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7/10/10 0:00:00

罪犯吴建平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罪犯吴建平,男,1956年6月4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大学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2014)秦刑二初字第3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建平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至2021年6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吴建平造成的国家经济损失人民币六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7年8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吴建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建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罪犯吴建平在服刑期间获得监狱表扬二次。该犯在服刑期间已经履行全部财产性判项。

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狱内消费情况一览表、询问笔录、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吴建平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吴建平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9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方红

审判员何立龙

审判员舒晓艺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