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磊、林睿智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原公诉机关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石磊,男,196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云浮天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监事,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现住广东省肇庆市。因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于2017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林睿智,男,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云浮市益和电力有限公司、云浮市合生发展有限公司监事,现在云浮市华润西江发电厂筹建处工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现住云城区。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云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以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罪被逮捕,同年3月10日被云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2日被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去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被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石磊、林睿智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一案,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2017)粤5302刑初411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石磊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林睿智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原审被告人石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石磊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石磊、原审被告人林睿智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石磊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石磊撤回上诉。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5302刑初41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伟扬
审判员罗杰
审判员韦志远
法官助理梁慧思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练文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