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辩称不是因为账有毛病故意损坏,确实因为不懂这方面的法律,就是因为纪检部门已经都检查完了,也给处分了,就是一堆废纸无用了。请法庭综合考虑,现在很后悔,认识到了自己所犯的错误,请法庭给予从轻处理。
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在二十几年的农村工作中,被告人任劳任怨,工作上取得了较大的成绩,获得国家、省市、县乡等荣誉几十项。作为一个曾经经济十分落后的村庄的负责人,实属罕见,也反映被告人以身作则,表现良好,在村里到县市乃至全国都是得到认可的。通过被告人的努力工作,其所在村庄面貌和经济状况发生了巨大变化,从一个经济落后的村庄发展成为了省级文明村。2.被告人对其烧毁的会计凭证没有保管的义务。这些会计凭证是新上任的村负责人交给被告人的,并且这些会计凭证是经过纪委检查过的。对于被告人来说,其当时已不再担任村里的职务,也就没有保管会计凭证的义务。本辩护人认为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的主体应该是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保管义务的人。3.被告人烧毁会计凭证不影响对账目的核对与审查。虽然被告人烧毁了部分会计凭证,但是仍然可以查明相关账目,并且现在账目已经有结论。
4.被告人不懂法,不认为其行为构成犯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是一个比较少见的罪名。普通大众对其了解很少,甚至都不知道烧毁会计凭证是犯罪行为。即使是一般的法律工作人员对此种犯罪也接触不多,据我所知,贵院自建院以来审判过的该类犯罪数量有限。被告人当时觉得自己已不再担任村内职务,这些会计凭证放在自己家中无异于废纸一堆,在这种认识下才将部分会计凭证烧毁。5.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自被讯问时,就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犯罪行为,开庭审理时,也如实坦白,前后交代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六款的规定:“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及悔罪表现的情况,可以减轻处罚。”6.在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鲁0321刑初261号判决中。被告的身份和犯罪情节与本案类似且被告人周林广涉案金额为700余万元,是本案涉案金额的近3倍。该判决的判决结果为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恳请法庭予以参考。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诉罪行,主动认罪、积极配合调查,其案件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结合辩护人此前一贯的表现和工作中的成绩,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认定有罪,免予刑事处罚比较适合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