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3 0:00:00

洪某放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洪某,男,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务工,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因本案于2017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宇波、潘登,浙江际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余检公诉刑诉[2018]3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某犯放火罪,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圣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某及其辩护人胡宇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至同年12月30日,被告人洪某租住于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某号某室。2017年12月30日,被告人洪某因解除上述租房的租赁关系后押金是否退还等问题与房东即被害吴某1金发生争执。当晚20时许,被告人洪某为发泄不满,未顾及周边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在上述租房内将塑料袋挂于空调摆叶上作为引燃物,用打火机将该塑料袋点燃后径自离开,后火势被群众扑灭。被告人洪某的上述放火行为导致租房内的空调等财物烧毁。经杭州市余杭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烧毁的空调室内机一台价值人民币4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洪某由亲属代为赔偿被害吴某1金等人人民币11800元,获得了被害吴某1金等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洪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吴某1金的陈述;证吴某2、吴某3洋王某某、姚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据制作说明、监控视频(光盘);火灾事故原因分析;价格认定结论书;接受证据清单、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抓获、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洪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洪某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情节认定、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洪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敏

人民陪审员陶政红

人民陪审员陈敏晓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