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被告人王斌作为大连农垦北大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荒公司)的业务员,利用负责北大荒公司与山东嘉宏伟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伟集团)购销木薯干业务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归个人使用。
(1)2015年中秋节前,被告人王斌收受孙某代表宏伟集团所送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以及茅台酒两瓶;
(2)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王斌收受孙某代表宏伟集团所送的现金港币20000元以及泰铢20000元。
2、被告人王斌作为北大荒公司业务员,利用负责销售公司木薯干的职务便利,经与江苏罗迈特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负责人陈某1事先商议,为陈某1谋取低价购买木薯干转卖谋利的利益,先后三次向陈某1索要利润额571954.73元的2/3共381303元作为回扣,归个人使用。
(1)2016年6月21日,陈某1汇款至被告人王斌卡号为62XXX27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20000元;
(2)2016年8月8日,陈某1汇款至被告人王斌指定的其妻子陈某2的卡号62XXX19的中国农业银行201303元;
(3)2016年8月19日,陈某1汇款至被告人王斌指定的其姐姐王某2的卡号为62XXX02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160000元。
2017年4月11日,被告人王斌被抓获归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银行账户明细、销售合同等等书证;证人孙某、陈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斌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斌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