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悬赏广告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5/25 0:00:00

万朝勃与崂山区味在服务区私家菜馆悬赏广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万朝勃。

被告崂山区味在服务区私家菜馆。

审理经过

经营者侯召来。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花,系被告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金波,系被告职员。

原告万朝勃与被告崂山区味在服务区私家菜馆悬赏广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一审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朝勃、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花、丁金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依法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万朝勃诉称,2016年5月29日起被告举办了“第一届拼酒大赛”。原告在活动期间多次获得日冠军,总决赛中又获得亚军,但亚军奖品至今未颁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亚军奖品共计900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崂山区味在服务区私家菜馆答辩称,拼酒大赛是味在服务区回馈客户,与客户互动的娱乐性小游戏,但奖品丰厚。比赛规则是:一、喝的最快(其中洒酒不参与评选,漏酒也不参与评选);二、时间最短,剩酒最少。(当时我们每位选手发了同样的一个玻璃杯,只要剩的酒水超过一杯者,不允许参与评选)。视频中原告万朝勃在酒喝到一半时,一口喷出来很多,而且我们当时展布上标识有“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万朝勃违反了第一条,洒酒所以被淘汰。

当事人各方举证、质证情况:

1、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几组证据:证据一,被告宣传材料及规则一份,证明被告举办了一次活动,在2016年6月19日城阳区景园假日酒店举办决赛。规则规定用时最短、酒剩最少者胜出。

针对原告所提出的上述证据,被告崂山区味在服务区私家菜馆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一无异议,但是决赛是在2016年6月21日晚味在服务区即墨店举行的。

2、被告崂山区味在服务区私家菜馆为反驳原告主张或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比赛录像一份,证明当时的比赛情况,原告在比赛中洒酒且衣服已经湿了。

针对被告所提出的上述证据,原告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证明内容有异议,我在喝酒中没有洒酒,只是在喝完放酒瓶的时候洒出了弄湿的衣服。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味在服务区通过宣传材料公布于2016年5月29日至2016年6月13日在味在服务区青岛店、味在服务区即墨店、味在服务区时光隧道烤吧、味在服务区夏庄时光隧道店举办“第一届拼酒大赛”,比赛分“谁与争锋”和“巅峰对决”两个阶段,其中“巅峰对决”时间定于6月19日决赛,决赛地店暂定味在服务区时光隧道烤吧(景园假日酒店)。规则:“第一阶段15天选出的60位日冠军齐聚味在服务区时光隧道烤吧,每人手中2瓶啤酒,进行连吹2瓶比赛,用时最短者,酒剩最少者胜出”。“奖品:1、参加决赛的均可获得价值200元黑茶一份;2、亚军:味在服务区充值卡3000元+景园假日酒店豪华大床房一晚+景园假日酒店自助餐卷2张+湖南安化黑茶+易生缘1200元人文书院心灵禅修课+书法课共4节”。季军:味在服务区充值卡2000元+景园假日酒店自助餐卷2张+湖南安化黑茶。宣传材料第二页印有“不懂为什么就是突然想打个广告”、“味在服务区行者的食堂吃货的饭庄”,页面左侧用小字标明“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

又查明,原告万朝勃在被告举办的拼酒大赛第一阶段“谁与争锋”中多次获得日冠军,且被告按照约定兑现奖品给原告。

另查明,2016年6月21日晚,决赛在味在服务区即墨分店举行,原告万朝勃参加了决赛。万朝勃在比赛中第三个喝完酒,喝酒过程中洒酒。比赛当晚没有宣布比赛成绩。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宣传材料、决赛视频、庭审笔录以及当事人陈述、质证在案为凭,上述证据已经当庭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将本案争议焦点归纳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通过宣传材料的形式向不特定主体发出邀请,如果完成特定的行为即获得奖品,该行为构成要约,原告万朝勃参加第一阶段比赛屡次胜出,获得了决赛资格,并且在被告举办的决赛中第三个喝完酒,完成了被告宣传材料中的特定行为,即获得要求支付奖品的权利。关于被告辩称,原告万朝勃在决赛喝酒过程中洒酒违反了比赛规则,而被告的宣传材料上关于规则的规定中并没有写明不能洒酒,被告也无法证明在比赛前告知各位参赛者不能洒酒的比赛规则。即使是宣传材料上用小字标注“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被告事后做不利于参赛者的解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本院对被告的辩称不予支持。录像中原告在喝完酒放酒瓶的过程中,确实有酒喷溅而出,本院认为被告举办拼酒大赛活动目的在于提升饭店人气,有一定的商业广告目的,该比赛不同于专业比赛,系娱乐性商业活动,比赛过程中的少量漏酒、洒酒,如未超过必要限度,构成故意或作弊,应对参赛者的成绩予以认可。关于决赛当晚被告没有公布比赛结果,也没有兑现奖品,被告辩称这次比赛有兑现的参赛者,但没有举证支持其说法,故本院不予采信。鉴于原告未能证明在比赛中为亚军,在拼酒过程中确实有洒酒行为,且原告无证据证明奖品金额,故我院酌定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2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崂山区味在服务区私家菜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万朝勃报酬2000元人民币。

二、驳回原告万朝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崂山区味在服务区私家菜馆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蔡爱华

审判员张国全

审判员王敏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佟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