异4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8年1月24日举行了听证,申请复议人刘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雨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查明,在执行该院(2012)东商初字第0751号民事判决过程中,决定对被执行人周辉所有的位于东海县XX号自XX(XX房三间)予以拍卖。于2017年5月8日在淘宝网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刊登拍卖公告,定于2017年6月8日10时至2017年6月9日10时进行拍卖,该房产评估价及起拍价为51.8万元,异议人刘斌缴纳保证金10万元,参与竞买,以94.8万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房产,并于2017年6月16日将余款84.8万元缴入法院指定账户。后因刘斌不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办理交接手续,并要求退款,法院于2017年7月27日在淘宝网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刊登拍卖公告,决定于2017年8月27日10时至2017年8月28日10时,对上述执行标的物重新拍卖,被他人以69.8万元竞得。

另查明,法院刊登拍卖公告的同时刊登有标的物说明、拍卖须知、竞买人资质、竞拍条件等,在重新拍卖公告中注明“该房产系农村集体土地,非本集体组织成员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两次拍卖公告的其他内容,除时间区别外,内容相同。

一审法院认为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认为,该院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刊登的该案《拍卖须知》中,对竞买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或者条件、拍卖财产已知瑕疵和权利负担等已作清楚说明。第一条即要求竞买人“应认真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第十一条特别提示“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拍卖人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的一切费用。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行政法规处理。”

关于在重新拍卖公告中注明“该房产系农村集体土地,非本集体组织成员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是因为刘斌悔拍后,法院对《拍卖须知》第十一条予以着重强调,与该条原文并无冲突,并非对拍卖房产能否过户的承诺。况且非本集体组织成员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并不能理解为本集体组织成员就一定能够办理过户手续。

司法拍卖是涉案房产处置变现的手段,其目的是实现债权人权益,而竞买人的购买目的各不相同,比如炒房升值、单纯为了居住、债权人购买以实现债权、债务人自行购买,因此司法拍卖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并无不妥。竞买人参与竞拍前按照《拍卖须知》要求,认真阅读须知的全部内容,向相关职能部门咨询或向承办法官、网拍人员咨询,不应产生误解。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网拍成交的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及补交差价相关事宜的通知》规定,司法网拍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其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重新拍卖的价款若低于原拍卖价款,所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等,由原买受人承担。若其所缴纳的保证金足以弥补该差价等费用损失的,则以该保证金填补差价,原买受人无须另行承担责任。若其所缴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差价等费用损失的,则由原买受人承担不足部分。综上,刘斌的异议请求,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刘斌的异议请求。

申请复议人刘斌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一审法院(2017)苏0722执异44号执行裁定、撤销2017年6月9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在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人民法院,以94.8万拍下“第一次拍卖东海县XX号自XX(XX房三间)”的司法拍卖,退还全款。事实和理由:其拍卖成交当天支付保证金10万,并于2017年6月16日将尾款84.8万打入法院指定账户,当联系办理过户事宜时,法官才口头告知此房产属于农村集体土地小产权房,不能过户,法院不予出具办理不动产证所需土地裁定。但拍卖公告并未写明该房产为农村集体土地小产权房,误导本人认为该房是合法产权房,购买后无法办理产权证,一审法院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其撤销拍卖退还全款的异议申请合理合法,请法院予以支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本案拍卖标的为东海县XX号自XX(XX房三间),该房产系农村集体土地,非本集体组织成员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对此拍卖公告中并未予以公示。而刘斌非该集体组织的成员,其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明,显然是拍卖标的物的重大瑕疵,影响了竞买人购买目的的实现。因此,刘斌请求撤销本次拍卖,要求退回全部款项94.8万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刘斌异议请求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7)苏0722执异44号执行裁定。

二、撤销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就江苏省东海县XX号自XX(XX房三间)的网络司法拍卖,退还刘斌为该次拍卖所支付款项94.8万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杜兴淼

法官助理于学金

审判员胡海涛

审判员李红梅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