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高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执行案件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3/20 0:00:00

48淮安市诚誉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张忠尚,男,195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祖亮,江苏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梦桃,江苏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买受人):陈学勤,女,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祖亮,江苏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梦桃,江苏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异议人(被执行人):淮安市诚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延安东路新新家园D5幢205室。

法定代表人:陈俊,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复议申请人张忠尚、陈学勤不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淮安中院)(2017)苏08

执异15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淮安中院查明,张忠尚与陈俊、淮安市诚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淮安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月31日作出(2011)淮仲受字035号裁决书,裁决书主文为:一、诚誉公司于裁决书送达后十日内向张忠尚支付工程款2634959.92元以及退还保证金50万元。二、诚誉公司于裁决书送达后十日内向张忠尚支付工程款利息损失30万元。三、驳回张忠尚要求陈俊承担支付工程款以及退还保证金的请求。

因诚誉公司未按裁决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张忠尚向淮安中院申请执行,淮安中院于2013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3)淮中执字第0065号。2013年4月8日,淮安中院查封诚誉公司开发的位于原XX区XX人民政府对面XX楼XX楼整层(四套)、2号楼西头圆弧部位一至五层、4号楼西头圆弧部位一至六层、4号楼B座502室、4号楼C座502室、4号楼A座从东向西第3、4、5、6、7号房屋,并张贴了查封公告。淮安中院将上述房屋委托江苏同方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评估公司)进行评估。2013年9月6日,同方评估公司作出苏同方[2013](淮房)(鉴)字第0001号房产估价报告,载明上述房屋建筑面积3237.42平方米,2013年8月8日时的房屋价格为335.2万元(不包含土地价值)。该报告还载明:“估价对象所在土地为清浦区武墩村集体所有,土地利用以住宅用地为主。”该报告于2013年9月20日送达被执行人诚誉公司。因诚誉公司认为估价偏低,同方评估公司于2013年10月15日向淮安中院出具《评估价格说明》:“1.估价对象仅为房屋,因其所占用的土地为集体土地,涉案方未提供占用的集体土地的相关手续,所以评估结果不包含土地价格。2.估价对象为俗称的‘小产权房屋’,相关手续、材料不全,基本无任何合法有效的证明且流通的范围有限,所以其价格组成因素基本就是其建安成本。”

2013年11月26日,淮安中院作出(2013)淮中执字第0065-1号民事裁定,拍卖诚誉公司上述评估房屋。2013年12月30日,淮安中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发布拍卖公告,于2014年1月15日10时至1月16日10时公开拍卖已查封的房产。第一次拍卖流拍,淮安中院于2014年6月5日发布第二次拍卖公告,于2014年6月20日10时至6月21日10时公开拍卖已查封的房产。公告第二项载明:“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七项载明:“本标的物为小产权房,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如遇国家清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有可能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买受人承担。”该次拍卖由陈学勤以98万元的价格竞得浦南小区2号楼西头圆弧部位一至五层房屋,该部分房屋建筑面积为958.80平方米。2014年6月30日,淮安中院向陈学勤出具收到购房款98万元的票据。同日,淮安中院将98万元拍卖款拨付到申请执行人张忠尚在中国银行淮安城中支行的账户。2014年7月2日,淮安中院作出(2013)淮中执字第0065-2号执行裁定,被执行人诚誉公司开发的浦南小区2号楼西头圆弧部位一至五层房屋归陈学勤所有,上述房屋为小产权房,无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法院不负责办理过户登记。该裁定书于2014年7月3日送达买受人陈学勤。2014年7月7日,陈学勤向淮安中院出具收到竞得房屋的收条。

因剩余房屋经三次拍卖无人竞买,申请执行人张忠尚同意接受房屋抵债,淮安中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2013)淮中执字第0065-3号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诚誉公司开发的浦南小区2号楼六楼整层(四套,建筑面积510.28平方米),4号楼西头圆弧部位一至六层(建筑面积1342.27平方米),4号楼B座502室(建筑面积100.93平方米),4号楼C座502室(建筑面积100.93平方米),4号楼A座从东向西第3、4、5、6、7号门面房(建筑面积224.21平方米),建筑面积合计2278.62平方米,作价221万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张忠尚,抵偿淮安仲裁委员会(2011)淮仲受字035号裁决书确定的部分义务。上述房屋为小产权房,无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法院不负责办理过户登记。该裁定书于同日送达申请执行人张忠尚。裁定送达当日,淮安中院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诚誉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淮安中院提出执行异议称,请求撤销(2013)淮中执字第0065-2号执行裁定、(2013)淮中执字第0065-3号执行裁定。一、陈学勤于2014年6月27日将房屋拍卖款98万元全部交到法院账户,而张忠尚却于2014年6月24日出具收条收到该款项,不符合情理。淮安中院将该98万元拍卖款转到张忠尚账户,该账户经调查不是张忠尚的账户。张忠尚本人亦称从未收到该拍卖款。二、淮安中院(2016)苏08执异147号执行裁定认为集体土地不得转让,案外人杨金土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并驳回其异议请求。本案申请执行人张忠尚亦为浙江人,按照集体土地不得转让的规定,其也不能取得该集体土地及房屋的所有权。(2013)淮中执字第0065-3号执行裁定将诚誉公司位于武墩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裁定给张忠尚亦于法无据,且与(2016)苏08执异147号执行裁定相矛盾。

一审被告辩称

张忠尚辩称,一、异议人作为浦南丽景小区(浦南商业街)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其欠付该小区施工方工程款又无其他财产执行的情况下,淮安中院将其对外公开出售的房屋进行拍卖,符合法律规定。二、本案拍卖的房屋并非不能处置的严格意义上的小产权房,这些房屋均是商业房地产公司诚誉公司开发,经淮安市清浦区武墩镇人民政府同意对外公开出售,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在村民宅基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清江浦法院)(2017)苏0812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载明:淮安市清浦区武墩镇建设服务站、淮安市清浦区武墩镇人民政府证明称,目前武墩镇浦南商业街二期工程主体已圆满封顶,该项目由诚誉公司全权投资建设、销售,由武墩镇人民政府及武墩镇村镇建设服务站作为鉴证方。该判决同时载明:诚誉公司授权张琴将武墩镇浦南商业街2号楼108室房屋公开出售给并非武墩村民的祖广高。因此,涉案房屋是可以处置的。事实上,诚誉公司已经将整个小区几百套房屋全部出售。三、张忠尚在2014年6月22日知道涉案拍卖房屋成交,成交价98万元,因为人不住在淮安,所以在2014年6月24日就出具收到98万元的收条,淮安中院已经将98万元拍卖款转入张忠尚账户。综上,淮安中院将被执行人诚誉公司对外公开出售的房屋评估拍卖,在无人竞买后,依法抵偿给施工人张忠尚,是保护施工方合法权益的执行措施。如果淮安中院不采取这样的执行措施,将会严重背离法律的公平、正义。请求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陈学勤辩称,诚誉公司的异议理由均是其主观想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异议人作为浦南丽景小区(浦南商业街)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其欠付该小区施工方工程款又无其他财产执行的情况下,淮安中院将其对外公开出售的房屋拍卖,符合法律规定。陈学勤作为案外人按照淮安中院拍卖公告的规定缴纳了20万元拍卖保证金,在淮安中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参加竞买,通过公开竞价成交,并按淮安中院要求向该院指定账户缴纳余款78万元。淮安中院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2013)淮中执字第0065-2号执行裁定,拍卖房屋所有权归陈学勤所有。整个过程符合拍卖规则及法律规定,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且与陈学勤无关。二、本案拍卖的房屋并非不能处置的严格意义上的小产权房,这些房屋均是作为商业房地产公司诚誉公司开发,经淮安市清浦区武墩镇人民政府同意对外公开出售,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在村民宅基地上建的小产权房。清江浦法院(2017)苏0812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载明:淮安市清浦区武墩镇建设服务站、淮安市清浦区武墩镇人民政府证明称,目前武墩镇浦南商业街二期工程主体已圆满封顶,该项目由诚誉公司全权投资建设、销售,由武墩镇人民政府及武墩镇村镇建设服务站作为鉴证方。该判决同时载明:诚誉公司授权张琴将武墩镇浦南商业街2号楼108室公开出售给并非武墩村民的祖广高。因此,涉案房屋是可以处置的。事实上,诚誉公司已经将整个小区几百套房屋全部出售。综上,陈学勤参加拍卖的全过程符合拍卖规则及法律规定,淮安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将被执行人诚誉公司开发并对外公开出售的房屋依法评估拍卖,是保护施工人合法权益的执行措施。如果淮安中院不采取这样的执行措施,将会严重背离法律的公平、正义。请求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杨金土于2016年12月27日对淮安中院已执行的浦南小区4号楼B座502室房屋提出异议,要求撤销对该房屋的执行。淮安中院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2016)苏08执异147号执行裁定,驳回杨金土的异议请求。清江浦法院于2017年立案受理陈学勤诉祖广高排除妨碍纠纷案,并于8月8日作出(2017)苏0812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祖广高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搬出淮安市清浦区武墩镇人民政府对面浦南丽景小区(浦南商业街)2号楼西头圆弧部位的房屋。该判决确认:诚誉公司授权张琴出售清江浦区武墩镇浦南商业街2号楼108室。祖广高与张琴于2016年12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33万元价格购买了上述房屋,已经付清了购房款,并占有使用了该房屋。淮安市清浦区武墩镇建设服务站、淮安市清浦区武墩镇人民政府证明称,目前武墩镇浦南商业街二期工程主体已圆满封顶,该项目由诚誉公司全权投资建设、销售,由武墩镇人民政府及武墩镇村镇建设服务站作为鉴证方。

淮安中院认为,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经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裁定予以处理,但应当告知权利受让人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对处理农村房屋涉及集体土地的,人民法院应当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后再行处理。”本案中,因该院拍卖的被执行人诚誉公司房屋占用的土地为原清浦区武墩村集体所有,该院应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后再处置上述已查封的房屋。该院未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即直接拍卖上述房屋,不符合上述相关规定。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二)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三)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四)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五)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在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处置的情况下,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只能在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城市居民和不符合购房条件的农民不得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本案中,该院拍卖公告未对拍卖房屋购买人的购买资格作出限制,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第三人陈学勤作为城市居民,申请执行人张忠尚虽为农民,但其户籍在浙江省东阳市巍山镇东莘桥村,陈学勤竞买淮安中院拍卖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申请执行人张忠尚接受流拍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均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被执行人诚誉公司所提异议请求成立,该院予以支持。第三人陈学勤和申请执行人张忠尚的答辩意见于法无据,该院不予采纳。于2017年9月22日作出(2017)苏08执异152号执行裁定:诚誉公司异议请求成立,撤销该院(2013)淮中执字第0065-2号执行裁定和(2013)淮中执字第0065-3号执行裁定。

张忠尚向本院复议称,请求撤销淮安中院(2017)苏08执异152号执行裁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淮安中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2013)淮中执字第0065-4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案的执行。诚誉公司于2017年8月7日提出执行异议已超过法定期限。二、本案拍卖的房屋并非不能处置的严格意义上的小产权房,这些房屋均是商业房地产公司诚誉公司开发,经淮安市清浦区武墩镇人民政府同意对外公开出售,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在村民宅基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清江浦法院(2017)苏0812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载明:淮安市清浦区武墩镇建设服务站、淮安市清浦区武墩镇人民政府证明称,目前武墩镇浦南商业街二期工程主体已圆满封顶,该项目由诚誉公司全权投资建设、销售,由武墩镇人民政府及武墩镇村镇建设服务站作为鉴证方。该判决同时载明:诚誉公司授权张琴将武墩镇浦南商业街2号楼108室房屋公开出售给并非武墩村民的祖广高。因此,涉案房屋是可以处置的。事实上,诚誉公司已经将整个小区几百套房屋全部出售。综上,淮安中院将被执行人诚誉公司对外公开出售的房屋评估拍卖,在无人竞买后,依法抵偿给施工人张忠尚,是保护施工方合法权益的执行措施。如果淮安中院不采取这样的执行措施,将会严重背离法律的公平、正义。

陈学勤向本院复议称,请求撤销淮安中院(2017)苏08执异152号执行裁定。一、诚誉公司提出执行异议已超过法定期限3年之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淮安中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2013)淮中执字第0065-4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案的执行。诚誉公司于2017年8月7日提出执行异议已超过法定期限。二、淮安中院(2017)苏08执异152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本案所涉房产,除土地是集体土地外,其他均与通常所称的小产权房有根本区别。涉案房屋是经淮安市清浦区武墩镇人民政府授权诚誉公司开发,小区建成后公开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所有人出售,淮安市清浦区武墩镇建设服务站、淮安市清浦区武墩镇人民政府作为购房合同的鉴证方。400套住宅和商铺,90%以上已销售,大部分购房户均不是当地村民。涉案房屋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小产权房。三、(2017)苏08执异152号执行裁定适用法律错误。陈学勤作为案外人按照淮安中院拍卖公告的规定缴纳了20万元拍卖保证金,在淮安中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参加竞买,通过公开竞价成交,并按淮安中院要求向该院指定账户缴纳余款78万元。淮安中院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2013)淮中执字第0065-2号执行裁定,拍卖房屋所有权归陈学勤所有。整个过程符合拍卖规则及法律规定。四、张忠尚作为施工人建了几百套住宅、商铺,诚誉公司可以对外出售而不付工程款,施工人却不能申请拍卖涉案房屋有违公正。陈学勤作为案外人没有任何过错。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全国各地法院拍卖的小产权房有上千起,竞买公告均未限制买受人为本村村民。综上,陈学勤参加拍卖的全过程符合拍卖规则及法律规定,将被执行人诚誉公司开发并对外公开出售的房屋依法评估拍卖,是保护施工人合法权益的执行措施。如果淮安中院不采取这样的执行措施,将会严重背离法律的公平、正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忠尚申请执行诚誉公司一案,因诚誉公司未按执行依据淮安仲裁委员会(2011)淮仲受字035号裁决书履行义务,淮安中院对被执行人诚誉公司开发建设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按房屋现状处置)并无不当。淮安中院仅对涉案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并未对相关土地进行处置,故不应以未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即撤销涉案拍卖。清江浦法院(2017)苏0812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载明:淮安市清浦区武墩镇建设服务站、淮安市清浦区武墩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涉案项目工程由诚誉公司全权投资建设、销售,由武墩镇人民政府及武墩镇村镇建设服务站作为鉴证方。涉案房屋的相关土地并非农村宅基地。淮安中院(2013)淮中执字第0065-2号、0065-3号执行裁定也均载明上述房屋为小产权房,无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法院不负责办理过户登记。综上,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成立,淮安中院(2017)苏08执异152号执行裁定撤销该院(2013)淮中执字第0065-2号执行裁定和(2013)淮中执字第0065-3号执行裁定不当,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8执异152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苏峰

审判员李晶

审判员赵建华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