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查明: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对严莉华作出(2014)泸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严莉华于2000年8月至案发期间担任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负责采购业务工作。在此期间,严莉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采购中心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中,采取透露采购信息、制作有倾向性的招标文件、指导制作投标文件、透露评标专家、其他投标人信息、提醒注意事项等方式,为各供应商谋取利益,收受供应商财物折合人民币165.77万元。一审判决:一、被告人严莉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严莉华的刑期自2012年10月31日起至2016年10月3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对被告人严莉华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被告人严莉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2016)川刑终4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严莉华因犯受贿罪一案中,于2018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严莉华发出了(2018)川05执2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严莉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对被执行人严莉华作出(2018)川05执28号执行裁定,同日,向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作出协助执行通知,将上述严莉华的两处房产和一个车位予以查封。
严莉华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缴纳了20万的罚金。本院于2018年3月5日作出(2018)川05执20号结案通知书。严莉华对违法所得未缴纳。
严莉华提出执行异议所提交的证据:
1.成房权证监证字第XX号房权证,该证记载:房屋坐落锦江区南新街XX号XX栋XX单元XX楼XX号,登记时间为2008年9月19日,建筑面积72O,房改成本价出售,实付总房价款32265元,共同共有人:严莉华、吕长明。补发新证。
2.《四川省省级单位住房制度改革成本价售房合同书》,合同中载明房屋坐落在成都市锦江区南新街XX号XX栋XX单元XX楼XX号,建筑面积72O,总房款为32265元。
3.《四川省省级单位售房资金缴交专用收据》,严莉华向四川省省级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缴纳购房款32265元,付款时间是:1998年5月25日。
4.《四川省省级单位职工住房购房合同》,合同编号:000754,卖方为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买房为严莉华。房屋位于成都市青羊区童子街XX号,建筑面积为160.05O。房价款为537359元。签订合同的时间是:2006年6月25日。
5.严莉华陈述,位于成都市青羊区童子街XX号XX栋XX单元XX楼XX号XX楼XX号车位,也是在2006年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