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4/10/29 0:00:00

周某华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案

周某华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案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深中法刑一终字第968号

  原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华,案发时系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犯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于2013年12月9日被抓获并羁押,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辩护人苏自星,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华犯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一案,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2014)深福法刑初字第75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某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刑初字第75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永鹰
代理审判员李生荣
代理审判员王丽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邹鹏(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