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认定:
2010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吴一波利用其先后担任长沙市建设银行芙蓉支行高桥支行的客户经理和副行长的职务上的便利,先后收受业务单位贿赂178.6万元和香烟6条,具体如下:
一、湖南中楚贸易公司在长沙市建设银行成功办理贷款3000万元,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成某(另案处理)为感谢吴一波在办理该贷款中给予的关照,在贷款前后送给吴一波现金人民币和购物卡共计51万元,从而吴一波收受湖南中楚贸易公司贿赂共计51万元,具体如下:
1、2009年10月,吴一波去中楚贸易公司搞尽职调查,何某某受成某委托送给吴一波2000元,吴一波予以收受,从而吴一波受贿2000元;
2、2009年12月,吴一波去岳阳长岭公司搞尽职调查,何某某受成某委托送给吴一波2000元,吴一波予以收受,从而吴一波受贿2000元;
3、2010年1月底,中楚贸易公司3000万贷款审批通过,资金到位,为感谢吴一波,成某送给吴一波现金50万元,吴一波予以收受,从而吴一波受贿50万元;
4、2010年端午节,何某某代表中楚贸易公司送给吴一波购物卡2000元,吴一波予以收受,从而吴一波受贿2000元;
5、2010年中秋节,何某某代表中楚贸易公司送给吴一波购物卡2000元,吴一波予以收受,从而吴一波受贿2000元;
6、2011春节,何某某代表中楚贸易公司送给吴一波购物卡2000元,吴一波予以收受,从而吴一波受贿2000元;
二、2010年至2013年,湖南惠远科技公司先后三次在长沙市建设银行办理贷款,为感谢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吴一波给予的关照,公司法人代表成某自己或安排公司工作人员先后送给吴一波现金人民币和购物卡共计69.8万元,吴一波予以收受,具体如下:
1、2010年9月,吴一波首次去惠远科技公司搞尽职调查,成某送给吴一波2000元红包,吴一波予以收受,从而吴一波受贿2000元;
2、2010年11月,惠远科技公司首次5000万贷款资金到位,成某为感谢吴一波的关照送给吴现金20万元,吴一波予以收受,从而吴一波受贿20万元;
3、2011年端午节,周某某送给吴一波2000元购物卡,吴一波予以收受,从而吴一波受贿2000元;
4、2011年中秋节,成某送给吴一波2000元购物卡,吴一波予以收受,从而吴一波受贿2000元;
5、2012年春节,周某某送给吴一波2000元购物卡,吴一波予以收受,从而吴一波受贿2000元;
6、2012年6月在第二次授信申报中,吴一波去惠远科技公司搞尽职调查时,成某送给吴一波2000元红包,吴一波予以收受,从而吴一波受贿2000元;
7、2012年6月在第二次授信申报中,吴一波去岳阳中石化长岭分公司搞尽职调查时,成某送给吴一波2000元红包,吴一波予以收受,从而吴一波受贿2000元;
8、2012年6月,惠远科技公司第二次贷款5000万元授信审批通过,成某为感谢吴一波的关照送给吴一波现金20万元,吴一波予以收受,从而吴一波受贿20万元;
9、2012年端午节,周某某送给吴一波4000元购物卡,吴一波予以收受,从而吴一波受贿4000元;
10、2012年中秋节,周某某送给吴一波4000元购物卡,吴一波予以收受,从而吴一波受贿4000元;
11、2013年春节,成某送给吴一波现金2万元,吴一波予以收受,从而吴一波受贿2万元;
12、2013年3月份,惠远公司第三次贷款4000万审批通过,成某为感谢吴一波的关照,送给吴一波现金20万元,吴一波予以收受,从而吴一波受贿20万元;
13、2013年端午节,周某某送给吴一波4000元购物卡,吴一波予以收受,从而吴一波受贿4000元;
14、2013年中秋节,周某某送给吴一波4000元购物卡,吴一波予以收受,从而吴一波受贿4000元;
15、2014年春节,成某送给吴一波现金2万元,吴一波予以收受,从而吴一波受贿2万元;
16、2012年至2013年期间,吴一波和朋友唱歌时,打电话要成某派人买单,成某安排周某某三次送3万元给吴一波,吴一波予以收受,从而吴一波受贿3万元。
三、2013至2014年,湖南虹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成某在长沙市建设银行办理了一笔1.9亿元的贷款,在办理贷款过程中,为感谢吴一波的帮助,成某或受公司委托的工作人员先后送给吴一波现金人民币12.6万元和二条“和天下”牌香烟。
1、2013年9月,吴一波第一次到虹智能源公司搞尽职调查,成某送给吴一波2000元红包,吴一波予以收受,从而吴一波受贿2000元;
2、2014年4月,吴一波第二次到虹智能源公司搞尽职调查,段某某代表公司送给吴一波2000元,吴一波予以收受,从而吴一波受贿2000元;
3、2014年4月,吴一波撰写虹智能源的授信申报材料,段某某代表公司送给吴一波8万元,吴一波予以收受,从而吴一波受贿8万元;
4、2015年2月,吴一波和成某到长岭分公司,成某送给吴一波2000元红包,吴一波予以收受,从而吴一波受贿2000元;
5、2015年3月,成某请吴一波等关系户吃饭,饭后打牌前送给吴一波2万元,吴一波予以收受,从而吴一波受贿2万元;
6、2015年4月,成某为催建设银行及时放款,送给吴一波现金2万元和2条“和天下”牌香烟。
四、2012年11月至2013年,湖南兆丰混泥土公司二次在长沙市建设银行申请小企业授信贷款,吴一波负责办理该业务,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先后收受该公司董事长熊某和受公司委托的工作人员的红包礼金共计2.6万元,具体如下:
1、2012年12月,湖南兆丰混泥土公司贷款1800万元到位,宋某代表公司送给吴一波2000元,吴一波予以收受,从而吴一波受贿2000元;
2、2013年过年,熊某送给吴一波现金2000元,吴一波予以收受,从而吴一波受贿2000元;
3、2013年端午节,熊某送给吴一波现金2000元,吴一波予以收受,从而吴一波受贿2000元;
4、2013年中秋节,熊某送给吴一波现金2000元,吴一波予以收受,从而吴一波受贿2000元;
5、2013年11月,吴一波在湖南兆丰混泥土公司第二次续贷2500万授信尽职调查时,熊某送给吴一波现金2000元,吴一波予以收受,从而吴一波受贿2000元;
6、2014年春节,熊某送给吴一波现金2000元,吴一波予以收受,从而吴一波受贿2000元;
7、2014年端午节,宋某送给吴一波2000元,吴一波予以收受,从而吴一波受贿2000元;
8、2014年中秋节,宋某送给吴一波2000元,吴一波予以收受,从而吴一波受贿2000元;
9、2015年春节,熊某送给吴一波现金10000元,吴一波予以收受,从而吴一波受贿10000元。
五、2008年至2009年,吴一波为梵思狄服饰公司分二次办理了二笔1400万元的贷款,该公司法人代表郭某某为感谢吴一波在贷款中给予的关照,共送给吴一波现金人民币14.4万元和四条蓝色硬芙蓉王香烟,具体如下:
1、2008年中秋节,郭某某送给吴一波两条蓝色硬盒芙蓉王香烟,吴一波予以收受;
2、2009年春节,郭某某送给吴一波现金1000元,吴一波予以收受,从而吴一波受贿1000元;
3、2009年端午节,郭某某送给吴一波两条蓝色硬盒芙蓉王香烟,吴一波予以收受;
4、2009年中秋节,梵思狄服饰1400万元流贷审批通过,郭某某送给吴一波现金14万元和红包1000元,吴一波予以收受,从而吴一波受贿14.1万元;
5、2010年春节,郭某某送给吴一波现金1000元,吴一波予以收受,从而吴一波受贿1000元;
6、2010年端午节,郭某某送给吴一波现金1000元,吴一波予以收受,从而吴一波受贿1000元;
六、2009年至2013年,吴一波为湖南高桥大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先后分三次办理三笔贷款,该公司为感谢在贷款过程中吴一波给予的关照,先后送给吴一波现金人民币3.7万元,具体如下:
1、2009年下半年,高桥投资公司1.4亿元技术改造贷款的授信申报做资料阶段,该公司副总经理江某某送给吴一波现金1000元,吴一波予以收受,从而吴一波受贿1000元;
2、2010年春节,江某某送给吴一波现金1000元,吴一波予以收受,从而吴一波受贿1000元;
3、2010年11月,高桥投资公司办理5.1亿元物业抵押贷款在授信申报过程中江某某送给吴一波现金1000元,吴一波予以收受,从而吴一波受贿1000元;
4、2011年春节,江某某送给吴一波现金2000元,吴一波予以收受,从而吴一波受贿2000元;
5、2011年端午节,江某某送给吴一波现金2000元,吴一波予以收受,从而吴一波受贿2000元;
6、2011年中秋节,江某某送给吴一波现金2000元,吴一波予以收受,从而吴一波受贿2000元;
7、2012年春节,江某某送给吴一波现金2000元,吴一波予以收受,从而吴一波受贿2000元;
8、2012年端午节,江某某送给吴一波现金2000元,吴一波予以收受,从而吴一波受贿2000元;
9、2012年中秋节,江某某送给吴一波现金2000元,吴一波予以收受,从而吴一波受贿2000元;
10、2013年春节,江某某送给吴一波现金2000元,吴一波予以收受,从而吴一波受贿2000元;
11、2013年端午节,江某某送给吴一波现金2000元,吴一波予以收受,从而吴一波受贿2000元;
12、2013年中秋节,高桥股份公司1.4亿元流动资金贷款中,江某某送给吴一波现金2000元,吴一波予以收受,从而吴一波受贿2000元;
13、2013年春节,江某某送给吴一波现金4000元,吴一波予以收受,从而吴一波受贿4000元;
14、2014年端午节,江某某送给吴一波现金4000元,吴一波予以收受,从而吴一波受贿4000元;
15、2014年中秋节,江某某送给吴一波现金4000元,吴一波予以收受,从而吴一波受贿4000元;
16、2014年春节,江某某送给吴一波现金4000元,吴一波予以收受,从而吴一波受贿4000元;
七、收受湖南迅邦置业公司红包礼金2000元
2014年2月,湖南迅邦置业公司因房地产开发需要贷款,为了尽快将贷款申报材料做好,赶在贷款政策变化前将贷款办下来,该公司副总经理黄某代表公司分二次送给做授信调查的客户经理吴一波共2000元,从而吴一波受贿2000元。
八、收受湖南高平建筑公司红包礼金3000元
2014年,湖南高平建筑公司受湖南迅邦置业有限公司委托贷款4000万元。为使贷款尽快办理,在授信调查过程中,湖南高平建筑公司办公室主任丑某某代表公司分二次送给办理该贷款业务的建行客户经理吴一波共计3000元。
九、2012年10月,湖南兆丰混泥土公司欲贷款600万元,吴一波帮助公司法人代表熊某联系招商银行的唐某(另案处理),唐某为熊某贷款600万元,事后熊某付给唐某人民币24万元,唐某分给吴一波6万元,从而吴一波实得6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吴一波退缴赃款120万元。
2017年8月8日,株洲县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如下:2015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成某利用虹智公司名义向建设银行长沙芙蓉支行申请授信1.9亿元。为加速办理授信事项及感谢吴一波帮助介绍民生银行配资参与财富证券的增发,成某再次对吴一波行贿200万元现金。2015年5月,国家审计署介入调查成某的贷款融资问题,成某因担心出事遂找吴一波要回其中的170万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贷款资料、银行流水、身份证明等书证;2、证人成某、江某某等人的证言;3、同案人唐某的供述和辩解;4、被告人吴一波的供述和辩解。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对被告人吴一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四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吴一波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吴一波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剩余赃款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吴一波不服,提出上诉。上诉提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收受唐某6万元、成某200万元不是受贿、量刑过重”等理由,请求依法改判。
株洲市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吴一波收受唐某6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定收受成某200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二审法院依法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