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29日,被告在其朋友圈微信名“莱阳云磊”上发布悬赏寻人通告信息,承诺“能够提供关键信息找到债务人王文(山东省莱阳市沐浴店镇西半泊村,身份证号,姚建玲,山东省榆科顶乡大其姚格庄村,身份证号,二人系夫妻关系,本人重谢50000元现金,联系电话132××××4789刘先生,或QQ微信告知563299071张女士。”还查明,2016年8月22日,王文出具证明一份,证实2016年2月24日是原告刘廷勇和刘方(芳)磊于东营市找到了王文。刘方磊原系被告丈夫,双方与于2016年5月19日离婚。
审理中原告主张,2016年年前刘方磊去东营没找到王文,年后原告就开着车拉着刘方磊一起去东营找。到东营后他们打听孩子借读学校的信息,原告和刘方磊一起在学校门口找到了王文的妻子,原告开着车拉着刘方磊和王文妻子去王文家,刘方磊去他家里等着,原告下楼在外面,王文一进楼梯洞,原告就把门关上,堵住了王文没让王文跑。原告并立即电话通知被告,并通过微信发了位置图给被告(:),被告在微信中回复收到了,并把她同学对象吕泉勇电话(137××××1288)给了原告,之后被告到东营找到王文住处,被告将王文接回莱阳,原告也回到了莱阳,之后王文与被告间的债务纠纷通过协商处理完毕。过了三四天后原告找被告索要悬赏金,被告以无钱无由拒绝支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处理。被告则称,2016年的正月初四被告的前夫刘方磊曾坐大客到东营去找王文,待了三四天,因为被告曾找到朋友查到了王文在东营的IP地址,由于刘方磊到东营未找到王文的具体地址,便从东营回到莱阳。回来后朋友告诉让其找王文孩子上学的学校,后刘方磊便雇佣原告的车辆到东营去,具体时间不清楚,于第二天早上刘方磊在王文孩子上学的学校门口找到王文的妻子,两人进行了交谈,这时原告从该学校的另一个大门也过来了,王文妻子将原告及刘方磊带到其家中等待王文回来。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致调解未成。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王文书写的证明材料及录音光盘、微信记录材料、悬赏材料、离婚协议书在卷为凭,本院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悬赏寻人通告信息,并承诺提供关健信息帮其找到寻人者必重谢50000元现金。原告看到信息后,与刘方磊一起去东营找到了王文,王文亦出具证据证实是原告与刘方磊一起找到王文的,该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是其提供关健信息到东营找到了王文,而王文出具的证据是原告与刘方磊一起找到王文的,且找到王文时被告与刘方磊还没有离婚。原告的行为尚未达到悬赏广告中要求的事项,故原告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