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爱亲投资公司企业注册及特许经营备案情况
爱亲投资公司原企业名称为北京华恩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5月26日,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销售针纺织品、鞋帽、服装、日用品玩具等,企业管理咨询,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于2015年7月2日,北京华恩投资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北京华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2月25日,北京华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现名称爱亲投资公司。
2015年1月4日,爱亲投资公司进行了特许人备案公告,备案信息显示更改前特许人名称为北京华恩投资有限公司,特许品牌为爱亲,授权类型为注册商标,权利号为8821145,权利有效期至2021年12月6日,爱亲投资公司网站(首页网址为:http://www.aiqin.com),第一家加盟店时间为2012年7月15日。
二、涉案《合同》签订情况
2013年5月30日,贾翠萍(乙方)与爱亲投资公司(甲方,签约时使用企业名称为北京华恩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涉案《合同》,主要内容包括:第一条经营形式,1、甲方同意乙方依本合同加入甲方的“爱亲”母婴生活馆经营体系,依本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甲方授权乙方在甲方指定的商品种类范围内使用“爱亲”的系列注册商标(注册号为:8821145),在本合同约定的区域范围内以“爱亲母婴生活馆”的商业名称,以专卖店、专柜等市场形式开设店铺,独立经营甲方授权提供的指定商品。2、甲、乙双方均为独立民事法律主体,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隶属、投资、雇佣、承包等关系,乙方不享有、也不因本合同的签署而享有甲方的职能和权利,乙方不得代理或代表甲方行使任何职能和权利,双方各自独立承担其民事及刑事法律权利和责任义务,在经营过程当中的盈利和风险由甲乙双方各自独立承担。3、乙方是以向市场提供“爱亲”系列产品销售为主要经营形式的经济实体,对外具有独立的经营资格,对内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业务上接受甲方的指导,亦可享受甲方的专业指导、咨询等服务。第二条经营范围,1、甲方同意乙方在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格勒市西乌珠穆沁旗开设70平米的独立店铺授权经营甲方的“爱亲”母婴生活馆,甲方授权乙方作为“爱亲”系列产品的普通经销商,在该店铺内销售产品,不得跨区域销售。2、乙方取得甲方的本合同授权经销权益,须向甲方交纳信誉保证金39800元,此款项在签订本合同当日一次性付清,信誉保证金可返还,返还标准按照指定商品的季度进货金额的3%进行返还。3、本合同期限至2014年5月29日止,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算,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乙方拟继续经销,需要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向甲方一次性缴纳运营服务费2000元,以此享受甲方品牌升级带来的利益,逾期未向甲方申请的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合同终止。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及义务,1、负责国内市场的开发、推广及广告宣传。2、同意乙方基于履行本合同的需要,无偿使用甲方提供的注册商标,有效的入市资格手续:授权书(牌)、产品检验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证件。3、甲方及时供应产品,并有偿或无偿提供给乙方宣传、营销资料及培训指导等服务。4、根据全国各地市场变化、发展情况,对乙方的货物配备方案,甲方有建议权和参考权。5、为了保证爱亲门店商品安全,乙方不能销售甲方指定授权商品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产品,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据此单方终止或解除本合同。6、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状况、产品销售、库存、商品价格等情况进行询问了解。7、甲方对乙方实施低价供货原则,以统一的《供货价格表》为准,不限制乙方每次进货量。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权根据甲方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应状况适时调整供货价格,调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8、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未达到年度销售任务,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不退信誉保证金余额,同时甲方有权在此区域内另行许可新的经销商(首年无销售任务,次年按首年进货量由甲方制定合理的乙方销售任务)。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有权获得甲方产品、经营政策、各项优惠活动及服务等信息,并应保密其从甲方获知的任何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含价格、合作条款、公司各种培训资料手册等)。2、乙方可根据消费水平、经济状况自定产品零售价格,但必须将价格以书面形式提供给甲方备案。3、乙方根据本合同获得特许经营授权后,在甲方指定的授权区域内经营和销售,乙方转让、搬迁或办理分支机构应当事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方可执行,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据此单方终止或解除本合同。4、乙方应在当地办理工商、税务、消防、卫生等必要注册和登记,乙方独立承担其经营所需之一切资金和税费,自负盈亏,自主承担经营期间的各类风险和责任。5、乙方有权在其取得授权经营权的区域内,自行决定以批发或者零售方式进行实体店销售。6、乙方遵守本合同约定的市场保护约定,乙方在其特许经营区域内设立的“爱亲”母婴生活馆经营店(铺)在选择店(铺)址时,须与该区域已开业或已确认店址但尚未开业的“爱亲”母婴生活馆经营店(铺)保持该店的保护距离,同时乙方不具有排它性。第五条产品配货、订货、定价、陈列、促销及培训,1、开业筹备:(1)甲方为乙方提供门店平面布局图规划服务,在乙方提交店面详细资料后确保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乙方应提交详细的门头尺寸、门店平面尺寸及门店照片等必要的设计基础资料,若因提交尺寸、资料不正确、不全面造成后期施工问题,责任由乙方承担。(2)甲方在乙方对平面布局图确认无误的前提下,在3个工作日内为乙方提供具体指导并提供门店装修效果图,乙方门店装修效果参照甲方店面SI执行。(3)为统一品牌形象,更好的体现品牌效应,乙方统一使用甲方的设计方案和货架。(4)甲方可应乙方要求派遣开店专员在乙方店开业前后提供一周以内的开业指导,乙方需承担开店专员(人数一般为1至2人)去门店工作期间的交通及食宿费用,住宿按快捷酒店标准,每日提供工作餐3餐。2、商品配货:(1)甲方对乙方店铺验收合格后24小时内,为乙方提供确定商品结构、商品配货预案的参考;乙方可在签约完成后开始进行商圈调查,向甲方提供竞争店状况及商品信息(售价、销量);乙方应主动完成市场调查,根据预案会同甲方确定门店商品配货方案。…3、订货,(1)甲方承诺接收乙方订单后48小时录入;乙方需按订货流程提出书面或电子订货单,若未按流程造成延误,后果乙方承担;(2)乙方未经甲方许可,商品不得私自向第三方采购,若发现违约采购,甲方将终止本合同,甲方保留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的权利;(3)服装、鞋帽等纺织类商品及季节性商品需提前3个月订货(以甲方采购部通知时间为准),如乙方未及时订货,造成断货、滞销等损失,由乙方承担。…5、商品陈列:(1)甲方有义务根据市场需要,协助乙方进行开业前陈列指导及培训、不定期派出售后人员上门提供指导及培训,提供系列陈列手册。(2)乙方有义务遵守并按照甲方提供的系列陈列手册进行商品的分区、分类码放;参照陈列布局图陈列,合理布局,满足商品配置方案规定的品牌、品类、品项规划,并根据门店使用面积满足商品容量,店面≤40O800SKU,店面40-60O1200SKU,店面60-100O1600SKU,店面≥100O1800SKU。6、定价:(1)甲方可根据市场变化制定、调整商品出货的价格及商品的零售建议价,乙方应当遵照甲方零售建议价进行销售。……7、促销与培训:(1)甲方根据市场行情举办不定期的海报促销,乙方亦应积极参加。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开业咨询、宣传等促销事宜,并及时对促销结果进行评估。(2)甲方根据乙方需求,组织安排新开门店首期培训计划和方案;定期回访乙方门店,搜集培训需求信息,将乙方常见问题进行整理归纳,提出合理解决方案。(3)乙方参加培训学员应遵守培训时间安排、遵守课堂纪律,食宿费自理,培训结束后,应填写《培训反馈表》。第七条信誉保证金返还及计算方式:1、为确保“爱亲”母婴生活馆品牌顺利推广,加大“爱亲”品牌在中国的营销力度,给经销商带来更多销售利润,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履行本合同第二条第二款的约定。2、信誉保证金的分批返还约定:在合作期间,甲方按乙方的实际结算特定商品货款总额(首单货款除外)3%的比例结算返还,均以等值货品按季度结算返还,返完为止(续签合同时续返)。合同期内除首单外未进货的,不予结算退返。3、合作提前终止的,未结清部分及所剩余额不予返还。以上甲方指定的特定商品明细清单按甲方公司统一提供的产品清单为准。特定商品货款总额=特定商品累计进货额-特定商品累计退货额。4、年终返利的返还约定:以乙方年度累计结算特定商品货款总额(首单货款除外),按该基数的1%的标准以等值货品的形式予以返还,作为年终返利。可享受年终返利的实际结算特定商品货款总额=特定商品累计进货额-特定商品累计退货额。5、年终返利在乙方完成甲方年度销售任务后执行,退换货金额不计入累积金额。第八条合同的终止、解除及违约责任,1、合同有效期内,双方一致同意提前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并达成一致书面合同,则本合同可提前终止或解除。2、合同有效期内,如任何一方有违反本合同内容的行为,则须向守约方赔付本合同约定的信誉保证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且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第九条其它,1、甲、乙双方均确认,签署本合同前已就相关问题和全部条款进行了详尽的了解和协商,并已阅读及明了本合同所列条款包含之规定,并同意受其约束。本合同签署时,乙方已经明知其签署本合同并已经成为甲方分销商,所需要面临的各种商业风险,并自愿独立承担该等风险和相关责任。2、双方确认任何一方在签订合同前提供其它资料、说明性文件,都不是本合同条款,如双方发生争议或纠纷时,不得作为处理纠纷依据使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由本合同约定,甲方的宣传资料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3、如双方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在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涉案《合同》签订当日,爱亲投资公司(当时名称为北京华恩投资有限公司)向贾翠萍出具《品牌使用授权书》,授权贾翠萍使用其“爱亲”品牌,具体内容如下:一、详细商标信息:注册号为第8821145号的“爱亲”商标注册类别为第35类,核准使用商品项目:批发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有效期至2015年8月16日)。一般经营项目:项目投资、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承办展览展示;销售日用品、服装、鞋帽、工艺品、文化用品。二、使用地点或方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格勒市西乌珠穆沁旗《爱亲母婴生活馆》;三、使用时间:2013年5月30日至2014年5月30日;四、被授权人详细信息,1、姓名:贾翠萍;2、地址:略;3、电话:略。
2014年5月30日,贾翠萍(乙方)与爱亲投资公司(甲方,签约时使用企业名称为北京华恩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涉案《续约合同》,主要内容包括:第二条经营范围:1、甲方同意乙方在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西乌旗继续开设被甲方授权经营的70平米的“爱亲”母婴生活馆,甲方授权乙方作为“爱亲”系列产品的经销商,合法经营销售甲方产品。2、乙方取得甲方授权的本合同项下市场经销权益,须向甲方交纳品牌、运营服务费2000元,此款须在签订本合同当日一次性付清。品牌、运营服务费不返还乙方。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及义务:1、负责国内市场的开发、推广及广告宣传。2、同意乙方基于履行本合同的需要,无偿使用甲方提供的注册商标,有效的入市资格手续:授权书(牌)、产品检验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证件。3、甲方及时供应产品,并有偿或无偿提供给乙方宣传、营销资料及培训指导等服务。4、根据全国各地市场变化、发展情况,对乙方的货物配备方案,甲方有建议权和参考权。5、为了保证爱亲门店商品安全,乙方不能销售甲方指定授权商品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产品,否则视为乙方违约。6、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合同的签订、市场营销策略的制定,行业解决方案的提供、市场管理、经营状况、产品销售、库存、商品价格等情况进行业务监管和询问了解。7、甲方对乙方实施低价供货原则,以统一的《供货价格表》为准,不限制乙方每次进货量。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权根据甲方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应状况适时调整供货价格,调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8、甲方根据乙方店面的面积级别(面积<50O除外),确保乙方经营店面区域保护权益,在其开业的“爱亲”母婴生活馆对应范围内独家经营。保护范围如下:(1)县级城市――最短路线距离1公里;(2)地级城市――最短路线距离1.5公里。9、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未达到年度销售任务,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不退信誉保证金余额,同时甲方有权在此区域内另行许可新的经销商。10、甲方为乙方提供联网销售软件,乙方需要向甲方缴纳软件维护费100元/月收费标准,按年收取。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有权获得甲方产品、经营政策、各项优惠活动及服务等信息。2、乙方可根据消费水平、经济状况自定产品零售价格,但必须将价格以书面形式提供给甲方备案。3、乙方根据本合同获得特许经营授权后,在甲方指定的授权区域内经营和销售。4、乙方应在当地办理工商、税务、消防、卫生等必要注册和登记,乙方独立承担其经营所需之一切资金和税费,自负盈亏,自主承担经营期间的各类风险和责任。5、乙方有权在其取得授权经营权的区域内,自行决定以批发或者零售方式进行实体店销售。6、乙方根据店铺面积,乙方自续约之日起须每月完成A类产品进货的最低要求,若连续2个月未能达标,本协议将自动终止,以表格的方式分解具体任务如下:其中乙方店面面积为51至100O档,每月A产品任务额为0.8万元。第五条产品配货、订货、定价、陈列、促销及培训,1、订货:(1)甲方承诺接受乙方订单后48小时内录入;乙方需按订货流程提出书面或电子订货单,若未按流程造成延误,后果乙方负担。(2)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私自向第三方采购,若发现私自外采视为违约。(3)服装、鞋帽等服纺类商品及季节性商品需提前三个月订货(以甲方采购部通知时间为准),如乙方未及时订货,造成断货、滞销等损失,由乙方承担。(4)日常补货运费支持:首单配货单价达到1500元/平方米以上,乙方的后期补货,单次补货总价在5000元以上,其中A品占比不低于10%,从甲方到乙方所在地的地级市运费由甲方承担;由甲方缺货造成乙方订单总价金额不足5000元的,运费由乙方承担。第七条信誉保证金返还及计算方式:1、为确保“爱亲”母婴生活馆品牌顺利推广,加大“爱亲”品牌在中国的营销力度,给经销商带来更多销售利润,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履行本合同第二条第二款的约定。2、信誉保证金的续返约定:续约合同期间,在乙方完成最低进货任务的情况下,甲方对乙方交纳的信誉保证金继上一年度后继续以进行等值货品的形式按季度返还,返还比例为按乙方的实际结算A类商品货款总额3%,累计返完为止(再次续签合同时续返,至返完为止)。季度未完成的不返还,后期超额完成不予补返。3、合作提前终止的,信誉保证金未结清部分及所剩余额不予返还。以上甲方指定的特定商品明细清单按甲方公司统一提供的产品清单为准。A类商品货款总额=A类商品累计进货额-A类商品累计退货额。4、年终返利的返还约定:在合作期间,在乙方完成最低进货任务的情况下,以乙方年度累计结算A类商品货款总额为返还基数(首单进货除外),按该基数的1%的标准以等值货品的形式予以返还,作为年终返利。可享受年终返利的实际结算A类商品货款总额=A类商品累计进货额-A类商品累计退货额。5、年终返利在乙方完成甲方年度销售任务后执行,退换货金额不计入累积金额。第八条合同的期限、延期、变更、终止,1、期限:本合同期限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2015年5月29日止,有效期为壹年。2、延期:如果乙方充分、完全地执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条款和履行其各项义务,则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乙方拟继续经销,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向甲方一次性缴纳品牌、运营服务费贰仟元整(¥:2000元),以此享受甲方品牌升级带来的利益,品牌、运营服务费不返还乙方,逾期未向甲方申请的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合同终止。3、变更:任一方均可提前30天向对方书面要求变更本协议有关条款或增加其他条款,但需另一方在30天内书面同意,变更或补充条款方有效。否则,执行原协议条款内容。第九条违约责任,1、本协议一经签订,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如任何一方有违反本合同内容的行为,则须向守约方赔付本合同约定的信誉保证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且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向守约方赔偿相关损失。2、同时,甲方在下列情况下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A未经甲方允许擅自扩大许可商标的使用范围,或与其他商标组合使用;B使用、销售甲方指定授权商品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产品,自制仿造产品;C未经甲方允许将许可商标在被授权范围外再许可他人或转让、出借、转卖他人制作或使用;D自行制作或使用与许可商标相似或变形的商标;E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自行转让、搬迁店铺或办理分支机构的;F未与经营区域已开业或已确认店址但尚未开业的“爱亲”母婴生活馆经营店(铺)保持该店的保护距离的;G私自向第三方采购授权商品;H不接受甲方依据管理规定进行的监督、或阻止甲方进行检查。第十一条其他,1、甲乙双方均确认,签署本合同前已就相关问题和合同全部条款进行了详尽的了解和协商,并已阅读及明了本合同所列条款包含之规定,并同意受其约束。本合同签署时,乙方已经明知其签署本合同并成为甲方经销商,所需面临的各种商业风险,并自愿独立承担该等风险和/或相关责任。2、双方确认任何一方在签订本合同提供的其他资料、说明性文件,都不是合同条款,如双方发生争议或纠纷时,不得作为处理纠纷依据使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由本合同约定,甲方的宣传资料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3、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即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涉案合同履行情况及争议事实查证
(一)双方确认一致的涉案合同履行事实
在庭审中,贾翠萍、爱亲投资公司双方均认可上述涉案《合同》《续约合同》的签订事实。贾翠萍在涉案《合同》《续约合同》履行期间,在合同约定的经营区域、场所,采用爱亲投资公司统一指定的含有“爱亲”图文标识的商业标识和统一的店面装修布局开办加盟店“爱亲”母婴生活馆,在爱亲投资公司指定的供货范围内,根据自身的经营需求向爱亲投资公司提出订货需求,由爱亲投资公司统一供应服装鞋帽等母婴生活用商品。贾翠萍、爱亲投资公司均认可涉案《续约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双方未再签订新合同或者续延涉案《续约合同》的履行期。
(二)本案争议事实查证情况
1、关于双方诉争的“信誉保证金”所涉争议事实查证
在庭审中,贾翠萍、爱亲投资公司均认可,2013年5月30日,涉案《合同》同时,贾翠萍向爱亲投资公司支付了信誉保证金39800元。涉案《续约合同》签订后,2014年8月11日,贾翠萍以“续约费”的名义给付爱亲投资公司2000元。但对于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爱亲投资公司是否应当返还上述款项,双方存在争议。
贾翠萍认为,爱亲投资公司根据涉案《合同》《续约合同》收取的上述款项,因爱亲投资公司不具有特许经营资质,其以续约费名义收取的2000元“品牌、运营服务费”无效;其收取贾翠萍的“信誉保证金”性质上不是特许经营加盟费,而是履约保证金,在双方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爱亲投资公司应当按时返还。
爱亲投资公司认为其有权收取上述款项,贾翠萍向爱亲投资公司交纳的39800元是涉案合同中的“信誉保证金”,不是贾翠萍诉讼中所提出的“履约保证金”;贾翠萍向爱亲投资公司交纳的2000元是“续约费”,上述款项用途应以爱亲投资公司开具的《收据》为准。
在本案审理中,爱亲投资公司提供了《开业配置明细清单》《发货记录单》,拟证明爱亲投资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贾翠萍提供的开业物品总金额已超过贾翠萍交纳的信誉保证金金额,爱亲投资公司向贾翠萍提供的物品是所有加盟商(门店60-100平米)开业标准配置,爱亲投资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相关义务,贾翠萍要求返还信誉保证金39800元无法律及合同依据。
爱亲投资公司提供的上述《开业配置明细清单》载明,爱亲投资公司于2013年5月30日向贾翠萍提供的开业物品[含品牌授予牌、开业气球、购物指导手册口袋书、店员工作服、门店专用收银设备(一体机)、门店收银专用软件、会员卡、易拉宝广告、购物袋、价签纸、小票打印纸、爱亲目录书]等价值为25000元,其上有贾翠萍、爱亲投资公司经办人的手书签名。
贾翠萍认可《开业配置明细清单》《发货记录单》的真实性,贾翠萍承认收到过《开业配置明细清单》列明的物品,但不认可其上列明的价值为25000元。贾翠萍提出爱亲投资公司所赠送上述物品价值很小,不可能超过本案中的“信誉保证金”数额,在爱亲投资公司的公开宣传资料中明确提到“两免一返”,免费赠送开业物品。
2、关于涉案《合同》中“爱亲”商标授权、供货商品品牌有关的事实查证
(1)2011年12月7日,爱亲投资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8821145号“爱亲”文字商标,核准注册使用范围为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等服务,有效期自2011年12月7日至2021年12月6日止。
(2)在本案审理中,贾翠萍提供来源中国商标网的商标信息查询打印件(7份),用以证明在《国际商品与服务分类表》第3、5、25类的母婴产品、化妆品及服装鞋帽等商品范围内,案外人已经注册并拥有“爱亲”及含爱亲文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爱亲投资公司所注册的爱亲商标因侵犯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无效,爱亲投资公司在上述类别没有“爱亲”商标专用权。
爱亲投资公司认为,爱亲投资公司授权贾翠萍使用的“爱亲”商标是服务商标,不是生产商标。爱亲投资公司在第3、5、25类商品上有多个注册商标,但爱亲投资公司从未授权贾翠萍在上述三个类别商品上使用爱亲商标。
(3)在本案审理中,爱亲投资公司为证明其不仅在第35类服务类别注册有“爱亲”商标,同时还拥有其他类别商标100多个,特别是在第3类(7个)、第5类(17个)、第25类(8个)商品类别范围内拥有多个注册商标,提供了其第15143222号、第15867636号、第15867631号、第15867635号、第14070054号等多个《商标注册证》。
贾翠萍认为,爱亲投资公司提供的上述《商标注册证》取得注册日期均在本案合同期届满后,且与本案无关。
(4)在本案审理中,贾翠萍提供爱亲投资公司向其提供的《品牌使用授权书》(内容见前述)、爱亲投资公司与贾翠萍签约时使用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用以证明爱亲投资公司向贾翠萍提供的《品牌使用授权书》(内容见前述)第一条第四款与爱亲投资公司的第8821145号“爱亲”注册商标的适用范围并不相同,爱亲投资公司将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范围当做其授权商标的使用范围,构成欺诈。
爱亲投资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贾翠萍的证明目的。爱亲投资公司认为,向贾翠萍提供《品牌授权书》的目的是为了协助贾翠萍在当地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营业执照所使用。因贾翠萍办理营业执照的名称中需要体现“爱亲”二字、经营范围需要体现《品牌授权书》中的核准项目,因此爱亲投资公司向贾翠萍出具了上述《品牌使用授权书》,但其中的“授权范围”是指贾翠萍营业范围,而不是指爱亲投资公司商品商标的使用范围。爱亲投资公司向贾翠萍提供了“爱亲”品牌相对应的特许经营服务。爱亲投资公司在第35类服务核定注册范围内拥有“爱亲”注册商标使用权,涉案《合同》中明确约定特许经营中所使用的“爱亲”商标是第35类服务商标,爱亲投资公司是服务授权,不是授权贾翠萍使用“爱亲”商标生产或者销售“爱亲”商标的产品。爱亲投资公司从未向贾翠萍表述或承诺过提供销售的产品全部是“爱亲”品牌。爱亲投资公司向各被特许人提供的品牌商品已取得第三方合法授权,对此,贾翠萍系明知。
(5)在本案诉讼中,贾翠萍提供了爱亲投资公司供货的《快递发货单》(部分摘选,共计16页)、部分商品的《产品检验检测报告》《卫生许可证》《工业产品许可证》,用以证明爱亲投资公司向贾翠萍提供的部分指定销售商品的名称及贾翠萍从爱亲投资公司处进货的部分情况。贾翠萍据此认为,爱亲投资公司向所有加盟商授权销售的商品主要在第3、5、25类商品类别,且爱亲投资公司特许经营中向贾翠萍所提供销售的货物,均非爱亲投资公司自行生产。爱亲投资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向贾翠萍提供“爱亲”系列产品的销售,但爱亲投资公司实际提供的产品均不是带有“爱亲”商标的商品,而是市场上可以购买的第三方产品,且所提供的产品本身质量存在一些瑕疵,产品的市场反应很差。
爱亲投资公司认为自己已经按合同约定向贾翠萍履行了特许经营相关供货义务。爱亲投资公司的确注册有第3、5、25类商品的商标,贾翠萍是否订购爱亲投资公司相关注册商标的商品,决定权在贾翠萍。
3、关于爱亲投资公司特许经营宣传资料所涉争议事实查证。
在本案审理中,贾翠萍提交了爱亲投资公司招商宣传资料(67页),包括《爱亲孕婴童用品直购目录》(2013年春天刊)《展会加盟指南》(龙年爱亲赢在品牌)《魅力爱亲创富殿堂》《品牌手册》《爱亲母婴生活馆服务基本法手册》《加盟指南》《投资指南》等材料,上述材料封面、标题及内容中均含有“爱亲”字样。其中,《爱亲母婴生活馆服务基本法手册》《展会加盟指南》(龙年爱亲赢在品牌)均含有1张爱亲母婴生活馆加盟政策的表格,横行对应的是各项费用及服务,竖列对应的是各种店铺规模,表格中信誉保证金一行,对应创业店、标准店、形象店直至皇冠店各列的金额分别为2.98万元[《爱亲母婴生活馆加盟政策手册》《展会加盟指南》(龙年爱亲赢在品牌)中为2.78万元]、3.98万元、4.98万元直至15.98万元,下方均标注可返还;品牌使用费一行,对应不同店铺规模均为首年免;加盟管理费一行,对应不同店铺规模均为无;信誉保证金返还(按季度返还)一行,对应不同店铺规模均为3%;形象物料、促销物品、开业礼品所在行,对应不同店铺规模均为超值赠送(《展会加盟指南》中该行分别标注价值1.5万元、价值2.5万元直至价值14.5万元)。宣传材料中还载有“公司注册资金2000万元,实际投资过亿元”、“全球知名品牌大中华战略合作伙伴”、“囊括国内外80%以上母婴用品品牌,业界最全”等内容。
贾翠萍认为,爱亲投资公司的部分宣传资料虽然有2013年春季刊,但其中内容没有实质变化,不影响反复使用,不存在爱亲投资公司无法提供给贾翠萍的情形。据上述材料可以证明爱亲投资公司在与贾翠萍签订涉案《合同》时,在招商宣传、产品宣传、加盟资源等方面存在虚假、夸大、不实宣传的行为,使贾翠萍在签订合同时产生错误认识;爱亲投资公司进行虚假、夸大宣传,对爱亲投资公司进行欺诈,构成违约。
爱亲投资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向贾翠萍发放过上述宣传材料,上述宣传材料早已经销毁。爱亲投资公司提出,贾翠萍所举上述《爱亲母婴生活馆双赢真经》是复印件,没有原件,对贾翠萍举证的真实性不认可;爱亲投资公司从未向贾翠萍提供过《爱亲孕婴童用品直购目录》(2013年春天刊);承认除了《加盟政策手册》外,其余材料文字内容均为爱亲投资公司印制,但从未向贾翠萍提供过,且内容也不能说明爱亲投资公司存在虚假宣传。
4、关于加盟店“牌匾”存在的争议事实查证
在本案诉讼中,贾翠萍提供爱亲投资公司授权加盟店“牌匾”,用以证明爱亲投资公司牌匾上方的“爱亲”拼音及变形字体,违法标注注册商标,虚构注册商标,存在虚假、夸大宣传的事实。
爱亲投资公司对贾翠萍上述“牌匾”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爱亲投资公司提出,在不同时期向加盟商授予的牌匾并不一样。爱亲投资公司从未向贾翠萍发送过该“牌匾”原物,在其他案件的诉讼中,该“牌匾”也已多次被贾翠萍代理人当做其他被特许人的证物使用。因爱亲投资公司向贾翠萍授予的“牌匾”样本实物已经销毁,爱亲投资公司对此无法举证。
5、关于爱亲投资公司特许经营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
(1)在本案诉讼中,贾翠萍提供爱亲投资公司发出的《关于CCTV.COM授权终止的通知》,并说明该证据来源于爱亲投资公司发送的电子邮件,用以证明爱亲投资公司在2015年以合作到期终止的方式恶意欺骗告知加盟商停止使用CCTV.COM授权标识,刻意隐瞒其因非法使用“CCTV.COM”授权标识已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构成违法使用虚假宣传行为并被处罚的信息,构成欺诈。
爱亲投资公司对贾翠萍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提出其从未向贾翠萍发送上述《关于CCTV.COM授权终止的通知》。
(2)在本案审理中,贾翠萍提供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2014年4月16日作出的(2014)鄂赤壁行非审字第00045号行政裁定书、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作出京工商东处字(2014)第3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用以证明爱亲投资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信息未依法向包括贾翠萍在内的同期加盟商进行公示和信息披露,违反了特许经营管理的法定义务,使得贾翠萍经营利益受到损害。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2014年4月16日作出的(2014)鄂赤壁行非审字第00045号行政裁定书载明主要内容为:申请执行人赤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被执行人北京华恩投资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工商局作出的赤工商处字(2013)第1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2014年4月18日,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赤壁行非执第00045号行政裁定书,载明如下内容:申请执行人赤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被执行人北京华恩投资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赤壁市人民法院2014年4月16日作出的(2014)鄂赤壁行非审字第00045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北京华恩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北京华恩投资有限公司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北京华恩投资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的京工商东处字(2014)第3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为:当事人:北京华恩投资有限公司。当事人自2013年12月开始利用其接待区摆放的印制宣传册及自设网站北京华恩投资有限公司爱亲网(网址为:www.aiqin.com)对外开展宣传。在印制宣传册的内容中有“北京华恩投资有限公司自1999年涉入母婴行业领域,经过十余年的努力发展,现已成为中国母婴行业领导者。并且有所表述,销售的商品有585个代理品牌,公司自建超万平米的仓储基地”。在印制宣传册还有2007年被评为“质量、服务、信誉AAA品牌”、2007年被评为“中国3.15诚信品牌”、荣获“CCTV.com央视网年度上榜品牌牌匾”的文字表述及含有上述内容的牌匾。上述当事人印制的宣传册中对外宣传的内容在爱亲网(网址为:www.aiqin.com)也有表述。当事人(指北京华恩投资有限公司)在其宣传册及自设网站上所表述的上述内容,经调查核实,均与事实不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其提供的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0元。
爱亲投资公司认可贾翠萍提供的上述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2014)鄂赤壁行非审字第00045号行政裁定书、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2014)第3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真实性,并也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京工商东处字(2014)第3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其证据提交,但爱亲投资公司的证明目的为,爱亲投资公司宣传册的印刷时间为2013年12月,在行政处罚期间,爱亲投资公司已经将该印刷品销毁,双方签订合同时,该宣传册已经全部销毁,没有向贾翠萍发放的条件,也不存在虚假宣传的事实。
贾翠萍不认可爱亲投资公司上述证明目的,贾翠萍认为宣传册印刷时间不能以工商处罚的时间为准。宣传册是爱亲投资公司印刷的,客观事实存在。但不是针对贾翠萍个人的,是对所有加盟商的。
在本案审理中,爱亲投资公司未就上述被处罚信息是否向包括贾翠萍在内的全体被特许人披露及以何种方式披露进行举证。
6、关于爱亲投资公司对贾翠萍业务指导、培训、广告促销方面履行情况查证。
(1)在案件审理中,爱亲投资公司提交了1份《2013-2015年商学院培训统计表》及若干培训会、培训班照片打印件,该统计表内含时间、天数、名称、人数及培训地点等内容,表格下方标注累计17次培训班,培训人数356人;上述照片内容为学员合影或培训现场照片,用以证明爱亲投资公司在2013至2015年间不定期在全国各地多次组织培训活动,据统计,2013年爱亲投资公司现场培训不低于2场次,2014年不低于50场次;爱亲投资公司向全体被特许人提供了统一的、区域性的及在线的指导,贾翠萍可通过登录协同商务系统报名参加培训,接收业务指导。贾翠萍是否报名参加,取决于其自身。
贾翠萍不认可爱亲投资公司提交的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并提出贾翠萍没有参加过爱亲投资公司组织的“培训”,且上述“培训”实为爱亲投资公司促销商品,不是加盟技能的培训。
在本案审理中,贾翠萍对其是否根据涉案《合同》规定,向爱亲投资公司提出派遣开店专员在其开店一周内上门进行开业指导的请求一节未提供相应证据。
(2)在案件审理中,爱亲投资公司提交了海报若干份及“加盟商协同商务系统”网页打印件,以证明爱亲投资公司在国内市场做过电视广告、新浪网网站广告、聘请马伊P作为形象代言人进行市场推广宣传,爱亲投资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广告宣传、商业促销等义务。
贾翠萍认可海报、“加盟商协同商务系统”的真实性,但不认可爱亲投资公司的证明目的。贾翠萍认同可以登录“协同商务系统”接受信息,但认为该系统是通过互联网中爱亲投资公司官方网站上点击相关企业邮箱,通过爱亲投资公司事先给的邮箱密码获得相关信息,其账户信息,爱亲投资公司可以通过后台控制。贾翠萍不可能每天登录该系统去查询这些信息。贾翠萍从未收到过这些海报。爱亲投资公司所有的促销活动不是涉案《合同》约定的促销,简单的发送促销海报给贾翠萍,不是合同约定的促销。
7、关于贾翠萍加盟店从爱亲投资公司进货及“返点”情况
在本案审理中,爱亲投资公司提供其自行制作的《贾翠萍信誉金返还情况统计》,用以证明贾翠萍主张全额返还信誉保证金的主张没有合同依据。
爱亲投资公司称,A类商品是指爱亲投资公司的自营商品。爱亲投资公司鼓励加盟商尽可能多销售A类商品,爱亲投资公司在涉案《合同》《续约合同》履行期间(2013年5月30日至2015年5月29日)期间,根据爱亲投资公司系统对贾翠萍同期A类商品实际进货额的数据自动统计,已按照上述合同约定,从结算系统自动返还贾翠萍信誉保证金2061.26元,除2015年3、4、5月之外,贾翠萍在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之间的其他月份均没有完成A类产品8000元/月的最低进货任务,未满足返还信誉保证金的前提条件,故该同期月没有返还贾翠萍信誉保证金的记录。对于信誉保证金的退还,也可以不进行详细商品类别的区分,可按照贾翠萍总进货总额乘以3%进行返还。
贾翠萍对爱亲投资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不认可爱亲投资公司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贾翠萍A类商品的进货数据统计的真实性,爱亲投资公司自行制作的统计数字可以编辑和修改,也不认可收到爱亲投资公司从结算系统自动返还给其的信誉保证金2061.26元。贾翠萍认为,爱亲投资公司举证只载明“A品”的进货量,并不能证明贾翠萍全部进货量;对于“A类商品”,双方并没有在涉案合同中明确规定其定义及范围,因此无法确定贾翠萍所进货品哪些是A类商品。贾翠萍每月进货量超过8000元。对于A类产品8000元/月的最低进货任务,贾翠萍加盟时按照门店的大小确定进货任务,但《合同》中并未有明确季度任务,《续约合同》中则明确季度任务与《合同》标准一致。按照《续约合同》第三条第9款“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未达到年度销售任务,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不退信誉保证金余额,同时甲方有权在此区域内另行许可新的经销商”,而事实上,爱亲投资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从未提出解除合同。
贾翠萍承认其加盟店实际经营中进过爱亲投资公司的货物,收到过爱亲投资公司的返点奖励,如年终返利。
在本院要求的期限内,贾翠萍未提供其加盟店在涉案《合同》履行中从爱亲投资公司处进货情况及获得爱亲投资公司“返点”情况的财务统计数据。
8、关于爱亲投资公司主张的软件维护费相关事实查证
在本案审理中,爱亲投资公司提供“协同管理”系统截屏2份,用以证明爱亲投资公司向贾翠萍提供了联网的协同信息管理系统,贾翠萍尚欠爱亲投资公司软件维护费1200元未付,并应自2014年5月30日起计逾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
爱亲投资公司称,贾翠萍长期以来一直使用爱亲投资公司所提供的联网的“协同管理”软件从爱亲投资公司处进货,接受爱亲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指导,还通过这一系统获得相关的促销、培训信息等。爱亲投资公司履行了合同项下约定的提供联网销售软件系统的义务,贾翠萍理应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支付软件使用费。
贾翠萍对爱亲投资公司提供的贾翠萍使用“协同管理”软件从爱亲投资公司处进货的记录(系统截屏)的真实性均不认可。贾翠萍认为,《续约合同》第三条第10款约定的联网销售软件,是指爱亲投资公司对贾翠萍进行销售管理的软件,而不应当是爱亲投资公司自己订货、发货系统的管理软件,爱亲投资公司主张“协同管理”系统软件与《续约合同》第三条第10款约定的联网销售软件并非同一个软件,二者没有关联。
在本案审理期间,贾翠萍未提供证据证明另有存在《续约合同》第三条第10款所指“联网销售软件”或者并非“协同管理”系统软件的证据。
鉴于贾翠萍承认在合同履行期间,可以通过爱亲投资公司提供的账号、密码随时登录、操作使用爱亲投资公司“协同管理”系统,并通过其中的“分销与物流系统”向爱亲投资公司下单订货,并提出贾翠萍使用过的该系统账号在合同期届满后已经被停用,现在已不能登录该系统。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0月27日对爱亲投资公司的“协同管理”系统进行勘验、核实及固定。
2016年10月27日,在双方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场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组织了网络信息勘验。由一审法院技术人员在双方当事人随机选定的一审法院一台外网电脑上,通过网络搜索、下载完成“屏幕录像专家”软件的电脑安装,由爱亲投资公司工作人员使用一审法院该台电脑操作,通过输入“用户名”、“密码”进行了登录爱亲投资公司“协同管理”系统,完成了“协同管理”系统网页内容等的调取、查看,使用“屏幕录像专家”软件进行了电脑操作全程的全程录像,随后,一审法院进行了电子证据的复制、封存,并将该电子证据复制件送达双方当事人。
通过勘验可知,爱亲投资公司“协同管理”系统(域名为old.aiqin.com)网页明示该系统是加盟商协同商务系统,其上包括协同办公、公共信息、基础信息管理、会员管理、配送进货管理、配送退货管理、POS销售管理、调拨管理、预定管理、损益管理、盘点管理、库存分析、账户管理模块。在“首页”中显示还包括“待办事项”、“公告”、“新闻”栏目信息;加盟商可以通过输入用户名、密码登录其系统的管理子系统“协同系统-分销与物流系统”。本案勘验过程中,爱亲投资公司工作人员通过输入用户名“jiacuiping”、密码,进入“贾翠萍”的“协同系统-分销与物流系统”(域名为old.aiqin.com)界面,界面上方显示“内蒙古锡林郭勒西乌珠穆沁旗贾翠萍1店(614停用)”、“登录人员:贾翠萍”、“角色:加盟店店长”等信息内容,界面左侧显示了上述模块,点开“基础信息管理”可以看到其下包含“本部门信息查询”、“商品信息查询”、“制造商查询”、“品牌查询”、“价签打印”、“系统参数设置”,在“配送管理”项下,有“订单查询”、“发货单查询”、“物流单查询”、“入库单查询”,打开“发货单查询”,界面可见各类通知的历史信息记录排序单。
在庭审中,对一审法院依法勘验、固定的电子证据,爱亲投资公司、贾翠萍均发表了质证意见。
爱亲投资公司质证认为,1、作为特许经营人,爱亲投资公司向所有加盟商提供唯一的联网软件就是爱亲投资公司主张的“协同管理”系统,并没有其他的销售软件。该系统除了可以满足订货、发货、共享培训和促销信息的功能外,加盟商对外销售货品也可以通过该系统进行,通过该系统也可以看到加盟商最终向消费者销售货物的相关信息,是协同的管理系统;2、双方的涉案《合同》并未约定加盟商可以无偿使用该管理系统,根据涉案《续约合同》第三条第10款规定,贾翠萍应向爱亲投资公司按每月100元的收费标准向爱亲投资公司交纳软件维护费,该约定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贾翠萍质证认为,该“协同管理”系统由爱亲投资公司所控制,爱亲投资公司完全可以进行删减、增加或者修改。即便该软件运行信息是未经修改的原始信息,对于爱亲投资公司证明目的也不认可。该系统是爱亲投资公司进行货物销售管理的必要工作程序,是为其自身工作便利而开设。贾翠萍使用爱亲投资公司的该系统进货,是履行合同必要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也是达成合同目的的必要前提条件。爱亲投资公司对于系统有维护、管理义务,没有道理要求贾翠萍付费。贾翠萍未就其上述质证意见提供相应的证据。
9、其他事实查证
(1)在本案诉讼中,贾翠萍提供1组爱亲投资公司办公场所现场挂牌情况照片(4张),并说明该组照片系案外人辛中宝(爱亲投资公司的另一个加盟商)去爱亲投资公司当时的办公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原里21号楼10层)实地考察时所拍摄,以证明涉案《合同》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平原里21号楼10层当时为爱亲投资公司办公场所及现场挂牌情况。
爱亲投资公司对贾翠萍提供的上述照片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爱亲投资公司承认曾在北京市西城区平原里21号楼10层办公,但认为上述照片内容并不能反映爱亲投资公司当时办公场所情况,且贾翠萍使用该组照片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同类诉讼中主张拍摄地点为爱亲投资公司在北京市东城区的办公场所。
(2)在本案审理中,贾翠萍提供案外人李萍(爱亲投资公司另一被特许人)与爱亲投资公司区域经理余果的合同续约电话录音的文字整理版,贾翠萍用以证明爱亲投资公司在合同期满后违反了招商加盟的承诺及合同约定,要求加盟商每年交10000元保证金及3600元管理费才能续约,否则不给续约,不给供货;爱亲投资公司也认可其在招商加盟时存在“忽悠”。
爱亲投资公司不认可贾翠萍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
(3)在本案审理中,贾翠萍提供京律函字(2015)第00731号《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联合律师函》(简称《律师函》),用以证明贾翠萍委托律师向爱亲投资公司发过《律师函》向爱亲投资公司欺诈和违约的事实。
爱亲投资公司不认可贾翠萍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提出从未收到过该《律师函》。
上述事实,有贾翠萍提交的《合同》《续约合同》《商标注册证》《品牌使用授权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产品检验检测报告》《卫生许可证》《工业产品许可证》《爱亲孕婴童用品直购目录》(2013年春天刊)、《展会加盟指南》(龙年爱亲赢也品牌)、《魅力爱亲创富殿堂》《品牌手册》《爱亲母婴生活馆服务基本法手册》《加盟指南》《投资指南》等材料、加盟店、(2014)鄂赤壁行非审字第00045号行政裁定书、京工商东处字(2014)第3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律师函》;爱亲投资公司提交的《开业配置明细单》、特许人备案信息网页打印件、《商标注册证》、培训统计表及照片、促销海报、协同信息管理系统网页打印件、协同管理-协同办公系统网页打印件、京工商东处字(2014)第3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的一致陈述、一审法院勘验取得的电子光盘等证据在案佐证。
贾翠萍提供的案外人所拍摄照片、案外人电话录音整理、爱亲投资公司提供的其自行整理的《返利明细》等,因无法证明其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不作为本案证据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