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特殊法院/海事法院/广州海事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海事海商纠纷/海事海商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1/4 0:00:00

谢暖深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谢暖深,男,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敬松,广东西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SC勇士”(SCWARRIORL)轮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

申请人谢暖深以“SC勇士”轮上可燃性气体发生爆燃、导致颜朝生等五人严重烧伤、其替“SC勇士”轮垫付五人医疗费为由,于2017年12月26日(2018年1月3日补正)向本院申请扣押船舶,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或光船承租的、现停泊于广州中船文冲船坞有限公司的“SC勇士”轮予以扣押,并责令被申请人提供565846.5元的担保。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出具的200万元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保全错误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SC勇士”轮在广州港锚地水域停泊时,船上可燃性气体发生爆燃,导致颜朝生、邱文武、邱文龙、张益福、张元金五人烧伤,申请人垫付医疗费用后向本院申请扣押船舶,该请求属于为船舶或者船舶所有人支付的费用所引起的海事请求,可以申请扣押船舶。申请人的扣船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十六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申请人谢暖深的诉前扣押船舶申请;

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或光船承租的、现停泊于广州中船文冲船坞有限公司的“SC勇士”(SCWARRIORL)轮;

三、责令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565846.5元的担保;

四、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案件申请费3349元,由申请人谢暖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叶柳东

法官助理陈文志

审判员邓宇锋

审判员林依伊

二一八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蒲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