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刘洪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立财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陈丽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