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2于2015年7月起,受上海金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8月起由国有独资公司上海金丰投资有限公司继受全部资产和负债)推荐,至上房置换公司(系国家出资企业,其中上海金丰投资有限公司占股90%)担任副总经理。其间,张2利用全面负责公司协助处理上海庆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德公司”)不良资产抵押物项目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收受他人贿赂,并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失职被骗。具体分述如下:
一、挪用公款犯罪事实
2016年11月,庆德公司与上房置换公司签署委托协议,约定由上房置换公司协助庆德公司处置不良资产抵押物。上述业务开展过程中,被告人张2擅自决定将部分客户支付的购房款存入公司区域经理王健(另案处理)在建设银行设立的个人账户。
2017年1月5日,被告人张2授意王健从上述账户内转出人民币1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至张2在建设银行的个人账户(该账户原有余额11.9万余元)。后张2于同日及同月12日,先后两次从其个人账户转出共计38万元至其在国都证券开设的资金账户,用于股票交易。
2017年1月15日、18日、25日,被告人张2分三次将100万元归还至王健建设银行个人账户。
二、受贿犯罪事实
被告人张2利用其职务便利,积极促成上房置换公司与庆德公司之间关于处置不良资产抵押物的项目合作,并在项目履约阶段违规协助庆德公司获取资金,从而使得该项目中间人袁忠伟(另案处理)获取不正当利益。为此,袁忠伟于2016年11月、12月间,先后以现金、转账方式给予张2共计8万元,还代为张2支付玉石珠宝购买款5.5万余元。
(三)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犯罪事实
被告人张2全面负责上房置换公司协助处理庆德公司不良资产抵押物项目。在该项目的合同缔约阶段,张未对庆德公司所提供的抵押资产物业的处置权是否真实进行实质性审查;在合同履行阶段,张2擅自决定将部分客户购房款存入公司员工个人账户内,并且积极协助庆德公司获取购房款,导致上房置换公司对合同涉及款项丧失监管能力;在2017年1月中旬,张2已经发现庆德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后,又没有及时向公司报告。张2在上述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上房置换公司遭受直接损失2,000余万元。
被告人张2于2017年6月19日,接受上房置换公司上级纪委调查,同日其在纪委工作人员陪同下至本院接受调查。张2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挪用公款的事实,并在侦查阶段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不掌握的受贿事实。2017年7月25日,张2在家属的帮助下,向本院退缴了部分受贿涉案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