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悬赏广告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6/20 0:00:00

刘廷勇与张玉云悬赏广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廷勇,男,汉族,1971年3月1日出生,住莱阳市。

被告:张玉云,女,汉族,1971年6月9日出生,住莱阳市。

委托代理人:位立秋、李风光,莱阳市龙旺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刘廷勇诉被告张玉云悬赏广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位立秋、李风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悬赏款人民币5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普通朋友,原告与被告的丈夫系同村。2016年1月29日,原告看见被告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悬赏通告,被告承诺能够提供关键信息找到债务人王文,其本人重谢50000元现金。原告看到该信息后,通过多方查询,于2016年2月24日到东营市找王文找了好几天,后于2016年2月29日早上找到王文,并立即电话通知被告,被告问原告在哪里,原告通过微信发了位置图给被告(微信名:莱阳云磊),原告当时把王文堵在了住处等着被告到东营。被告在微信中回复收到了,并把她同学对象吕泉勇电话(137××××1288)给原告,之后被告到东营找到王文住处,当时原告就在现场,被告将王文接回莱阳,原告也开车回到了莱阳。王文与被告间的债务纠纷已经协商处理完毕。过了三四天后原告找被告索要悬赏金,被告以无钱为由拒绝支付。后被告与原告协商让原告帮其卖苹果,承诺她给原告提成并将悬赏金给原告,原告在浙江帮被告卖了半年苹果,回到莱阳后,被告却分文未给。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贵院,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诉称为被告提供债务人王文的关键信息的事实缺乏依据,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29日,被告在其朋友圈微信名“莱阳云磊”上发布悬赏寻人通告信息,承诺“能够提供关键信息找到债务人王文(山东省莱阳市沐浴店镇西半泊村,身份证号,姚建玲,山东省榆科顶乡大其姚格庄村,身份证号,二人系夫妻关系,本人重谢50000元现金,联系电话132××××4789刘先生,或QQ微信告知563299071张女士。”还查明,2016年8月22日,王文出具证明一份,证实2016年2月24日是原告刘廷勇和刘方(芳)磊于东营市找到了王文。刘方磊原系被告丈夫,双方与于2016年5月19日离婚。

审理中原告主张,2016年年前刘方磊去东营没找到王文,年后原告就开着车拉着刘方磊一起去东营找。到东营后他们打听孩子借读学校的信息,原告和刘方磊一起在学校门口找到了王文的妻子,原告开着车拉着刘方磊和王文妻子去王文家,刘方磊去他家里等着,原告下楼在外面,王文一进楼梯洞,原告就把门关上,堵住了王文没让王文跑。原告并立即电话通知被告,并通过微信发了位置图给被告(:),被告在微信中回复收到了,并把她同学对象吕泉勇电话(137××××1288)给了原告,之后被告到东营找到王文住处,被告将王文接回莱阳,原告也回到了莱阳,之后王文与被告间的债务纠纷通过协商处理完毕。过了三四天后原告找被告索要悬赏金,被告以无钱无由拒绝支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处理。被告则称,2016年的正月初四被告的前夫刘方磊曾坐大客到东营去找王文,待了三四天,因为被告曾找到朋友查到了王文在东营的IP地址,由于刘方磊到东营未找到王文的具体地址,便从东营回到莱阳。回来后朋友告诉让其找王文孩子上学的学校,后刘方磊便雇佣原告的车辆到东营去,具体时间不清楚,于第二天早上刘方磊在王文孩子上学的学校门口找到王文的妻子,两人进行了交谈,这时原告从该学校的另一个大门也过来了,王文妻子将原告及刘方磊带到其家中等待王文回来。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致调解未成。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王文书写的证明材料及录音光盘、微信记录材料、悬赏材料、离婚协议书在卷为凭,本院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悬赏寻人通告信息,并承诺提供关健信息帮其找到寻人者必重谢50000元现金。原告看到信息后,与刘方磊一起去东营找到了王文,王文亦出具证据证实是原告与刘方磊一起找到王文的,该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是其提供关健信息到东营找到了王文,而王文出具的证据是原告与刘方磊一起找到王文的,且找到王文时被告与刘方磊还没有离婚。原告的行为尚未达到悬赏广告中要求的事项,故原告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廷勇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姜小丽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明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