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天津市/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执行案件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3/30 0:00:00

天津市粤唯鲜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张连志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天津市粤唯鲜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河北路283号。

法定代表人:张连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雪丽,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辰桦,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张连志,男,1957年4月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粤唯鲜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天津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雪丽,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辰桦,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天津鑫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久隆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王嘉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复议申请人天津市粤唯鲜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唯鲜公司)、张连志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以下称东丽法院)作出的(2018)津0110执异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2018年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2018年3月20日举行了听证,复议申请人粤唯鲜公司、张连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辰桦,申请执行人天津鑫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东丽法院在执行鑫泽公司与粤唯鲜公司、张连志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粤唯鲜公司、张连志对东丽法院查封被执行人粤唯鲜公司名下坐落在天津市和平区睦南道71、73(新59号)房屋、天津市和平区河北路279,281(新283,285)号房产,以超标的查封为由,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对上述两套房屋的查封。

一审法院查明

东丽法院查明,2013年8月8日,东丽法院受理鑫泽公司与粤唯鲜公司、张连志借款合同纠纷二十个案件,案号分别为4452-4471号。同年8月12日,分别作出(2013)丽民初字第4452-4461号民事调解书和(2013)丽民初字第4462-4471号民事调解书,(2013)丽民初字第4452-4461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一、被告天津市粤唯鲜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天津鑫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0元及自2013年5月25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3%)。执行办法:被告天津市粤唯鲜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自2013年8月起每月月末之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0元,至2013年12月31日前共计偿还原告12500000元;2014年1月至11月每月月末之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元,2014年12月3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4500000元,合计37500000元。2013年5月25日至第一次还款之日的利息随第一笔付款同时给付,此后每次付款时以未付款为基数给付利息。二、被告张连志对被告天津市粤唯鲜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被告未如期、如额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有权就到期、未到期的全部债权一并申请执行。十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000元,保全费50000元,合计284000元,由被告天津市粤唯鲜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张连志连带负担”。(2013)丽民初字第4462-4471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一、被告天津市粤唯鲜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天津鑫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0元及自2013年5月19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3%)。执行办法:被告天津市粤唯鲜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自2013年8月起每月月末之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0元,至2013年12月31日前共计偿还原告12500000元;2014年1月至11月每月月末之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元,2014年12月3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4500000元,合计37500000元。2013年5月19日至第一次还款之日的利息随第一笔付款同时给付,此后每次付款时以未付款为基数给付利息。二、被告张连志对被告天津市粤唯鲜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被告未如期、如额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有权就到期、未到期的全部债权一并申请执行。十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000元,保全费50000元,合计284000元,由被告天津市粤唯鲜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张连志连带负担”。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鑫泽公司向东丽法院财产保全申请。2013年8月8日,东丽法院作出(2013)丽民初字第4452-4471号民事裁定:“查封被告天津市粤唯鲜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睦南道71、73号(新59号)房屋一套及天津市和平区赤峰道64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二年,自2013年8月8日起至2015年8月7日止。

因粤唯鲜公司、张连志未按上述民事调解书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鑫泽公司于2013年9月3日向东丽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3)丽执字第1696-1715。

2013年9月9日,东丽法院作出(2013)丽法执字第1696号民事裁定:“查封天津市粤唯鲜娱乐苑集团有限公司坐落于和平区河北路279,281(新283,285)产权证号010021446。”查封期限至2015年9月8日。2015年9月9日,东丽法院作出(2013)丽执字第1696号执行裁定:轮候查封天津市粤唯鲜娱乐苑集团有限公司坐落于和平区河北路279,281(新283,285)产权证号010021446.”查封期限为三年。

粤唯鲜公司、张连志不服上述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申诉。2013年11月18日,鑫泽公司与粤唯鲜公司、张连志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一、被申请人天津市粤唯鲜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张连志于2013年12月31日前给付天津鑫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两千万人民币;2014年1-8月每月底前给付一千万;二,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三被申请人张连志对以上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被申请人未如期如额承担给付义务,申请人有权就到期未到期的债权,一并申请执行,并由被申请人支付人民银行同期同额贷款利息两倍。五、本案二十件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申请人已支付完毕。六,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别无其他争议。”同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13)二中民申字第0184、01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粤唯鲜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张连志撤回再审申请。”。

执行过程中,东丽法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2013)丽法执字第169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续查封天津市和平区睦南道71、73号(新59号)房产及天津市和平区赤峰道64号房产,查封期限至2018年8月3日。

执行人张连志、粤唯鲜公司仍未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鑫泽公司向东丽法院申请拍卖、变卖和平区赤峰道64号房产。2016年7月6日,东丽法院作出(2013)丽执字第1696-1715号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天津市粤唯鲜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和平区赤峰道64号全部房产。

2016年7月21日,东丽法院主持选定评估机构,鑫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波、被执行人张连志采取抽签方式,选定天津中量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为评估机构。2016年8月5日,天津中量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中量房评字(2016)A-0057号房地产纠纷估价报告,记载:估价对象为坐落于和平区赤峰道64号商业房地产。估价目的是为估价委托人受理的纠纷案件中涉及的房地产进行市场价值评估,为估价委托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价值时点为2016年8月1日。估价方法选取比较法和收益法测算房地产价值,并运用有关方法,结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经验,最终确定房地产估价结果。评估价值为140490000元(不含室内室外文物及瓷器装饰价值)报告使用期限为一年,该估价报告于2016年8月17日由被执行人张连志签收,但被执行人粤唯鲜公司、张连志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对估价报告提出异议。

2017年3月29日,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国宏信(津谊)(价)字2017第17018-5号价格评估报告书,摘要记载:“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接受天津市粤唯鲜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对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赤峰道64号(新72号)的商业房地产项目及‘瓷房子”展品(不可移动)进行了估价。价格评估目的:是为估价委托方确定估价对象在价格基准日的市场价格提供价值参考依据。价格评估基准日:2017年1月10日。价格评估方法:市场比较法、收益法、专家咨询。”价格评估结论:评估总金额为¥9797102000元,其中,房产部分价值:335200000元,瓷片部分价值9461902000元。

同日,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国宏信(津谊)(价)字2017第17018-4号价格评估报告书,摘要记载:“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接受天津市粤唯鲜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对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睦南道71.73号(新59号)的商业房地产项目进行了估价。价格评估目的:是为估价委托方确定估价对象在价格基准日的市场价格提供价值参考依据。价格评估基准日:2017年1月10日。价格评估方法市场比较法、收益法。”价格评估结论:评估总金额为¥123535000元。

同日,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国宏信(津谊)价)字2017第17018-3号价格评估报告书,摘要记载:“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接受天津市粤唯鲜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对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河北路279,281(新283,285)的商业房地产项目进行了估价。价格评估目的是为估价委托方确定估价对象在价格基准日的市场价格提供价值参考依据。价格评估基准日:2017年1月10日。价格评估方法:市场比较法、收益法。”价格评估结论:评估总金额为¥192074000元。

另查,东丽法院查封的天津市和平区睦南道71、73(新59)号房屋、天津市和平区河北路279,281(新283,285)号房屋均为轮候查封。

一审法院认为

东丽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侯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据此可知,轮候查封,在性质上不属于正式查封,并不产生正式查封的效力。轮侯查封产生的仅是一种预期效力,类似于效力待定的行为。本案中,东丽法院作出的裁定,查封的天津市和平区睦南道71、73(新59)号房屋、天津市和平区河北路279,281(新283,285)号房屋均为轮候查封,其效力待定。故此,异议人粤唯鲜公司、张连志请求解除对天津市和平区睦南道71、73(新59)号房屋、天津市和平区河北路279,281(新283,285)号房屋查封的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申请。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天津市粤唯鲜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张连志的异议申请。”。

粤唯鲜公司、张连志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2018)津0110执异2号执行裁定,裁定解除对坐落在天津市和平区睦南道71、73(新59号)号房产及坐落在天津市和平区河北路279、281(新283、285)号房产的查封。

鑫泽公司称,不同意复议人申请粤唯鲜公司、张连志的复议申请,请求驳回。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东丽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轮候查封不同于正式查封,在正式查封被解除或未执行完毕之前,轮侯查封的效力仍是未定状态,粤唯鲜公司、张连志如对被查封的房产有异议,应向首封法院主张权利。因复议申请人粤唯鲜公司、张连志向东丽法院请求解除查封的房产均是东丽法院轮候查封的房产,所以,东丽法院以粤唯鲜公司、张连志对轮候查封房产所提异议不属于轮候查封法院执行异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并无不当。粤唯鲜公司、张连志复议申请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天津市粤唯鲜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张连志的复议申请,维持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津0110执异2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崔军

审判员李会芝

审判员张晓彤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温凯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