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淮南新华医疗集团系于2005年5月经淮南市民政局登记注册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安徽省丰某医药有限公司系于2005年10月经合肥市工商管理局登记成立的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公司;安徽省新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系由淮南新华医疗集团和安徽省丰某医药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并于2012年10月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均系非国有公司、企业。被告人邬晓刚于2009年11月20日任淮南市新华医疗集团药械科科长、2015年12月30日任安徽省新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经理企业负责人,系非国家工作人员。在此期间,邬晓刚利用担任上述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共计21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1年下半年,淮南新华医疗集团欲寻找新的药品供应商,以便长期为该集团供应药品、耗材等,遂安排时任该集团综合部部长的亓刚(另案处理)、时任该集团药械科科长的邬晓刚等人组成考察团,对包括安徽省丰某医药有限公司在内的三家医药公司进行考察,期间安徽省丰某医药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1邀请邬晓刚与亓刚等人到该公司考察,并口头承诺事成之后表示“感谢”。考察结束后,邬晓刚与亓刚在该集团董事会会议上汇报了安徽省丰某医药有限公司的优越条件,随后淮南新华医疗集团董事会决定安徽省丰某医药有限公司为供应商,并于2011年9月份开始进行合作。在合作期间,邬晓刚利用职务之便,为安徽省丰某医药有限公司在配送药品、耗材的过程中提供便利。为表示感谢,王某1于2012年春节期间送给邬晓刚现金10万元、于2013年春节前后的一天送给邬晓刚现金10万元,两次共计20万元。
2、2016年5月份,淮南新华医疗集团欲采购一台分娩镇痛仪,安徽瑞衡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桑某联系了时任安徽省新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经理企业负责人的邬晓刚,在邬晓刚的建议下,淮南新华医疗集团购买了该公司的设备。为表示感谢,桑某于2016年6月份的一天送给邬晓刚现金1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邬晓刚于2016年7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邬晓刚向公安机关退缴全部赃款21万元;经淮南市谢家集区司法局调查评估,被告人邬晓刚适合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被告人邬晓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淮南新华医疗集团和安徽省新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系非国有公司企业的证明材料,安徽省新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安徽省丰某医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公司章程,淮南新华医疗集团会议纪要,安徽省丰某医药有限公司与淮南新华医疗集团合作协议,安徽省新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向淮南新华医疗集团药品供应报告及清单,借据及报销相关凭证,被告人邬晓刚的任职文件、户籍及无前科证明、抓获经过,退赃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人王某1、王某2、陈某、张某、吕某、辛某、杨某、徐某、高某、刘某、桑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