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段延亮在家中与家人发生争吵后心生怨愤,便将汽油泼洒在客厅的家用电器和家具上,用打火机在房屋南侧一层正厅门口前台处点燃汽油,致使其家房屋及房内财物被烧毁,后大火被隆阳区公安消防大队及村民扑灭。经鉴定,此次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39255元。
案发当日,被告人段延亮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后,公安民警在案发现场将被告人段延亮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段延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的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消防移送案件材料;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物证汽油桶一个、物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保山市隆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及通知书;被害人周某、段某1的陈述;证人段某2、段某3、范某1能、孟某的证言;被告人段延亮对作案现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段延亮对作案工具的指认照片、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