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9 0:00:00

金丽燕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丽燕,女,1980年12月29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嘉县,汉族,中专文化,劳务人员,住浙江省永嘉县。2016年7月1日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28日因本案被三门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胡建盛,浙江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8]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丽燕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某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金丽燕及本院通过三门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胡建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6年6月30日,三门县好又多超市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向三门县人民政府申请破产,时任公司法人代表的被告人金丽燕因害怕被政府部门查出公司设有账外账,会被税务部门补缴税款,其在明知三门县好又多超市有限公司的会计凭证和账簿在保管期限内的情况下,故意将该公司的会计凭证和账簿部分隐匿、部分销毁。经查实,金丽燕故意将三门县好又多超市有限公司的2014年1月至9月会计凭证隐匿在温州市永嘉县其个人住所,该部分会计凭证所记载的金额达38039564.32元,其余账外账部分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全部销毁。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丽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严某、俞某、金某1、邓某、洪某、周某1、张某、章某、金某2、周某2、杨某、李某1、周某3、石某、何某、陈某、李某2的证言,工商资料,银行贷款材料,证明材料,记账凭证复印件,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材料、发还清单,商铺租赁协议,个人住房登记情况查询结果,银行查询资料,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丽燕为逃避查处而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金丽燕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金丽燕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适用缓刑,其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金丽燕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孙良挺

法官助理王婕妤

人民陪审员叶枝茂

人民陪审员俞瞻望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代书记员杨帅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