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31 0:00:00

刘仁玲与王贵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仁玲,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被告:王贵圣,男,汉族,住莱阳市。

审理经过

原告刘仁玲与被告王贵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辛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肖娜、人民陪审员高树盛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贵圣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2014年至今购我竹笋共计欠款8178元一直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付清欠款8178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贵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开始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购买竹笋,并分多次给原告出具了欠条,累计欠原告竹笋款8178元。

上述事实,有欠条原告庭审陈述等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被告欠原告竹笋款8178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还清该欠款8178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贵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其他相关民事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贵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刘仁玲欠款8178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贵圣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辛莉

审判员肖娜

人民陪审员高树盛

二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庄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