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物权纠纷/不动产登记纠纷/不动产登记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2/27 0:00:00

李超群与钱勇、吴爱荣不动产登记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钱勇,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开发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爱荣,女,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开发区。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仇光军,扬州市邗江区润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超群,男,195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北京市雨仁(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钱勇、吴爱荣因与被上诉人李超群不动产登记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苏1091民初1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钱勇、吴爱荣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钱勇、吴爱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钱勇、吴爱荣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钱勇、吴爱荣负担(上诉人钱勇已交纳80元,上诉人吴爱荣已交纳4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小川

审判员方俊

审判员黄月花

二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叶梦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