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常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与吕志成经济补偿金纠纷上诉案
苏州常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与吕志成经济补偿金纠纷上诉案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常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志成。
上诉人苏州常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吕志成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7民初5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常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苏州常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苏州常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苏州常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蔡燕芳
审判员 祝春雄
审判员 林李金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姚栋财
书记员尹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