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犯间谍罪刑罚变更案
孙某犯间谍罪刑罚变更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鲁刑执字第38号
罪犯孙某,现在山东省监狱服刑。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2011)烟刑一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某犯间谍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本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11)鲁刑二终字第136号刑事裁定,予以维持。生效法律文书送达后,交付监狱执行。
山东省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监狱的减刑建议书称,罪犯孙某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参加生产劳动,获得记功二次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
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孙某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孙某的入监登记表、总结鉴定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百分考核表等证据在卷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院认为,罪犯孙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孙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本裁定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34年2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 睿
代理审判员 陈新厂
人民陪审员 苏海莹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宗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