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四川省/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2 0:00:00

黄大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二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大全,男,1971年6月30日出生于四川省盐边县,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系四川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捕前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7年5月6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栓宁,四川明炬(攀枝花)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5104199310961907。

辩护人高婕,四川明炬(攀枝花)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411965912。

审理经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大全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川0402刑初35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大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期间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阅卷一个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安世东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黄大全及其辩护人刘栓宁、高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1年12月31日,被告人黄大全取得四川省评标专家资格,系四川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

1.2016年8月,被告人黄大全在担任四川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期间,刘某1(另案处理)找到黄大全和评标专家刘某2(另案处理)帮忙,让其挂靠的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九冶公司)中标攀枝花市西区循环经济园区物流大道工程—格园中路一号支线工程,并表示事成后会感谢二人,黄、刘均表示同意。之后黄大全和刘某2请参与该工程的评标专家张某某(另案处理)关照十九冶公司。开标当天,黄大全被抽到参与该工程的评标,在工程评标过程中,利用其职务便利,伙同刘某2、张某某帮助刘某1挂靠的十九冶公司成功中标到该工程。事后,刘某1为感谢黄大全等人的帮助,送给黄大全等人现金人民币22万元,黄大全分得9万元。

2.2017年3月,被告人黄大全在担任四川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期间,刘某1请黄大全和刘某2帮助其和戴某某(另案处理)挂靠的浙江中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林公司)中标四川省米易县丙谷镇雷窝村梅花园滑坡治理工程,同时表示事成后会感谢二人,黄、刘均表示同意。开标当天,黄大全被抽到参与该工程的评标,黄利用参与该工程评标的职务便利,伙同刘某2为刘某1和戴某某(另案处理)挂靠的园林公司成功中标到该工程。事后,刘某1为感谢黄大全和刘某2的帮助,送给黄大全、刘某2现金人民币10万元,黄大全分得5万元。

3.2016年4月,被告人黄大全在担任四川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期间,赵某某请黄大全帮其挂靠的攀枝花市本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色工程公司)中标四川省盐边县红格中学运动场场平工程,同时表示事成后会感谢黄。黄大全表示同意。开标当天,黄大全被抽到参与该工程的评标,黄利用参与该工程评标的职务便利,为本色工程公司成功中标到该工程。事后,赵某某为感谢黄大全的帮助,送给黄大全现金人民币3万元。

4.2016年12月,被告人黄大全在担任四川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期间,王某某(另案处理)让黄大全帮助蒋某某(另案处理)挂靠的攀枝花市仁和现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建设公司)中标四川省米易县第二小学迁建工程,并告诉黄事成后蒋某某会感谢大家。开标当天,黄大全被抽到参与该工程的评标,黄利用参与该工程评标的职务便利,伙同评标专家王某某为现代建设公司成功中标到该工程。事后,蒋某某为感谢黄大全等人的帮助,安排其驾驶员谌某送给王某某现金人民币50万元,王某某从中分给黄大全15万元。

原判认定的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案件来源及到案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5月1日,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刘某2受贿案过程中,根据刘某2供述其伙同评标专家黄大全多次收受投标人钱财,并帮助投标人中标的线索后,侦查人员于2017年5月3日到黄大全住所将外出的黄大全带回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在询问期间,黄大全交代了其伙同他人收受投标人钱财并为其提供帮助的事实。

2.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黄大全于2011年12月31日取得四川省评标专家资格至今。

3.评标专家资格证书,证实四川省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31日聘黄大全为评标专家,聘期三年。

4.米易县丙谷镇雷窝村梅花园滑坡治理工程进场交易申请表、工程建设项目开标、评标现场监督记录、评标报告,证实米易县丙谷镇雷窝村梅花园滑坡治理工程的开标时间为2017年3月20日,投标单位有园林公司。

5.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同意米易县丙谷镇雷窝村梅花园滑坡治理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复。

6.西区循环经济园区物流大道工程—格园中路一号支线工程施工评标报告,证实项目名称为西区循环经济园区物流大道工程—格园中路一号支线工程,投标单位有十九冶公司。

7.盐边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盐边县红格中学运动场场平工程项目建议书及可研批复的通知》,证实2016年1月11日同意盐边县红格中学运动场场平工程项目建议书及可研批复的情况。

8.盐边县红格中学运动场场平工程评标报告,证实项目名称为盐边县红格中学运动场场平工程,投标单位有本色工程公司。

9.米易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米易第二小学校迁建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复》。

10.米易县第二小学校迁建设工程(房建工程)施工评标报告,证实项目名称为米易县第二小学校迁建设工程(房建工程),投标单位有现代建设公司。

11.评委报到身份验证表,评标专家承诺书,评审记录表,评标结果汇总表、公示,证实以上材料均有黄大全签字,西区循环经济园区物流大道工程—格园中路一号支线工程的第一中标候选单位为十九冶公司,米易县丙谷镇雷窝村梅花园滑坡治理工程的中标候选单位第一名为园林公司,盐边县红格中学运动场场平工程的第一中标候选单位为本色工程公司,米易县第二小学校迁工程的第一中标候选单位为现代建设公司。

12.被告人黄大全的供述,交代2011年1月至2015年8月,他在攀枝花市城市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担任工程部管理人员,2015年9月至今,他在四川三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担任建立负责人,还是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从2014年开始参加评标。2016年8月,攀枝花市西区循环经济园区物流大道工程一号支线项目招标过程中,刘某1给他打电话请他帮忙检查标书,帮助其中标,还说给刘某2说过这个事情,并表示中标后会送钱感谢他们。开标当天,刘某1让他和刘某2打听有哪些专家参加评标,给其提供帮助。后来他们打听到张某某也要参加评标,就给张说请她关照十九冶公司,张表示同意。后来他和张某某以及其他三个专家对该项目进行了评审,最终刘某1挂靠的十九冶公司中标。过了一段时间,刘某1在攀枝花日报社附近送给他们22万元,他和刘某2商量后,将其中的3万元分给了张某某,10万元分给刘某2,他分得9万元。2017年2月左右,刘某1投标米易县雷窝村梅花园滑坡治理工程,请他和刘某2帮忙检查标书,并帮助其中标,表示中标后会感谢他们。开标当天,刘某1告诉他们其挂靠的园林公司投标报价靠前,让他们联系评标专家尽量帮助他中标。当天他也被抽到评审这个项目,刘某2打听到李某参与评标,并给李某说请其帮忙,他和李某以及其他三个专家参与了这个项目的评标。最终,刘某1挂靠的园林公司中标。过后的一天,刘某2约他在炳三区见面,告诉他刘某1拿了10万元钱,是为了感谢大家在米易滑坡治理工程的帮忙而送的。他和刘某2商量分给李某1万元,他和刘某2各分4万元,分给他找的两个专家每人5000元,但事实上他没有找其他专家,所以他共分得5万元。他给刘某1检查了标书,并对报价提出参考。联系其他专家帮助刘某2中标。评标时他对刘某1挂靠公司的标书没有提出反对意见,并最终让刘某1挂靠的公司中标。刘某1给他们送钱就是感谢他们帮助其中标了工程。2016年4月的一天,赵某某给他打电话说其的本色工程公司参与盐边县红格中学运动场场平工程的投标,请他帮忙,并表示事成后会感谢他。后来他被抽中为该项目的评标专家,经过评审,本色工程公司成功中标。2016年8月的一天,在本市泰隆大厦附近,赵某某送给他3万元人民币。赵某某送钱是为了感谢在他的帮助下顺利中标工程。在评标过程中,他没有对赵某某公司的中标资格提出异议,同意他们中标该工程。2016年12月的一天,王某某让他帮忙检查一家公司投标米易县第二小学迁建工程项目的标书。开标当天王某某得知他要参加该项目的评标,让他关照一下现代建设公司,并表示事成后老板会感谢他们。听王说是一个姓蒋的人在联系这个事情。后在他的帮助下现代建设公司顺利中标。过了一个月左右,王某某让他开车到本市九附六汽配城附近,在他的车上送给他15万元现金。这些钱是米易县第二小学迁建工程项目中标老板为感谢他们帮忙送的。

13.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黄大全给他打电话约他去炳三区一个茶楼见面,当时有黄大全、刘某1和他,黄给他说刘某1准备对西区的一个公路新建项目投标,叫他帮忙检查标书。后刘某1提出让他们在投标环节帮忙,找项目的评标专家让其公司中标,表示中标后会感谢他们及参与评标的专家。他和黄表示同意。开标当天,黄大全被选中参与这个项目的评标,黄还联系了其他专家。事后黄告诉他刘某1的公司中标了。一段时间后,黄叫他去攀枝花市日报社附近的办公室,说刘某1拿了22万元好处费,黄要给其他参与评标的专家每人分些钱,剩下的18万元黄大全和他每人分得9万元。2017年年初的一天,刘某1给他打电话说准备投米易的一个滑坡治理项目,刘某1投标的公司名称是园林公司。刘让他和黄大全找评标专家让其公司中标该项目,中标后会感谢他们,他们表示同意。他联系了评标专家李某参与了此次评标,黄大全本人也参与了。最终刘某1的公司顺利中标。过了一段时间,刘某1约他在攀枝花市政务中心的停车场见面,递给他一个装有10万元钱的口袋。他当时就约黄大全在炳三区见面,他和黄每人分得现金4万元,剩下的给其他几个评标专家,他拿5000元给李某,随后他就从口袋中拿了5.5万元钱给黄大全,剩下的他拿走了。刘某1给他们送钱就是为了感谢他们投标的工程能够顺利中标。

14.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上半年,他挂靠十九冶公司参与西区工业园区循环路新建工程项目投标,他请评标专家刘某2、黄大全帮其检查标书,又让他们在投标中关照他投标的公司。他投标的公司中标后,过了一段时间,他到攀枝花市日报社附近送给黄大全22万元现金,这22万元是送给黄大全、刘某2等所有参与帮忙其公司中标的评标专家。2017年1、2月,他和戴某某准备一起参与米易县丙谷镇雷窝村边坡治理工程项目投标,戴让他找评标专家帮他们挂靠的园林公司中标。他就电话联系刘某2、黄大全,请刘某2和黄大全帮他们挂靠的园林公司中标,并表示中标后会给予感谢。事后园林公司中标,他让戴某某给他转了10万元现金,并送给了刘某2。后来,他和戴某某将该项目以18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了罗某。

15.证人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的一天,他挂靠在现代建设公司准备投标米易县第二小学迁建工程施工项目,之后,找到评标专家王某某帮忙检查标书,并让王找评标专家在评标时关照他挂靠的公司,让他公司中标,并表示中标后会感谢王某某及其他帮忙的专家,王表示同意。后在王某某等评标专家的帮助下他挂靠的公司顺利中标。过了一段时间,王某某给他打电话要他兑现承诺,他当时在成都,就向朋友借了55万元现金,让他的驾驶员谌某把钱送给王某某。

16.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2004年进入四川省评标专家库。2016年12月左右,米易县第二小学房建项目开标前,工程老板蒋某某参与了该项目的投标,给他打电话让其帮忙检查标书。他请黄大全等人在茶楼帮蒋检查标书。检查标书时,他告诉黄大全等人中标后老板会送四五十万元给他们,但没有告诉黄大全准确的数额。开标当天上午,他得知黄已经被抽中参与该项目的评标,吃午饭时,刘某3告诉他彭某某当天也要参加该项目的评标,他让刘给彭说一下,帮助蒋某某挂靠的公司中标,刘当时给彭打电话说了这个事。后来,蒋某某挂靠的现代建设公司成功中标到该项目。蒋某某在中标后的一个月左右的一天下午,安排其下属把事先承诺的好处费50万元在本市九附六汽配市场的路边送给了他。第二天,他送给黄大全现金20万元。他分得13万元。蒋某某送的这50万元现金是送给他及帮他中标的人。

17.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本色工程公司经理。2016年4月左右,他以本色工程公司的名义参加攀枝花盐边县红格中学运动场场平工程的投标。开标前一天,他给黄大全打电话,告诉黄他以本色工程公司名义参与投标,如果黄参加评标就予以关照,事后会感谢黄,黄大全表示同意。第二天开标的时候,黄大全被抽中成为该项目的评标专家,在黄的关照下,本色工程公司顺利中标。几个月后,他在本市泰隆大厦楼下的车里,将3万元现金送给了黄。他给黄送钱是感谢黄在评标上的关照,同时也和黄搞好关系以后能继续关照他。

18.证人代某某的证言,证实他与蒋某某是朋友,2016年底或是2017年初的一天,蒋某某给他打电话借现金55万元,说其米易县第二小学的工程上需要55万元现金急用,让他将钱准备好后给其驾驶员谌某,后他总共拿给谌某55万元现金。

19.证人谌某的证言,证实他在给工程老板蒋某某开车,2016年底或是2017年初的一天,蒋某某给他打电话让他去找代某某借55万元现金,再转交给王某某,并说已经跟代说好了,让他直接去拿。他从代某某处拿到钱后,跟王某某联系,在本市龙珠路附近的汽配城路口,将装有55万元现金的口袋递给了王某某,并说是蒋某某给的。

20.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他从仁和一个搞工程的老板刘某1手中以50余万元的价格将攀枝花市西区经济循环园区物流大道工程转过来做。

21.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他在仁和一个搞工程的老板刘某1手中以18万元现金将米易县丙谷镇雷窝村边坡治理工程项目转过来做。

22.证人戴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刘某1找他一起做四川省米易县丙谷镇雷窝村边坡治理工程项目,二人说好,由他垫资并垫付投标保证金,刘某1负责制作标书和投标事宜,他也同意刘某1找评标专家帮忙。之后,他挂靠到园林公司,刘某1制作了标书并顺利中标。之后刘某1提出要送给评标专家9到10万元,他认为金额太多没有答应。之后刘某1告诉他,其已经借了10万元送给评标专家。

23.证人程某、饶某的证言,证实他们是检察院的侦查人员。他们在对黄大全的同案人刘某2进行讯问时,刘某2交代了与黄大全犯罪的事实。之后他们到黄大全家门口,将出门的黄带回检察院调查。

2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四川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实案发后,黄大全的亲属代其退缴赃款32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黄大全身为四川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利用其参与招投标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5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起诉书指控的第四笔,黄大全并未与蒋某某、王某某商议收受贿赂金额,案发后才知道王在蒋处收受现金50万元,黄大全只能对自己收受的15万元负责。鉴于被告人黄大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大全退清了所得赃款,量刑时酌情考虑。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黄大全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二、被告人黄大全非法所得赃款现金人民币32万元,予以追缴。

宣判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大全不服与其辩护人提出“1.自首;2.黄大全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的诉、辩意见。

检察机关认为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认为,根据在二审中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应当认定上诉人黄大全具有自首情节,黄大全收受的贿赂金额已远远超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不宜适用缓刑,请法庭综合本案情况,依法量刑。

二审法院查明

二审审理查明黄大全利用其参与招投标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5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本案侦查人员于2017年5月3日从黄大全住所外将其请回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协助配合调查,期间对黄大全进行了询问。在询问期间,黄大全交代了其伙同他人收受投标人钱财并为其提供帮助的事实。根据黄大全的陈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5日以涉嫌受贿罪依法决定对黄大全进行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上述黄大全到案经过的事实,除一审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案件来源及到案情况说明外,还有在二审中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新证据予以证实: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该院在办理黄大全受贿一案过程中,该院侦查人员于2017年5月3日从黄大全住所外将其请回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协助配合调查,期间对黄大全进行了询问。根据黄大全的陈述,经该院检察长决定,该院于2017年5月5日以涉嫌受贿罪依法决定对黄大全进行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大全身为四川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利用其参与招投标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5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黄大全在侦查人员请其配合调查期间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黄大全退清了所得赃款,量刑时酌情考虑。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大全及其辩护人提出黄大全构成自首的诉、辩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中,黄大全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收受的贿赂金额共计人民币5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数额较大”对应的起点为6万元人民币,黄大全受贿金额远超过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且有多次收受的情节,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大全及其辩护人提出黄大全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的诉、辩意见,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黄大全犯罪的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但二审出现新的证据,黄大全构成自首,本院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维持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7)川0402刑初358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被告人黄大全非法所得赃款现金人民币32万元,予以追缴;

二、撤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7)川0402刑初358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人黄大全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大全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6日起至2019年1月5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文仁寿

审判员李仕强

审判员曹宇

法官助理蔡明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鲁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