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原告沈阳兴发万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鑫德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3年9月9日,皇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皇民三初字第898号民事调解书。
上述调解生效后,沈阳兴发万盛商贸有限公司向皇姑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皇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4)皇执字第438号。
根据申请执行人与四第三人提供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中记载,2017年5月3日,被执行人沈阳鑫德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注销。
根据申请执行人与四第三人提供的《变更情况查询卡》中记载,2014年3月31日,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由周畅变更为刘淑兰。2017年3月14日,被执行人股东由周畅、刘学宁变更为王路、周宏源。
根据申请执行人与四第三人提供的《关于解散沈阳鑫德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中记载,沈阳鑫德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经本公司全体股东研究决定如下事项:1、同意解散本公司;2、本公司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公司全部股东组成。3、清算组成员为:王路、周宏源。其中清算组负责人为周源宏。4、清算组职责:清算组负责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通知及公告债权人,缴清所欠税款,处理本公司与清算有关的业务,清理公司债权、债务,代表公司做出清算报告,并代表本公司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申请。
根据申请执行人与四第三人提供的《沈阳鑫德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清算报告》中记载,根据沈阳鑫德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关于结算公司的决议,清算组已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并已编制公司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清算如下:清算组由公司股东组成,清算组已于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了公司的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登载了关于公司解散的公告。1、公司于清算有关的业务均已清理完毕。2.公司拟无任何欠缴税款。3、公司债权、债务均已清理完毕。4、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已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清理完毕。清算组已于2017年3月18日在《沈阳晚报》上做出了公司清算公告,至今已满45天。现清算组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公司注销登记。
本院认为,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意味着直接通过执行程序确定由生效法律文书列明的被执行人以外的人承担实体责任,对各方当事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产生极大影响。因此,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应当限于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关实体裁判规则进行追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及四第三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工商档案材料中记载,被执行人经过的清算并于2017年5月3日注销,因此申请人提出追加四第三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不符合上述规定中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事由。关于复议申请人提出四第三人违反《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本院认为,对于四第三人是否违反实体法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不是执行异议程序的审查范围,故对于复议申请人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但本案驳回复议申请人的追加请求,并非对四第三人是否应当承担该项债务所进行的认定,复议申请人可通过其他法定程序进行救济。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