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查明,2014年7月23日,本院根据申请人黄仁斌的申请,作出(2014)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369号保全裁定,并分别于同月29日、31日作出(2014)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36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武汉东福瑞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646号(房屋产权证号阳2014000616号,建筑面积为3829.22平方米)的房屋。该房屋查封价值限500万元;查封武汉东福瑞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646号(使用权面积3396.42平方米,证号为阳国用2012第7号)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查封价值限于500万元。汉阳区房产局在送达回证上注明“该房产受理为轮候查封”。
2015年5月15日,本院作出(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699号民事判决,被告李秀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仁斌偿还借款本金5113680.34元及利息;被告李涤、湖北盘古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武汉诚信锅炉自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武汉东顺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武汉东福瑞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李秀东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因被告李秀东等未履行生效判决判定的支付义务,权利人黄仁斌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476号立案执行。
2016年12月8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黄仁斌的申请,作出(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476-14号执行裁定,终结(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69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2017年2月20日,本院以(2017)鄂01执恢24号恢复对(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69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另查明,武房权证阳字第2014000616号《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房屋所有权人“武汉东福瑞科技有限公司”;房屋坐落“汉阳区汉阳大道646号”;登记时间“2014-01-26”;规划用途“办公”;总层数“7”;建筑面积O“3829.22”等。
阳国用(2012)第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土地使用权人“武汉东福瑞科技有限公司”;坐落“汉阳区汉阳大道646号”;地类(用途)“机关团体用地”;使用权类型“划拨”;使用权面积“3396.42O”等。
《武汉市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编号:05-201703-0079)载明:产权人:“武汉东福瑞科技有限公司”;房屋坐落“汉阳区汉阳大道646号”;房屋总层数“7”;建筑面积(平方米)“3829.22”;设计用途“办公”;产权来源“市场买受”;出让方“洪湖市人民政府武汉办事处”;合同日期“2013年12月27日”;发证日期“2014年1月28日”等。
《武汉市房屋查封信息单》(编号:05-201703-0079)载明:被执行人“武汉东福瑞科技有限公司”;被查封坐落“汉阳区汉阳大道646号”;产权人“武汉东福瑞科技有限公司”;权证号“阳2014000616”;法院名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执行文书号“(2014)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204号”;查封日期“2014年7月9日”等。
还查明,本院在(2017)鄂01执恢24号案件执行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致函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商请该院将被执行人武汉东福瑞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646号的土地上房屋的处置权移送本院。后该院复函称“现将我院首轮查封的被执行人武汉东福瑞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646号的土地上的房屋(产权证号:阳2014000616,面积3829.22平方米)处置权移交你院”等。
2017年11月2日,本院发布(2017)鄂01执恢24号公告,拟对被执行人武汉东福瑞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646号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予以评估、拍卖,并要求相关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向本院提供合法使用房屋的相关材料。同月16日,本院作出(2017)鄂01执恢24号之六执行裁定,将黄仁斌申请执行李秀东、李涤、湖北盘古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武汉诚信锅炉自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武汉东顺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武汉东福瑞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鄂01执恢24号],指定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