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梁君在本市河北区真理道与新阔路交口处的米色国际成人用品自助店内,使用报纸、塑料等物品作为引燃物,将店内无人售货机点燃并引发明火后逃离现场。后被告人梁君返回现场,使用饮料扑灭明火后再次逃离现场。经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人梁君作案时无精神病,有辨认及控制能力,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经天津市河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无人售货机价值人民币360元。
本案由群众报警。公安机关经立案侦查,于2018年1月5日在本市河东区新开路附近将被告人梁君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梁君赔偿了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宋某的证言,证人刘某、吴某、梁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损售货机的价格证明及收据,指认犯罪现场笔录、指认犯罪现场照片及被告人梁君案发时的衣着照片,现场示意图、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现场照片,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天津市电子仪表实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天津市河北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视听资料光盘,和解协议书及收条,被告人梁君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