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刘可因个人情绪欠差,先后两次在深夜至本市奉贤区奉城镇永昌新村居民小区道路上,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无故点燃被害人王某甲停放的哈弗牌小型客车、被害人黄某停放的荣威小型轿车、被害人陈某某停放的斯柯达小型客车,致使上述车辆起火燃烧并殃及被害人唐某停放的瑞麒小型轿车、被害人王某乙停放的朗逸小型轿车。经鉴定,上述五辆车被损毁总计价值人民币22631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甲、黄某、陈某某、唐某、王某乙的陈述,证人张某、王某丙的证言,机动车注册信息、保险单、销售发票、保险发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照片、完税证、税收缴款书、事故车维修发票、维修结算清单、牵引服务作业告知单、车辆保险定损单、上海耸屹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奉贤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被损车辆照片,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被害人出具的收条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