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力拓网络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等诉安化县财政局等财政行政征购案
长沙市力拓网络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等诉安化县财政局等财政行政征购案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市力拓网络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朝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建明,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化县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陆筱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建湘,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德华,湖南义剑(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化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肖义,该县县长。
出庭负责人甘正气,该县副县长。
委托代理人齐绍杰,该县法制办公室干部,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审第三人安化县教育和体育局。
法定代表人刘唐业,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长春,该局干部,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第三人湖南天地伟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辉,湖南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长沙市力拓网络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安化县财政局、安化县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安化县教育和体育局、湖南天地伟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财政行政征购一案,安化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6日作出(2016)湘0923行初21号行政判决,上诉人长沙市力拓网络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长沙市力拓网络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朝阳及委托代理人宋建明,被上诉人安化县财政局的委托代理人朱建湘、陈德华,被上诉人安化县人民政府的出庭负责人甘正气及委托代理人齐绍杰,原审第三人安化县教育和体育局的委托代理人杨长春,原审第三人湖南天地伟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化县人民法院认定,2016年2月26日,益阳市诚信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受安化县教育和体育局的委托,对安化县中小学计算机室改造工程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并制作了采购编号为“YZC2016-005”的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于2016年3月15日在湖南省益阳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公开招标采购公告。2016年4月6日9时30分在安化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长沙市力拓网络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和湖南天地伟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参与投标,系5家有效供应商其中的2家。2016年4月8日,安化县教育和体育局在湖南省益阳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中标公告,中标候选人第一名为湖南天地伟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第二名为长沙市力拓网络系统集成有限公司。2016年4月15日,长沙市力拓网络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认为湖南天地伟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不符合招标资质,向安化县教育和体育局书面提出质疑,安化县教育和体育局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质疑答复书,长沙市力拓网络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对答复不满意,于2016年4月25日向安化县财政局进行投诉。2016年5月24日,安化县财政局作出安财购[2016]173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认为长沙市力拓网络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提出的湖南天地伟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安化县当地没有固定办公场所、分公司或办事处,提供了虚假材料和湖南天地伟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的HP电脑生产厂家在安化县当地没有维修机构这两个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长沙市力拓网络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投诉。长沙市力拓网络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不服该决定,于2016年6月1日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安化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安政行复决字[2016]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安化县财政局受理的投诉,经调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依法送达《行政处理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安化县财政局作出的安财购[2016]173号投诉处理决定。
安化县人民法院认为,安化县财政局作为政府采购的法定监管部门,有权对政府采购行为实施行政监督、作出行政处理。长沙市力拓网络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认为在其与湖南天地伟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公开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竞标活动中,湖南天地伟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中标候选人第一名,提供了虚假资料,不具备投标资质,不符合投标条件(湖南天地伟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安化县当地没有固定办公场所、分公司或办事处和湖南天地伟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的HP电脑生产厂家在安化县当地没有维修机构),长沙市力拓网络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以此提出质疑、进行投诉,系依法主张公平竞争权等法律权益。安化县财政局依法受理投诉后,查明了有关事实,根据安化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复函以及安化县国家税务局梅城分局出具的纳税证明等证据证明湖南天地伟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安化县设有办事处安化县天地伟业数码科技城;又根据南京智恒数码有限公司与安化县创联科技电脑销售中心签订的《FY16DPSP授权服务模式协议》及惠普集团授予的安化县创联科技电脑销售中心2015-2016金牌服务牌匾等证据证明湖南天地伟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的HP电脑生产厂家在安化县有维修机构。安化县财政局综上确认长沙市力拓网络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两个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0号)作出安财购[2016]173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驳回长沙市力拓网络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投诉,并依法送达了该处理决定书,安化县财政局的行政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且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安化县人民政府系有权作出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长沙市力拓网络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认为湖南天地伟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安化县当地没有固定办公场所、分公司或办事处,提供了虚假材料和湖南天地伟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的HP电脑生产厂家在安化县当地没有维修机构,缺乏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综上,长沙市力拓网络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请求撤销被告安化县财政局作出的安财购[2016]173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责令安化县财政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与理由均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故判决:驳回原告长沙市力拓网络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长沙市力拓网络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长沙市力拓网络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提出:原审第三人湖南天地伟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参加安化县中小学计算机室改造工程政府采购项目的竞标活动中,湖南天地伟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虚假资料,在不具备投标资质,不符合投标条件的情况下,采取欺骗手段取得了中标候选人资格,原审第三人安化县教育和体育局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上诉人安化县财政局、安化县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存在重大瑕疵,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认定证据错误。其诉讼请求为: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安化县人民法院(2016)湘0923行初21号行政判决并依法改判;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安化县财政局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被上诉人安化县人民政府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原审第三人安化县教育和体育局陈述意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原审第三人湖南天地伟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陈述意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我公司具备相应采购资质,未提供虚假资料,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无新的证据提供。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长沙市力拓网络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上诉提出原审第三人湖南天地伟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安化县当地没有固定办公场所、分公司或办事处,提供了虚假材料和湖南天地伟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的HP电脑生产厂家在安化县当地没有维修机构,在不具备投标资质和不符合投标条件的情况下取得了中标候选人资格,原审第三人安化县教育和体育局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因把关不严,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请求撤销被上诉人安化县财政局作出的安财购[2016]173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和安化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安政行复决字[2016]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问题,经查,原审第三人安化县教育和体育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安化县中小学计算机室改造工程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湖南天地伟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安化县设有办事处安化县天地伟业数码科技城,有安化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复函以及安化县国家税务局梅城分局出具的纳税证明等证据证实;湖南天地伟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的HP电脑生产厂家在安化县有维修机构,有南京智恒数码有限公司与安化县创联科技电脑销售中心签订的《FY16DPSP授权服务模式协议》及惠普集团授予的安化县创联科技电脑销售中心2015-2016金牌服务牌匾等证据证实。故上诉人长沙市力拓网络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所提上诉请求,缺乏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安化县财政局作出的安财购[2016]173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和安化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安政行复决字[2016]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上诉人长沙市力拓网络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所提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长沙市力拓网络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吴 斌
审判员 郭柏奎
审判员 谭环栋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肖 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