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0 0:00:00

任宇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宇,男,1995年07月3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因涉嫌放火罪,于2018年01月12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刑事拘留,经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01月26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肖建平,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以株石检公诉刑诉〔2018〕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宇犯放火罪,于2018年0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马燕歌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定平、王敬军参加的合议庭,于2018年05月03日在株洲市公安局攸县看守所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朱子威担任记录。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慧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宇及其辩护人肖建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宇与父母居住在株洲市石峰区清水乡方塘冲51号的两层楼私房中。该楼房一楼用于出租,三面与邻居家私房相邻。2018年01月,被告人任宇为逼其父母亲给钱,多次以炸房、同归于尽相威胁。2018年01月08日21时许,被告人任宇为泄私愤,故意放火将家中二楼沙发点燃至自主独立燃烧,待火势完全燃烧起来后才逃出了楼房。群众报警后,消防队将火势控制。经石峰区公安消防大队现场勘查,本次火灾导致该楼房二楼客厅、卧室、阳台等空间过火,过火面积30平方米,导致邻居刘某2家二楼阳台、客厅电视机等财物一并被烧毁。案发后,被告人任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查明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匕首一把、红色打火机一个;2、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郭某、刘某1、任某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2的陈述;5、被告人任宇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火灾现场勘查笔录;7、现场照片。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任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被告人任宇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宇涉嫌放火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其辩称:被告人任宇主观上不是恶意放火烧家;属于自首;并以任宇是初犯和坦白、取得被害人谅解为由,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任宇与父母共同居住在株洲市石峰区清水乡方塘冲51号的两层楼私房中。该楼房一楼用于出租,三面与邻居家私房相邻。2018年01月,被告人任宇为逼其母亲给钱,多次以炸房、同归于尽相威胁。2018年01月08日21时许,被告人任宇为泄私愤,不顾邻居家楼下租户有人的情况,故意放火将家中二楼沙发点燃至自主独立燃烧,待火势完全燃烧起来后才逃出了楼房。群众报警后,消防队赶到并将火势控制熄灭。经株洲市石峰区公安消防大队现场勘查,本次火灾导致该楼房二楼客厅、卧室、阳台等空间过火,过火面积30平方米。经找被害人刘某1(母亲)调查了解,造成房间中电视机、电冰箱、空调等电器及家具被烧毁;导致邻居刘某2(姨妈)家二楼阳台玻璃、风扇等物品被不同程度烧毁和熏黑。2018年01月11日,被告人任宇被公安人员抓获,从其身上收缴放火时使用的红色打火机一个和折叠刀具一把。案发后,被害人刘某1、刘某2对被告人任宇的犯罪行为予以了谅解。被告人任宇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任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质证属实的下列证据:1、物证:红色打火机一个、折叠刀具一把;2、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郭某、刘某1、任某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2的陈述;5、被告人任宇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火灾现场勘查笔录;7、现场照片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宇因个人利益得不到满足,为发泄私愤,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宇犯放火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任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对被告人任宇的行为表示谅解,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但对其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因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本院对被告人任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任宇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二、收缴被告人任宇放火时使用的打火机一个、违禁品折叠刀具一把予以没收。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任宇的刑期从2018年01月12日起至2022年01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马燕歌

人民陪审员刘定平

人民陪审员王敬军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朱子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