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连兵,男,1984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现住丹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习冬梅,江苏国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兴威,男,1979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现住丹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利(杜兴威之妻),女,1978年2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永虎,男,1989年11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丹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3,女,1985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允凯,男,1959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茂华,女,1962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1,男,2007年2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法定代理人:李某3,女,1985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2,女,2014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法定代理人:李某3,女,1985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被上诉人李某3、李允凯、陈茂华、李某1、李某2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鹏程,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