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高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执行

【案  号】:刑事/危害国家安全罪/间谍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5/2/13 0:00:00

孙某犯间谍罪刑罚变更案

孙某犯间谍罪刑罚变更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鲁刑执字第38号

  罪犯孙某,现在山东省监狱服刑。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2011)烟刑一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某犯间谍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本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11)鲁刑二终字第136号刑事裁定,予以维持。生效法律文书送达后,交付监狱执行。
  山东省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监狱的减刑建议书称,罪犯孙某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参加生产劳动,获得记功二次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
  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孙某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孙某的入监登记表、总结鉴定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百分考核表等证据在卷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院认为,罪犯孙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孙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本裁定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34年2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 睿
代理审判员  陈新厂
人民陪审员  苏海莹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宗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