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庆云等与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上诉案
吕庆云等与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上诉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一审原告)暨诉讼代表人穆德新。
上诉人(一审原告)暨诉讼代表人崔伯华。
委托代理人崔海生(崔伯华之子)。
上诉人(一审原告)暨诉讼代表人邢书芹。
上诉人(一审原告)吕庆云。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桂芹。
上诉人(一审原告)苍玉红。
上诉人(一审原告)苍春艳。
上诉人(一审原告)郭洪亮。
上诉人(一审原告)姜桂云。
上诉人(一审原告)陶凤兰。
上诉人(一审原告)陶凤芸。
上诉人(一审原告)齐书芳。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潘临珠,区长。
委托代理人高红杰,北京市密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干部。
委托代理人伊波,北京市鑫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穆德新、崔伯华、邢书芹、吕庆云、李桂芹、苍玉红、苍春艳、齐书芳、姜桂云、陶凤兰、陶凤芸、郭洪亮(以下简称穆德新等12人)因行政征收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4行初286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原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密云区政府)作出密政发[2016]54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征收决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北京市实施意见)和《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旧城区改建意见)的规定,决定对东至旧密顺路、南至蓝河湾居住小区北边界、西至蓝河湾居住小区东边界、北至现状居住小区南边界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该决定同时载明了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评估机构、项目签约期限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附件为《密云区水源路北侧长安新村和南菜园新村地块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涉案征收补偿方案)。穆德新等12人不服,诉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请求依法撤销被诉征收决定。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征补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该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据此,密云区政府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作出征收决定的法定职权。
征补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本案中,案涉项目属于“棚户区改造"性质的旧城改建项目,征收目的在于改善该地区居民的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符合上述法规关于征收项目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规定。
征补条例第九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北京市实施意见第三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征收申请,并提交项目批准文件、规划意见、土地预审意见等文件。为了加快北京市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的工作要求,旧城区改建意见针对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相关工作的主体、程序等均予以明确规定。本案中,案涉项目已列入北京市2017年北京市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任务计划,并被纳入2014年北京市密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而且,密云区政府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5、证据6、证据9、证据10、证据11均可以证明,案涉项目作为旧城改建项目,已被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且符合相应的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至于穆德新等12人认为案涉项目不属于旧城改建的主张,根据前述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密云新城规划》可知,该规划属于密云城区的总体规划,并非穆德新等12人认为的地理位置属于《密云新城规划》范围内就不存在旧城区改建。故穆德新等12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征补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本案中,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密云征收办)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拟定了《征收补偿方案》,经密云区政府批准后,于2015年10月12日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并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网站上发布,征求被征收居民意见,征求意见期限2015年10月12日至2015年11月10日止。在征求意见期限内,因未收到被征收人按规定提交的反馈意见。2016年8月12日,密云区政府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并通过市住建委网站发布了涉案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求意见期限内,涉案征收补偿方案并未出现“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情形,即使案涉项目属于旧城改建项目,举行听证会亦非该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制定的必经程序。由此可见,被诉征收决定所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经征收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拟定、公开征求意见、将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予以公开,最后由密云区政府常务会议予以确认,符合上述法规关于征收补偿方案制定程序规定。
征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本案中,征收实施单位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密云镇政府)委托的社会机构北京申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形成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并经密云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查确认,可以认定密云区政府已履行了涉案房屋征收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密云区政府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北京农商银行密云支行檀西路分理处出具的资金证明,证明案涉项目专用征收资金账户已到位征收资金9010万元,并确保账户资金用于新城建设项目的征收补偿工作,且随工程进度能随时补偿资金。同时,根据规划及安置补偿方案,本项目已在征收范围内市政路(南山路)西侧,规划有定向回迁安置房源供产权调换,故能够满足涉案征收项目的补偿需要。
征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本案中,密云区政府提交了征收实施单位密云镇政府作出的《征收项目调查结果公示函》、密云征收办作出第2号调查结果公示通知,对征收项目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公示期限2016年3月14日至同年3月18日。能够证明房屋征收部门履行了相关调查登记职责,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布了调查结果。
征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参考旧城区改建意见第四部分第(五)项暂停办理的规定,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征收要件以及房屋征收申请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启动房屋征收工作,在收到区县人民政府确认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发布暂停公告,告知产权人、公房承租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变更房屋权属登记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暂停期限为一年,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前15日在征收范围内及时发布延期公告,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本案中,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密云区政府发布了暂停公告,可以认定其履行了相应的义务。
关于预签补偿协议的相关问题。征补条例并未对预签补偿协议作出规定,亦未将预签补偿协议比例作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前置条件和程序。旧城区改建意见第四部分第(八)项规定,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公布的征收补偿方案,组织产权人、公房承租人预签附生效条件的征收补偿协议。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具体比例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不超过6个月。预签征收补偿协议达到生效比例的,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未达到生效比例的,征收工作终止。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前不实际支付补偿款和提供房源。本案中,密云征收办作为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开展预签征收补偿协议工作,并将开展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情况以及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比例是否达到密云区政府所确定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比例情况予以公布,在程序上促使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工作更加规范,在实体上更有利于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符合上述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亦不违背征补条例的相关原则和强制性规定,一审法院对其合法性予以认可。
综上,穆德新等12人请求撤销被诉征收决定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了穆德新等12人的诉讼请求。
穆德新等12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涉案项目所在位置属于密云新城规划范围,不属于征补条例所称的旧城区改建范围,因此涉案项目不适用征补条例,被诉征收决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其二,密云区政府对涉案项目预签约比例的计算错误,如果考虑未签约户的分户问题,户数总数应为290户,预签约247户、并未达到90%的预签约比例,不符合征收条件。其三,涉案项目一共进行了两次暂停事项延期,明显违反了征补条例的规定,同时上诉人针对涉案项目的征收补偿方案提出过异议,但未收到任何回应,且涉案项目评估机构的选择程序违法,上诉人没有参加投票,故被诉征收决定程序违法。其四,涉案项目的回迁房地址是虚假的,资金也存在很大缺口,无法保障上诉人的征收补偿利益。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密云区政府答辩认为,其一,涉案项目所在地区符合旧城区改建的条件、属于密云新城中的旧城区,故被诉征收决定适用征补条例正确。其二,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涉案项目启动预签约前公示的被征收人共261户,预签约过程中因分户增加了10户,故实际被征收人为271户,已经签约247户,达到了启动征收的90%的预签约比例。上诉人主张的未签约户的分户问题,密云区政府并不掌握,也不应该以此为基础计算预签约比例。其三,被诉征收决定作出前已经依法履行了暂停公告、评估机构选定、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等程序,程序合法。其四,涉案项目的回迁房目前已经取得了立项、规划等前期手续,并不存在房源虚假的问题,补偿资金目前已经发放了两个多亿,不存在资金不到位或不足的问题。故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一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法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均已移送至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对各方提交证据的认证意见正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涉案项目土地及穆德新等12人居住的房屋情况。2003年7月2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京政地[2003]第154号《关于密云县城镇批次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征地的批复》,同意将南菜园村、长安村有关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同时南菜园村、长安村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且建制撤销。
被诉征收决定涉及项目为“密云区水源路北侧长安新村和南菜园新村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以下简称涉案项目),穆德新等12人拥有权利之房屋位于征收范围之内。
2014年2月23日,经北京绿州博园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州博园公司)申请,密云县房屋安全鉴定站针对北京市密云区长安村、南菜园村内房屋安全性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多数房屋地基不均匀沉降变形较大、承重构件损坏严重,评为危险构件,综合评定C级(构成局部危房)、D级(构成整栋危房)的房屋达80%以上。
2、涉案项目情况。2013年12月27日,北京市密云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了《密云县2013年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2014年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其中包括南菜园新村等城中村拆迁改造项目。
2014年2月13日,该纪要记载:2014年2月10日,市重大办、市住保办、密云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出席会议,会议同意将密云县水源路南侧BC地块项目及长安新村、南菜园新村项目纳入旧城区改建项目。
2014年2月26日,密云区政府向市住建委提交密政函[2014]31号《关于将水源路南侧BC地块、长安新村和南菜园新村项目纳入旧城改建房屋征收计划的函》。2014年3月20日,同意将水源路南侧BC地块、长安新村和南菜园新村项目纳入旧城区改建实施房屋征收,由密云区政府组织实施房屋征收工作。
2014年5月8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密云分局(以下简称密云规划分局)规密复[2014]26号《关于水源路北侧长安新村和南菜园新村地块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工作申请规划意见函的答复意见》。同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密云分局作出京国土密[2014]70号《关于水源路北侧长安新村和南菜园新村地块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函》。根据上述两个文件,涉案项目位于水源路北侧,东至加油站、西至蓝河湾一期、南至水源九厂路、北至一街新村,总面积12.08公顷。
2014年5月15日,原北京市密云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密云发改委)针对绿州博园公司作出密发改[2014]108号《关于密云县水源路北侧长安新村和南菜园新村地块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项目投资任务书的批复》。
2014年7月9日,密云规划分局作出规密复[2014]50号《关于绿州博园公司对水源路北侧长安新村和南菜园新村地块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项目用地范围更正请示的答复意见》。
2014年7月10日,密云国土分局作出京国土密[2014]104号《关于水源路北侧长安新村和南菜园新村地块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项目四至范围说明的函》。据此,涉案项目的用地四至变更为:东至旧密顺路、西至蓝河湾居住小区东边界、南至蓝河湾居住小区北边界、北至现状居住小区南边界。
2014年7月16日,密云发改委作出密发改[2014]157号《关于密云县水源路北侧长安新村和南菜园新村地块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项目细化用地范围的批复》,将涉案项目四至调整为:东至旧密顺路、西至蓝河湾居住小区东边界、南至蓝河湾小区北边界、北至现状居住小区南边界。
2014年7月28日,密云征收办发布密政征字[2014]16号《关于更正“密云县水源路北侧长安新村和南菜园新村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四至范围的公告》,将涉案项目四至范围的上述变更情况进行了公告。
3、被诉征收决定作出前的程序。2014年3月16日,密云镇政府向密云征收办出具《关于水源路北侧长安新村和南菜园新村地块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项目改建意愿征询情况的函》,该函记载:经征收项目范围内改建意愿征询,83%的产权人、公房承租人同意改建。
2014年5月21日,绿州博园公司向密云区政府提交《关于长安新村和南菜园新村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的请示》,申请对项目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2014年6月16日,密云区政府针对密云征收办作出密政发[2014]30号《关于密云县水源路北侧长安新村和南菜园新村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的通知》,同意对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2014年6月18日,密云征收办发布密征告字[2014]01号《房屋征收暂停办理事项公告》及《房屋征收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暂停期限至2015年6月17日。2015年6月2日及2016年6月2日,密云征收办分别发布延期公告,将暂停期限分别延期至2016年6月17日及2017年6月17日。四至范围:东至旧密顺路、西至蓝河湾居住小区东边界、南至蓝河湾居住小区北边界、北至现状居住小区南边界。同日,密云征收办发布2016年第6号延期通知。上述公告均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张贴,密云征收办同时将上述暂停事项抄送了公安、工商、规划、建委等相关部门。
2014年6月18日,密云征收办作出《关于密云县水源路北侧长安新村和南菜园新村地块旧城区改建公开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通知》。2014年6月23日,密云征收办作出《公开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相关事宜的通知》及《关于密云县水源路北侧长安新村和南菜园新村地块旧城区改建工程项目公开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通知》,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张贴。2014年6月30日,产权人代表投票选定北京首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承担涉案项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2014年7月1日,密云征收办作出密政征字[2014]12号《关于公开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结果的公告》。
2016年3月14日,根据调查情况,密云征收办作出密政征字[2016]2号《关于密云县水源路北侧长安新村和南菜园新村地块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项目调查结果公示的通知》,对征收项目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期限自2016年3月14日至同年3月18日,并告知了异议程序。该通知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张贴。
2015年8月31日,密云征收办向密云区政府报送《关于报审的请示》。2015年9月23日,密云区政府批准了涉案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2015年10月12日,密云征收办发布密政征字[2015]8号《关于征求意见的通告》,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期限自2015年10月12日至2015年11月10日止,并告知了征集意见的机构及反馈方式。该通告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张贴。根据密云区政府2016年8月12日发布的涉案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通告记载,在征求意见期限内,密云征收办未收到被征收人按规定提交的反馈意见。
2016年6月,涉案项目实施单位密云镇政府委托的北京申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针对涉案项目作出《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2016年6月29日,密云镇政府向密云征收办报送了该报告。
2016年8月12日,密云征收办在征收范围内张贴了密征告字[2016]03号《关于启动密云区水源路北侧长安新村和南菜园新村地块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项目预签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工作的通告》,通告的预签协议期为2016年8月18日9时至2016年11月27日24时,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的比例确定为90%。2016年8月16日,密云区政府批准了上述通告。
2016年11月18日,密云镇政府向密云征收办提交密镇发[2016]105号《关于对密云区水源路北侧长安新村和南菜园新村地块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项目实施的申请》及签约名单,载明:征收范围内共公示261户,截至2016年11月17日24时,共签订征收补偿预签协议247户,预签约比例超过90%。2016年11月18日,密云征收办向密云区政府提交密住建字[2016]13号《关于作出密云区水源路北侧长安新村和南菜园新村地块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请示》。2016年11月25日,密云区政府作出被诉征收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张贴、在市住建委网站上进行了发布。
2016年12月27日,北京农商银行密云支行檀西路分理处出具资金证明,记载:密云镇政府在该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自2016年8月24日至2016年11月18日累计存入资金9010万元。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诉争的涉案项目不属于旧城区改建范围问题。根据征补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属于公共利益需要的法定情形,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针对旧城区改建问题,专门对包括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危旧房改造等全市实施旧城区改建范围的房屋征收项目进行了规范。本案中,密云县房屋安全鉴定站出具的鉴定报告可以证明,涉案项目所在地区存在危房集中的问题,同意将涉案项目纳入旧城区改建项目。因此,涉案项目符合征补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旧城改建公共利益的条件。故上诉人所持的涉案项目所在地区不属于征补条例所称的旧城区改建范围、涉案项目不应适用征补条例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诉争的预签约比例问题。参考旧城区改建意见第四部分“(八)预签协议"的规定,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具体比例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不超过6个月。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的,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未达到生效比例的,征收工作终止。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主张的预签约比例差异的根源在于对被征收人户数总数的计算不同。考虑到在预签约截至时间未签署征收补偿预签协议的当事人是否分户、如何分户的情况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密云区政府以公示的被征收人户数为基础、并将已签署征收补偿预签协议的当事人中的新分户相加作为被征收人的户数总数,计算预签约比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涉案项目征收范围内公示的被征收人为261户,截止预签约期限,签署征收补偿预签协议共247户、其中新分户10户,预签约比例已经超过90%的生效比例。上诉人提出的预签约协议中存在虚假签约人的主张,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故上诉人有关涉案项目预签约比例未达到90%、不满足征收启动条件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诉争的暂停公告延期违法的问题。根据征补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即承担了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法律义务,否则不予补偿。该项法律义务并不以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履行告知义务为发生前提,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征补条例承担的仅是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义务,有关暂停期限也系依附于行政机关之间的上述通知行为。北京市实施意见第三条、旧城区改建意见第四条第(五)项规定的暂停公告程序,是本市基于便民之考量对征收部门额外增加的程序。密云区政府据此公告暂停事项的行为,仅是将征补条例上述规定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征收人,并未对被征收人创设新的法律义务。因此,虽然密云区政府两次延期行为并无直接之规范依据、确有不妥,但考虑到该瑕疵并未增加被征收人依据征补条例的上述规定应承担的法律义务,本院本案中无法认定该瑕疵对被诉征收决定的合法性产生了直接影响。故上诉人以密云区政府暂停公告延期违法为由主张被诉征收决定违法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诉争的评估机构选择程序违法的问题。参照北京市实施意见第五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发布暂停公告后,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根据多数被征收人意见确定;若无法形成多数意见,则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随机选定,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涉案项目评估机构系由产权人代表投票选择,上诉人亦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之事实,故对其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诉争的征收补偿方案意见征求程序违法的问题。根据征补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经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征补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旧城区改建意见第四条第(七)项进一步明确,征收范围内产权人、公房承租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意见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或者公房承租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房屋征收部门。本案中,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密云征收办未收到被征收人按规定提交的反馈意见。上诉人主张其曾提出过反馈意见,但未向法院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故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诉争的涉案项目的补偿资金及安置房源问题。根据北京市实施意见第十条、旧城区改建意见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明确征收项目补偿资金的总额和产权调换房源。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设立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专用账户,确保资金足额到位、专款专用,项目启动前补偿资金应按照项目进度足额到位,安置房源应具备立项批复文件和规划设计图。本案中,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密云区政府作出被诉征收决定前,已建立了专用账号、储备了专项资金。本案诉讼中,密云区政府亦向本院承诺,涉案项目的回迁安置房已经取得了立项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复,并积极进行后续手续的审批工作。由于涉案项目安置房源地点应以规划部门核准的规划图为准,且本案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涉案项目征收补偿款不充足以及回迁安置房源虚假的问题,故对上诉人所持的涉案项目补偿资金不到位、安置房源地点无回迁安置房源虚假等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本院应予维持。穆德新等12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根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穆德新、崔伯华、邢书芹、吕庆云、李桂芹、苍玉红、苍春艳、齐书芳、姜桂云、陶凤兰、陶凤芸、郭洪亮共同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井玉
审判员 支小龙
审判员 刘天毅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