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云南省/云南省保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隆阳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3 0:00:00

段延亮放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延亮,男,1971年8月24日生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汉族,文盲,农民,住保山市隆阳区,因本案于2017年12月17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保山市隆阳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公诉刑诉〔2018〕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延亮犯放火罪,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3月2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2日在本院第十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华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延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段延亮在家中与家人发生争吵后心生怨愤,便将汽油泼洒在客厅的家用电器和家具上,用打火机在房屋南侧一层正厅门口前台处点燃汽油,致使其家房屋及房内财物被烧毁,后大火被隆阳区公安消防大队及村民扑灭。经鉴定,此次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39255元。

案发当日,被告人段延亮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后,公安民警在案发现场将被告人段延亮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段延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的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消防移送案件材料;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物证汽油桶一个、物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保山市隆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及通知书;被害人周某、段某1的陈述;证人段某2、段某3、范某1能、孟某的证言;被告人段延亮对作案现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段延亮对作案工具的指认照片、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延亮故意放火焚烧自家房屋,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延亮犯放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段延亮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段延亮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7日起至2020年12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万云凤

人民陪审员王海忠

人民陪审员余桂英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李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