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吉林省/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宁江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8 0:00:00

陈丽刘洪涛王立财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洪涛,男,198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梨树县,现暂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12月12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月4日被松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立财,男,1975年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大安市,现住吉林省乾安县。曾因赌博,于2014年2月27日被乾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12月10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月4日被松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丽,男,198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乾安县,现住吉林省乾安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12月10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月4日被松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诉刑诉(2018)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洪涛、王立财、陈丽犯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天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洪涛、王立财、陈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间,被告人刘洪涛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的情况下,私自购进越南走私及国产卷烟(含少量假烟)价值折合人民币162700元,后贩卖给被告人王立财等人,非法获利5万余元。案发后,380.2条卷烟(价值20863.75元)被依法收缴。

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王立财、陈丽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的情况下,私自从被告人刘洪涛处非法购进越南走私卷烟,价值合计112126元,并贩卖给他人,非法获利1万余元。案发后,278.5条卷烟(价值16651.5元)被依法收缴。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洪涛、王立财、陈丽违法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洪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无异议。

被告人王立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无异议。

被告人陈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的事实与指控的事实相一致。

又查明,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洪涛向本院提交非法所得款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王立财、陈丽向本院提交非法所得款人民币1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抓捕经过、在被告人王立财处扣押VIVO手机一部的扣押物品清单、在被告人刘洪涛处扣押小米手机一部及VIVO手机一部及380.2条香烟的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笔录及在被告人刘洪涛处提取书证发货单一张、吉林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的鉴别检验报告及说明、松原市烟草专卖局“关于王立财、陈丽销售走私香烟案件说明”、松原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及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及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及调查笔录及吉林省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出具2017年度涉案卷烟价格证明的通知、扣押手机内记载交易记录的照片、扣押赃物照片、提存非法所得款收据、被告人刘洪涛、王立财、陈丽的户籍和现实表现证明)以及证人叶某、张某1、马某、邰某、班某、张某2的证言、被告人刘洪涛、王立财、陈丽的供述笔录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上述证据,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洪涛、王立财、陈丽违法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洪涛、王立财、陈丽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涉案赃物部分被收缴,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本院审理期间,积极提交非法所得款并预缴纳罚金以保证罚金刑的执行,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且属于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结合吉林省梨树县司法局、吉林省乾安县司法局社区考察可以适用缓刑的意见,决定对被告人刘洪涛、王立财、陈丽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刘洪涛、王立财、陈丽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洪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立财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陈丽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庆德

人民陪审员闫淑红

人民陪审员李红艳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马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