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等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案
唐某等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案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枣刑一终字第27号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某,个体工商户。2013年10月25日因涉嫌犯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2013年12月2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4年9月23日经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20日被市中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
辩护人潘顺,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尚某,个体工商户。2013年10月14日因涉嫌犯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2013年12月2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4年9月23日经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20日被市中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赵某(别名赵某1),个体工商户。2013年10月14日因涉嫌犯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被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4年9月23日经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魏某,个体工商户。2013年9月18日因涉嫌犯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2013年10月3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4年9月23日经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20日被市中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尚某、赵某、魏某犯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一案,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4)市中刑初字第2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某犯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尚某犯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赵某犯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魏某犯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判后,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唐某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唐某撤回上诉。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市中刑初字第27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来守梅
审 判 员 赵 伟
代理审判员 曹怀龙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