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某等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案
吕某某等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案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川03刑再2号
原公诉机关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某某。2012年5月22日,因涉嫌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同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住所地。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某某。2012年5月29日,因涉嫌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被取保候审,现在原籍。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某。2012年5月21日,因涉嫌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执行逮捕,同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住所地。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某、邓某某、吕某犯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一案,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2012)大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吕某某、邓某某、吕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4月22日作出(2013)自刑一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吕某某、邓某某、吕某仍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5日作出(2015)川刑提字第10号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3)自刑一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及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2012)大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发回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重审。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2016)川0304刑再1号刑事裁定,维持该院(2012)大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吕某某、邓某某、吕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德永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吕某某、邓某某、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再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2016)川0304刑再1号刑事裁定;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爔聆
审判员 邓晓春
审判员 李昌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邓莉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