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本院(2017)浙1102刑初55号刑事判决中被告人陈美云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的宣告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陈美云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与原犯非法经营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执行),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扣除已羁押的二十一日。即自2017年9月26日起至2022年12月4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宋其兵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与原犯非法经营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扣除已羁押的一个月零六日。即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22年5月12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陈美云、宋其兵的违法所得分别人民币五千元、三千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