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西省/江西省赣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4 0:00:00

廖旺强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旺强,男,1980年10月3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龙南县。因涉嫌放火罪于2017年10月8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南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赖某1,女,1953年3月6日生,汉族,住龙南县,系被告人廖旺强母亲。

指定辩护人赖瑞杰,江西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龙检公诉刑诉[2018]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旺强犯放火罪,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审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唐卫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旺强及其法定代理人赖某1、指定辩护人赖瑞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至2016年6月,被告人廖旺强在叶某经营的和平纸筋厂务工,后因廖旺强精神异常被和平纸筋厂辞退。廖旺强一直希望返回和平纸筋厂务工,但遭到拒绝,廖旺强心生怨恨。2017年10月5日凌晨4时许,廖旺强将其邻居廖某摩托车上的油管拨开,用塑料瓶装了半瓶汽油。后携带半瓶汽油步行至杨村镇“老斜路街”被害人叶某经营的和平纸筋厂门口,将汽油洒在和平纸筋厂店门口和店内的纸堆上,用随身携带的一把打火机将纸堆点燃,后迅速离开现场。和平纸筋厂着火后被群众发现,并及时报警,后将火扑灭。经鉴定,廖旺强为精神分裂症,残留期;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旺强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廖旺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罚之情节。公诉人当庭建议对被告人廖旺强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廖旺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且认罪。

被告人廖旺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廖旺强是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状况时好时坏,现在还在服药,工作情况也时好时坏,经常喝酒。

被告人廖旺强的指定辩护人的意见是,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廖旺强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放火后主动打电话给被害人,没有逃逸,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属于限定刑事责任人,犯罪时精神状态不好,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悔罪,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被告人长期服药,如今收押暂停服药对其精神状态不利。综上,可以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以刑罚。

被告人廖旺强法定代理人及指定辩护人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6年6月,被告人廖旺强在纸筋厂务工,后因其精神异常被辞退。廖旺强一直希望返回和平纸筋厂务工,但遭到拒绝,便心生不满。2017年10月5日凌晨4时许,廖旺强将其邻居廖某摩托车上的油管拨开,用塑料瓶装了半瓶汽油,后携带半瓶汽油步行至和平纸筋厂门口,将汽油洒在和平纸筋厂店门口和店内的纸堆上,用随身携带的一把打火机将纸堆点燃后即离开了现场。和平纸筋厂着火后被群众发现,并及时报警,后将火扑灭。经鉴定,廖旺强为精神分裂症,残留期;限定刑事责任能力。2017年10月7日下午,廖旺强通过电话将其放火的事实告知了被害人赖某2,后被害人立即报警,民警接警后将在家中的廖旺强口头传唤到案,廖旺强归案后如实作了供述。

上述事实,被告廖旺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出警经过,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辩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旺强故意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廖旺强实施的放火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廖旺强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旺强向被害人告知犯罪事实后,在家中等候处理,并在归案后如实作了供述,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廖旺强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廖旺强的刑期自2017年10月8日起至2020年10月7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打火机一把、塑料瓶一个,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明圣

人民陪审员曾高翔

人民陪审员赖永平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包喻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