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至同年12月30日,被告人洪某租住于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某号某室。2017年12月30日,被告人洪某因解除上述租房的租赁关系后押金是否退还等问题与房东即被害吴某1金发生争执。当晚20时许,被告人洪某为发泄不满,未顾及周边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在上述租房内将塑料袋挂于空调摆叶上作为引燃物,用打火机将该塑料袋点燃后径自离开,后火势被群众扑灭。被告人洪某的上述放火行为导致租房内的空调等财物烧毁。经杭州市余杭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烧毁的空调室内机一台价值人民币4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洪某由亲属代为赔偿被害吴某1金等人人民币11800元,获得了被害吴某1金等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洪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吴某1金的陈述;证吴某2、吴某3洋王某某、姚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据制作说明、监控视频(光盘);火灾事故原因分析;价格认定结论书;接受证据清单、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抓获、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