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长宁县盛祥矿业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永安路299号锦江之春大厦2号楼。
负责人:陈磊,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文静,女,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长宁县盛祥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长宁县龙头镇竹洞村三社。
法定代表人:艾祖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洪武,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利害关系人:长宁县玛瑙煤矿,住所地四川省长宁县硐底镇治平村。
负责人:梁洪武,职务不详。
复议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成都分行)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新法院)(2017)川0191执异122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2017年9月7日,高新法院作出(2017)川0191执6035号执行裁定:“一、依法将被执行人长宁县盛祥矿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久鼎煤矿‘四川省2017年煤炭去产能计划外指标’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拍卖成交款项409.401万元予以冻结。二、依法将长宁县玛瑙煤矿名下的长宁县玛瑙煤矿‘四川省2017年煤炭去产能计划外指标’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拍卖成交款项2038.5万元予以冻结”。
高新法院查明,2017年8月25日,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出具(2017)成证执字第203号执行证书,载明:“……,应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所作出的约定,特出具本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可持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宜宾县国宾酒业有限公司、长宁县盛祥矿业有限公司、梁洪武、艾祖琴。执行标的:1.上述编号为CDZX541020160006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人民币1499741.81元(大写:壹佰肆拾玖万玖仟柒佰肆拾壹元捌角壹分);2、上述编号为CDZX541020160006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利息、罚息(暂计算值2017年8月3日止)合计人民币65987.24(大写:陆万伍仟玖佰捌拾柒元贰角肆分);3、上述编号为CDZX541020160006《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复利(暂计算至2017年8月3日止)合计人民币810.38元(大写:捌佰壹拾元叁角捌分);4、上述编号为CDZX541020160014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人民币400000元(大写:肆拾万元整);5、上述编号为CDZX541020160014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利息、罚息(暂计算值2017年8月3日止)合计人民币2150.83元(大写:贰仟壹佰伍拾元捌角叁分);6、上述编号为CDZX541020160014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复利(暂计算至2017年8月3日止)合计人民币1.05元(大写:壹元零伍分);7、二一七年八月四日至贷款本息付清之日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及实现债权的费用。”2017年9月1日,高新法院依法立案受理了华夏银行成都分行的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案号为(2017)川0191执6035号。
2017年10月31日,四川省安全监管局煤炭行业管理处出具证明,载明“为多渠道筹集关闭退出煤矿的职工安置等经费,长宁县玛瑙煤矿、长宁县盛祥矿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参与全省煤炭去产能指标网络在线竞价交易属实。指标交易收益资金属于获得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另一种方式,首先应根据需要用于职工安置等工作。建议有关法院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不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的通知》规定,不对交易自己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确保关闭退出煤矿职工安置等相关工作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
高新法院另查明,盛祥矿业公司久鼎煤矿将其煤炭去产能计划内指标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出让给陕西榆林能源集团郭家滩矿业有限公司,出让价为4094010元(2.7万吨X1516300元/万吨)。长宁县玛瑙煤矿将其煤炭去产能计划外指标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出让给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白音华煤电有限公司,出让价为20385000元(15万吨X1359000元/万吨)。
高新法院审查过程中,华夏银行成都分行认可案涉借款中,贷款方提供了采矿权抵押担保以及其他保证担保。
高新法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盛祥矿业公司、长宁玛瑙煤矿可否以被冻结资金为奖补资金为由要求解除冻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不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的通知》“……,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系中央财政为支持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推动钢铁、煤炭等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而设立的专项奖金。该资金专项用于相关国有企业职工以及符合条件的非国有企业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目的在于去除钢铁、煤炭等行业的过剩产能,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因此,除为实现企业职工权利,审理、执行因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形成的纠纷外,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涉及有关国有和非国有钢铁、煤炭企业的其他纠纷时,不宜对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采取保全和执行措施。……,各级人民法院应结合账户性质、资金来源、发放程序、审批手续等因素准确判断资金性质,同时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利,既要避免因普通经济纠纷冻结、扣划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也要防止债务人恶意借奖补资金之名逃避债务”的规定,不宜对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采取保全和执行措施。于本案中,主管行政机关说明案涉通过指标交易获取资金属于获得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一种方式。加之,贷款人为华夏银行成都分行的债权提供了抵押担保和其他保证担保,不存在恶意借奖补资金之名逃避债务的情形。因此,不宜对案涉指标交易收益资金采取保全和执行措施。故高新法院对长宁县盛祥矿业有限公司、长宁县玛瑙煤矿通过拍卖去产能计划外指标取得的资金进行冻结不当,依法应予以纠正。综上,高新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作出异议裁定:撤销该院作出的(2017)川0191执6035号执行裁定。
华夏银行成都分行向本院申请复议称,(2017)川0191执异122号裁定认定事实审查不清,并未严格界定及区分何为奖补资金,原被执行人并未提供直接证据证明长宁县盛祥矿业有限公司名下久鼎煤矿明确放弃国家奖补资金,久鼎煤矿的交易指标属于计划外指标,不属于最高院及相关单位指定的奖补资金范围,而且长宁县盛祥矿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长宁县玛瑙煤矿并未举证属于奖补资金范畴的资金金额,不应当解除不属于奖补资金的交易款冻结。综上,请求:1.撤销高新法院(2017)川0191执异122号执行裁定;2.对盛祥公司产能指标交易价款继续冻结,对玛瑙煤矿产能指标交易价款中不属于奖补资金的部分进行冻结。
本院认为,久鼎煤矿和长宁县玛瑙煤矿的产能指标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所得资金,无论是计划内指标交易资金还是计划外指标交易资金,都属于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另一种方式,该资金均应专项用于该企业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因此,高新法院作出异议裁定撤销该院冻结该交易所得资金的(2017)川0191执6035号执行裁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不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的通知》关于不宜对该类专项资金采取保全和执行措施的规定,应予维持。华夏银行成都分行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复议申请,维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川0191执异122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谭默娜
审判员杨桓
审判员王军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汪云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