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黑龙江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虚假破产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5/11/12 0:00:00
黑龙江无线电一厂、黑龙江无线电一厂破产管理人虚假破产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上诉人王振中不服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刑立字第1号刑事裁定,以被告黑龙江无线电一厂及破产管理人在该企业破产过程中,弄虚作假,抗拒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已构成虚假破产罪,请求追究二被告人刑事及民事赔偿责任,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应予立案受理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振中指控二被告人黑龙江无线电一厂及破产管理人犯虚假破产罪,应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原审法院应予立案受理的上诉理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上诉人(原审自诉人)王振中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范围。原审法院裁定对王振中的起诉,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王振中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周志杰
审判员王伟臣
审判员李彦茹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仇长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