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执行

【案  号】:刑事/危害国家安全罪/间谍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7/8/2 0:00:00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张某某犯间谍罪案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张某某犯间谍罪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执661号

  被执行人:张某某(英文名JackZhang)。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张某某犯间谍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5)郑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6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张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郑州支行账户银行存款61360.9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扣被执行人张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郑州账户银行存款61360.91元至本院指定账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燕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吕茜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