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1、2015年5月至11月间,云南省玉溪市大营街镇古典园林建筑公司负责人王家年(另案处理)承建的玉溪市红塔区大营街街道龙潭社区二组道路硬化工程施工完成后,时任玉溪市红塔区大营街街道龙潭社区二组支部书记的被告人期开明向王家年索要好处费,王某分三次累计送给期开明人民币4万元。
2、2012年初,时任玉溪市红塔区大营街街道龙潭社区二组组长的被告人期长宝、任龙潭社区二组支部书记的被告人期开明和普金辉、李某1、矣从保向玉溪活发集团李某2索要过年“萝卜钱”13.8万元。其中期长宝分得3.8万元,期开明分得3.6万元,李某1分得3.4万元,矣从保分得3万元。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古典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建大营街龙潭社区二组道路硬化工程完工后,在付款过程中,龙潭社区二组的分支书记期开明分三次向其索要人民币共计4万元,第一次2万元,第二次1万元,第三次1万元,第三次是当着郭某的面给的。龙潭社区二组的道路硬化工程是期开明介绍其做的,工程款也是由期开明支付。其给期开明4万元钱的事情还有郭某知道。
2、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其听王某讲,期开明在道路硬化工程的资金拨付过程中多次向王某索要现金共4万元,最后一次是在彩虹桥附近的一个茶室,王某拿了1万元钱给期开明。
3、被告人期开明的供述,证实2010年前后玉溪活发集团通过红塔区土地储备中心征用龙潭社区二组土地建盖水泥厂,龙潭社区二组土地被征用后土地储备中心对被征用土地上的果、木附着物进行了补偿,在土地储备中心补偿给龙潭社区二组的补偿款中因为有一笔14.16万元的补偿款涉及的地上附着物是刘总旗社区向龙潭社区二组租赁土地期间种植的,活发集团李某2多次要求龙潭社区二组退还这笔补偿款,经过龙潭社区二组召开党员扩大会议之后,最后将该笔款项退还给活发集团。到了2013年底,期长宝打电话跟其讲,活发集团李某2要给点过年的萝卜钱,过了一个星期左右的一天中午,期长宝和其到活发集团建盖水泥厂的临时办公室的院子里,李某2从路虎车后备箱拿了14扎钱交给其。之后,其、普金辉和李某1、矣从保在好吃街一个饭店里吃饭,把钱数了一下共13.8万元,最后期长宝分得3.8万元,矣从保分得3万元,普金辉分得3.4万元,其分得3.6万元;被告人期开明还证实,王某长期在社区做各种工程,二组道路硬化工程施工完毕王某出于感谢分三次送给其4万元,第三次送钱时郭某也在。
4、被告人期长宝的供述,证实玉溪活发集团通过土地储备中心征用龙潭二组的土地建盖水泥厂以及配套的搅拌站、石材厂等产业,在其任组长期间,土地租赁及建厂以来发生的各种纠纷都是小组及社区干部和活发集团相关人员进行调解。在李某2邀请其和矣从保、期开明、普金辉到水泥厂吃饭时就提出来活发集团在社区建厂以来给社区造成的各种纠纷都是社区干部进行调解,希望李某2能给予适当补助。过了几天,李某2打电话给其,其就打电话给期开明,叫期开明叫着普金辉一起去水泥厂拿钱,其和期开明来到水泥厂办公室的院子里,李某2就从自己车的后背箱拿了一个装钱的袋子递给了期开明,说这个就是水泥厂给的萝卜钱了。之后,其和期开明、普金辉、李某1、矣从保在好吃街吃饭,在饭店里数了一下李某2送的钱一共是13.8万元,其分得3.8万元,矣从保分得3万元。
5、证人矣从保的证言,证实因活发集团的炸石场、沙场、水泥厂都在龙潭社区二组,在经营过程中经常和村民闹矛盾纠纷,其和组长期长宝、分支书期开明就经常帮他们解决。2012年过年前,期长宝找其去活发集团商量解决沙场问题时就提出来说村组干部经常因活发集团的事情到处跑,每个月只有460元钱的补贴,这点补贴连加油的钱都不够,活发集团要给村组干部点误工费、加油钱的,活发集团也同意了。后来期长宝还找过活发集团协商过几次,不清楚他们是怎么协商要钱的。到了2012年过年前的一天早上,二组组长期长宝打电话给其说,之前向活发集团要的钱拿到了,要分一点给其,之后在大营街到城里的路边上期长宝拿了3万元人民币给其。
6、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活发集团在龙潭社区二组的地界上承建活发水泥厂和配套的搅拌站时将一部分土地及树木的补偿款合计83.1万元拨付到了龙潭社区二组的账户上,这部分树木是刘总旗社区栽种的,补偿款应该归刘总旗社区所有,后来和龙潭社区二组协商,龙潭社区二组扣除租地和采沙补偿款69万元后将14.1万元拨付转到金州建筑公司账户里。之后,二组组长期长宝、会计普金辉、书记期开明,社区主任矣从保先后几次来水泥厂找厂长李忠华和其讲,我们集团从普家荣手里转租过来的采沙场采沙量过大,应给二组一些补偿,双方没有达成协议。后来他们几个人又多次说14.1万元补偿款应该归龙潭社区二组所有,龙潭社区二组要要回这笔钱,经他们多次要求,加上刘总旗社区没有在租赁合同中说明附着物归属问题,也没有来要这笔钱,集团在龙潭二组地界上建厂,有些日常协调工作还得靠社区及小组,所以就把14.1万元支付给龙潭社区二组。2012年1月19日其安排其子从金州建筑公司以现金支票的形式将14.1万元取出来,之后在活发水泥厂建厂时的临时办公室拿给了他们。矣从保、期开明他们多次来说14.1万不给我们了,要留在组上作为辛苦费、萝卜钱。
7、任职证明,证实期开明于2010年7月至2016年5月任龙潭社区二组支部书记;期长宝于2007年2013年5月任龙潭社区二组组长。
8、到案经过,证实民警在办案过程中发现龙潭社区二组期开明、期长宝等人到活发集团索要好处费,分别于2016年11月25日分别通知期开明、期长宝到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进行讯问。
9、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实2016年4月29日、2016年5月23日期开明两次向玉溪市红塔区纪律检察委员会退缴人民币42000元和40000元;期长宝于2016年5月3日已向玉溪市红塔区纪律检察委员会退缴人民币48000元。
10、另有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证据在卷证实。
上述所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