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吉林省/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9 0:00:00

方立新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立新,公民身份号码:XXX,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17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审理经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宽检刑检刑诉[2018]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立新犯放火罪,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晓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立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2月29日6时30分许,被告人方立新携带事先花费三十元购买的封装在两个塑料袋内的汽油,来到长春市宽城区长江路卓林动漫城自称讨要输掉的赌资,并将装有汽油的两个塑料袋摔在动漫城吧台上,造成汽油散溅于吧台及周围区域,方立新在拿出打火机欲进行点火时,被动漫城服务员当场制止,未造成火灾的发生。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立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电话查询记录,事件单,受案登记表,照片,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扣押清单,证人冷某、郭某、王某1、穆某、王某2的证言,被告人方立新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立新以放火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方立新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方立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均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方立新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29日起至2020年12月28日止。)

二、作案工具打火机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姜丽娟

人民陪审员赵海英

人民陪审员张惠玲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王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