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四川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高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其他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6/2/5 0:00:00

吕某某、邓某某、吕某犯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案

吕某某、邓某某、吕某犯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川刑提字第10号

  原公诉机关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某某。2012年5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执行逮捕,同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潘正荣,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某某。2012年5月29日,因涉嫌犯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被取保候审。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某。2012年5月21日,因涉嫌犯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执行逮捕,同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某、邓某某、吕某犯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一案,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2012)大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吕某某、邓某某、吕某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2日作出(2013)自刑一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吕某某、邓某某、吕某仍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4)川刑监字第39号再审决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二审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自刑一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及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2012)大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映江
代理审判员  戚小虎
代理审判员  蒋 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望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
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