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天津市/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25 0:00:00

梁君放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君,男,1999年5月22日出生于天津市,住天津市红桥区,户籍地同居住地。因本案于2018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北检公诉刑诉〔2018〕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君犯放火罪,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交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合议庭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会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梁君在本市河北区真理道与新阔路交口处的米色国际成人用品自助店内,使用报纸、塑料等物品作为引燃物,将店内无人售货机点燃并引发明火后逃离现场。后被告人梁君返回现场,使用饮料扑灭明火后再次逃离现场。经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人梁君作案时无精神病,有辨认及控制能力,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经天津市河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无人售货机价值人民币360元。

本案由群众报警。公安机关经立案侦查,于2018年1月5日在本市河东区新开路附近将被告人梁君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梁君赔偿了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宋某的证言,证人刘某、吴某、梁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损售货机的价格证明及收据,指认犯罪现场笔录、指认犯罪现场照片及被告人梁君案发时的衣着照片,现场示意图、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现场照片,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天津市电子仪表实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天津市河北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视听资料光盘,和解协议书及收条,被告人梁君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君以放火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君犯放火罪的罪名成立,应定罪科刑。被告人梁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君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梁君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曹莉丽

代理审判员邢莉

人民陪审员李连英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