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安徽省/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给付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10 0:00:00

徐某某诉潜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给付案

徐某某诉潜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给付案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8)皖0824行初第9号

  原告:徐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来旺,潜山县王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潜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组织机构代码79811103-2。
  负责人:朱东孝,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卫民,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敏,该中心工作人员。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潜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合作医疗行政给付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徐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来旺、被告潜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卫民、郑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某诉称:2016年4月8日,原告因排便困难入住江苏省肿瘤医院,检查诊断为直肠癌,后行手术。2017年10月16日,原告再次入住江苏省肿瘤医院行腹腔镜下下腹-会阴-直肠联合切除术,2017年11月7日出院。出院回潜山的途中,因自己疏忽,钱包及医疗费发票不慎丢失。2018年1月23日,原告回江苏省肿瘤医院医务科补办收费票据、结算清单、出院记录。2018年1月24日,原告到被告处办理报销,其工作人员以不是正式发票为由不予报销。原告认为,原告已参加了潜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并缴纳相关费用,管理中心支付的医疗费是基于互助性质的给付,原告有权享有医疗补助,且原告有原始发票复印件、用药清单、出院小结并都加盖了医院公章,按照潜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规定,被告应当给予报销医疗费。现请求判令被告履行为原告报销住院医疗费的法定职责。
  原告徐某某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信息;证据二、潜山县新农合证及证明,证明原告参保的事实;证据三、社会信用代码证一份,证明被告主体资格;证据四、江苏省肿瘤医院收费票据、用药清单各一份,证明原告在医院用去的医疗费用的事实;证据五、出院记录一份,证明原告病情及住院手术的事实。
  被告潜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辩称:1、被告按法律规定不予报销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潜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严格按照规定,有对报销发票进行审核、报告的权利,只有符合规定的原始正规发票才能按比例由基本医疗报销基金支付。2、本案事实是不是构成不当得利有待查明事实真伪。
  被告潜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信息;证据二、负责人身份证明两份,证明被告负责人变更的事实;证据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各一份,证明被告主体资格;证据四、【皖农医(2018)2号】、【卫农(2009)49号】、潜政办(2017)3号文件各一份,证明被告在职权范围内有严格票据审查、审核,提高对票据的甄别、审核水平,防止利用假发票、假凭证骗取新农和基金的事实。
  经庭审质证,原、被告对双方提供的证据无实质性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7年,原告徐某某参加了潜山县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17年10月16日,原告徐某某患直肠恶性肿瘤在江苏省肿瘤医院进行手术治疗,2017年11月7日出院,住院期间共花费治疗费用91085.89元。原告在出院回潜山的途中,将住院医疗费发票遗失,后原告出具江苏省肿瘤医院住院收费票据记账联并加盖医院专用章予以确认。被告潜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以原告提供的票据不是原件为由拒绝为原告办理住院医疗费用基金补助。
  本院认为,虽然原告的住院医疗费发票原件遗失,但有加盖医院专用章予以确认的住院医疗费票据及原告的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出院记录予以证明,被告应当对原告的住院医疗费费用按相应程序给予基金补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潜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立即履行对原告徐某某住院医疗费给付义务。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潜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聂小宁
审 判 员  汪秀锋
人民陪审员  林柏生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