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金振福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下称徐汇法院)(2017)沪0104执异155号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徐汇法院在执行(2015)徐执字第758号中城建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城建公司)与上海市中西创新进修学院(以下称中西进修学院)、上海申鼎国际科教有限公司(以下称申鼎公司)、上海欧华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称欧华学院)、李宇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金振福向该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参与该案的财产分配。
徐汇法院经审查,中城建公司诉中西进修学院、申鼎公司、欧华学院、李宇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徐汇法院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2013)徐民四(民)初字第1818号判决:一、中城建公司与中西进修学院签订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无效;二、中西进修学院、申鼎公司、欧华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城建公司支付工程款139,807,292元;三、中西进修学院、申鼎公司、欧华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城建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5,424万元为本金,按照每月1.5%的标准,自2012年8月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四、驳回中城建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等。中城建公司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228号二审判决:一、维持徐汇法院(2013)徐民四(民)初字第18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徐汇法院(2013)徐民四(民)初字第1818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三、中西进修学院、申鼎公司、欧华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中城建公司支付工程余款、损失补偿款、应偿还借款等合计204,031,292元;四、中西进修学院、申鼎公司、欧华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城建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154,031,292元为本金,自2012年8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以人民币5,000万元为本金,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13年1月31日止共计人民币108万元,自2013年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五、中城建公司在177,481,292元范围内对本案所涉工程的折价款(或拍卖款)具有优先受偿权等。
因债务人中西进修学院等未履行上述(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228号生效民事判决,中城建公司于2015年2月向徐汇法院申请执行,徐汇法院以(2015)徐执字第758号立案执行。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称闵行法院)于2016年6月21日就金振福诉中西进修学院、欧华学院、金扣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6)沪0112民初14433号民事调解书,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欧华学院于2016年7月31日前归还原告金振福583,000元并偿付利息275,000元,合计858,000元;二、中西进修学院、金扣干对欧华学院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90元,由中西进修学院、欧华学院、金扣干共同负担(于2016年7月31日前直接支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