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文斌与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上诉案
谢文斌与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上诉案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文斌。
委托代理人:李芬,系谢文斌的妻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谢进,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刘伟伟,系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芳红,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谢文斌与被上诉人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天心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1行初1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6年1月21日,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报,明确南湖巷周边地块棚改项目列入长沙市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2016年4月11日,长沙市安居工程和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作出长棚组项[2016]08号《关于同意天心区南湖巷周边地块棚改立项的批复》,同意涉案项目纳入全市棚户区改造范围,明确该项目由天心区政府组织实施,由长沙市南湖新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具体承担改造任务。4月13日,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长发改投资[2016]273号《关于天心区南湖巷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的批复》,原则同意实施天心区南湖巷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项目单位为长沙市南湖新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3月21日,长沙市城乡规划局作出长规函[2016]166号《关于确定南湖巷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复函》,明确涉案项目设计控规地块《规划依据图》(20150797X2、20160372X2)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4月15日,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针对长沙市南湖新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确定南湖巷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核查的请示》,作出《关于天心区南湖巷周边地块棚改项目的回复函》,明确该项目符合长沙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4月21日,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南湖巷周边地块棚改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明确该项目用地符合国务院2012年7月8日批准实施的《长沙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位于长沙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域内。
2016年6月19日,长沙市天心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作出《天心区南湖巷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并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公示,该公告明确涉案项目的征收范围:“该项目位于天心区,东至东怡外国项目,南至规划中的新城路,西至南湖片区1号地块,北至南湖路(详见土地调查红线图)”。谢文斌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7月5日,长沙市天心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作出《关于天心区南湖巷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征收房屋调查结果公告》并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公示,对谢文斌房屋的房号、面积及权证号码等信息的调查结果。该公告中同时还告知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提出异议的期限和方式。
2016年6月30日,长沙市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发布《天心区南湖巷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评估信息发布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公告》,告知房屋征收评估范围以及报名条件、需提交资料以及报名的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7月7日,长沙市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发布《天心区南湖巷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告》,告知涉案项目被征收人符合资质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的情况,并确定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的时间要求和联系方式。7月14日,长沙市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发布《天心区南湖巷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投票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告》,告知涉案项目被征收人,因涉案项目被征收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就选定评估机构协商达成一致。该办决定组织涉案项目被征收人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告中载明了投票的时间、地点以及具体要求等信息。7月19日,长沙市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发布《天心区南湖巷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投票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结果的公告》,明确得票最多的评估机构,即湖南中信发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涉案项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予以公示。7月21日,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公证处出具(2016)湘长市证民字第7888号公证书,对涉案项目投票选定评估机构的投票统计结果予以公证,明确涉案项目投票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活动过程及结果均真实有效。以上公告均已在被征收范围内张贴公示。
2016年7月12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向区政府办、区法制办以及区发改、财政、城建、征收、住保、规划、国土、××街道、南湖新城公司等单位等发出会议通知,告知召开涉案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论证会的时间和地点。7月15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天心区南湖巷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并在被征地范围张贴公示,该公告明确征求意见期限为发布之日起30日内。
2016年8月16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会议通知,通知区政府办、区维稳办以及区信访、法制、发改、城建、征收、财政、环保、城管、规划、国土、裕南街道、南湖新城公司等单位参加涉案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论证会。8月17日,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同意涉案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初步意见,认为该初步意见符合相关政策法规依据,符合程序。8月25日,长沙市天心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编制天心区南湖巷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评估结论认为实施征收社会风险较小,可以实施征收。
2016年8月26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天心区南湖巷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的公告》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张贴公示,该公告载明涉案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以及针对意见的说明和处理情况。
2016年8月31日,长沙市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拆除工程管理科对涉案项目拆除工程予以备案。
2016年9月18日,长沙市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发出《征收(拆迁)项目安置监控资金缴纳通知单》,载明涉案项目本案次监控金额365602239元,以及监控资金缴纳银行及账号。
2016年9月26日,长沙市南湖新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分两次向长沙市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支付365602239元。
同日,长沙市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作出长征批字[2016]39号《天心区南湖巷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批复》,明确涉案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符合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同意按该方案执行。
2016年9月30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作出天政征[2016]第8号《房屋征收决定》并发布公告,对天心区南湖巷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作出征收决定,公告还载明了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部门、实施单位、签约期限、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及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明确告知了不服涉案房屋征收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该公告在征收范围张贴公示,并在长沙晚报刊登。谢文斌不服该征收决定,遂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原审认为,天心区政府作出的涉案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正当,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
一、天心区政府具备作出涉案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法定职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本案中,天心区政府作为涉案被征收房屋所属县级人民政府,具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法定职权。
二、天心区政府作出涉案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事实依据充分,程序合法、正当。本案中,在天心区政府作出涉案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前,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发布公报,明确涉案项目已列入2016年长沙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发改、规划、国土等职能部门亦分别出具书面函件,明确涉案项目符合长沙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以上事实足以证明涉案项目具备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启动征收房屋的前置要件。涉案项目征收补偿方案拟定后,天心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在征求意见期满后,将征求意见情况以及根据征求意见修改情况予以公布。此后,天心区政府还组织相关部门对涉案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初步意见进行论证,最终编制的涉案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明确涉案项目实施征收风险较小,可以实施征收。涉案项目征收补偿资金在征收决定发布前亦已足额专户储存到位。综上,原审法院认为,天心区政府作出涉案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前,已经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履行了一系列前置程序,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程序合法、正当。
三、天心区政府作出涉案房屋征收决定公告适用法律正确。
原审法院认为,天心区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涉案房屋征收决定公告,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四、关于谢文斌提出的其他问题。
1.本案中,谢文斌以涉案征收属商业开发为由,对此次征收是否属于公共利益提出异议。原审法院认为,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中,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相关法律法规目前尚无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根据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及司法实践,对于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一般可以认定为符合公共利益,而不宜单纯依征收项目的资金来源或规划用途作为唯一认定标准。本案中,综合涉案地块建筑整体情况,长沙市安居工程和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复同意将涉案征收项目列入全市棚户区改造工程,客观上符合国务院590号令第八条第(五)项关于“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实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的规定,应当认定其具备公共利益的属性。
2.关于涉案征收项目被征收人户数的问题。
本案中,谢文斌提出,天心区政府在举证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8《关于天心区南湖巷周边地块棚改项目被征收房屋调查结果公告》中表述的被征收户数,与公证书载明户数的不一致。天心区政府承认系其工作人员在提交证据时存在工作失误,最终准确的户数应为477户。原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天心区政府补充提交的《关于天心区南湖巷周边地块棚改项目被征收房屋调查结果公告》中明确记录涉案征收项目中被征收户数为477户,该数据与公证书载明的户数一致,还与天心区政府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天心区南湖巷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中载明的户数可相互印证,故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天心区政府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的失误属于应诉工作瑕疵,应当对此明确予以指出,并将就相关问题向天心区政府发送司法建议函,但该瑕疵尚不足以影响对本案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合法性的认定。
3.关于谢文斌提出天心区政府在作出涉案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前并未将征收补偿资金足额到位的问题。
对此,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通常情况下,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相关资信证明,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财政部门、征收部门出具证明,自证其事,证明效力明显不足。但是本案中,天心区政府补充提交的银行进账单(2016年9月26日)可以基本证明征收决定发布前涉案项目的征收补偿费用业已足额到位,另一方面,涉案项目绝大多数被征收人已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并实际领取了补偿款,该项事实确实能够证明本案征收不存在补偿费用不足的问题,故谢文斌提出的该项诉讼理由不符合客观事实,应当对此不予采信。
4.谢文斌还提出涉案项目房屋评估价值过低、产权调换房屋较偏远且剥夺被征收人补偿方式选择权、暴力拆迁等问题。
对此,原审法院认为,依照谢文斌起诉状所列诉讼请求,本案审查的焦点在于涉案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合法性问题,即天心区政府是否具备作出涉案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法定职权,是否依法定程序履行了相关职责、作出涉案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是否有充足的事实依据、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等问题。而谢文斌提出的上述问题,并不属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审理范围,而是属于征收补偿决定的审查范畴,对此,谢文斌可在日后可能发生的复议或者诉讼中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谢文斌提出的各项诉讼理由均不能成立。天心区政府作出的涉案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正当、适用法律准确,对其合法性应当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谢文斌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谢文斌负担。
谢文斌不服该判决,向本院上诉称:1.原判认定被上诉人具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法定职权错误。涉案房屋是2000年新建住房,不属于棚户区,被上诉人将涉案房屋纳入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超越职权。2.原判认定涉案征收项目具备公益属性有误。涉案征收项目的土地证已办理至长沙市南湖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涉案征收项目的征收补偿及建设资金均由长沙市南湖新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涉案征收项目未获“建设用地批准书”和“规划用地许可证”,土地处置方式待定,被上诉人的征收决定不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3.原审认定被上诉人征收程序合法不当。被上诉人制定规划的过程中未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被上诉人拟定和公布征收补偿方案既没有听取被征收人意见,也未公布征收意见的具体内容及被征收人赞成和反对意见的明细情况。被征收人在作出征收决定前未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相关证明。综上,原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判。
天心区政府答辩称:1.答辩人对涉案项目作出的征收决定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且符合法定征收条件。2.答辩人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3.上诉人诉称的问题与事实不符。
原审认定的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被上诉人天心区政府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法定职权,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适格主体。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原审综合被征收地块范围内建筑的整体情况,认定本案征收项目具备公共利益的属性并无不当。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本案中,南湖巷周边地块棚改项目被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列入长沙市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长沙市安居工程和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均批复同意南湖巷周边地块棚改项目立项;并经国土、规划部门审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被上诉人在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前,对征收范围进行了公示,就涉案房屋的区位、面积、用途等情况进行了入户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投票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发布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并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依法进行了社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被上诉人作出的征收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驳回谢文斌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谢文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 阳
审判员 曾昊锋
审判员 向黎丽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邹志斌
书记员潘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