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执行案件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2/2 0:00:00

商丘市睢阳区物资燃料有限公司(2018)豫14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住所地:商丘平原路

法定代表人:张春才,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齐军。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申请执行人:刘亚涛,男,1984年6月14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执行人:商丘市中原腾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南京路。

法定代表人:李辉,公司经理。

执行人:商丘市煤炭物资运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平原中路。

法定代表人:付克仁。职务:总经理

执行人人:商丘天惠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南京路。

法定代表人:张春才。职务: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亚涛申请执行商丘市睢阳区物资燃料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原腾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商丘市煤炭物资运销有限公司、商丘天惠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出(2016)豫14执恢2号之三执行裁定,拍卖了异议人所有的商国用(2001)字第0001号2688.763平方米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中的1311.521平方米旅馆业用地及地上536.71平方米房产(房产证号:C016513号),异议人对该拍卖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商丘市睢阳区物资燃料有限公司称,上述四家被执行人的财产和土地所有权共同属于张春才,其他被执行人无权同意法院评估和拍卖商丘市火车南站北侧一宗2688.76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该2688.763平方米国有土地是一块完整旅馆业、绿地、停车场配套土地,法院不应当将旅馆业用地与其他用地分割评估和拍卖。请求撤销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4执恢2号之三执行裁定。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15年3月11日本院作出(2015)商民一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商丘市中原腾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前偿还刘亚涛本息1000万元(本金850万元、利息150万元),逾期按本金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但以月息2%为限计息,并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商丘市睢阳区物资燃料公司、商丘市煤炭物资运销有限公司、商丘天惠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本案诉讼环节,本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5)商民一初字第2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商丘市睢阳区物资燃料公司名下位于火车站南站土地证号码为商国用2001字第0001号的土地使用权。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于2016年1月查封了商丘市睢阳区物资燃料公司名下的商国用2001字第0001号土地上的C016513号房产,面积536.71平方米。

2016年2月24日商丘天行健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后改名为河南宇恒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公司)商丘天行健(2016)(估)字第06号关于商国用2001字第001号土地的评估报告为,总用地面积2688.763平方米,去除防护绿地1377.094平方米和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面积0.148平方米,将旅馆业用地面积1311.521平方米的地价估价为405.46万元。2016年3月11日,河南正达房地产评估测绘咨询有限公司豫正达评字[2016]030914F号房地产评估报告,将面积536.71平方米的C016513号房产,评估价值为21.63万元。

2016年10月24日,河南宇恒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公司河南宇恒(2016)(估)字第082号关于商国用2001字第001号土地的评估报告,将总用地面积2688.763平方米中的旅馆业用地面积1311.521平方米的地价估价为394.51万元。

2016年11月21日,商丘市睢阳区物资燃料公司不服河南省宇恒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公司(2016)(估)字第082号关于商国用2001字第001号土地的评估报告,申请重新评估。

2016年9月28日,商丘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商丘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征求容积率等规划指标的函〉的回复》称,涉案地块位置坐标图为C16-510,总用地面积2688.763平方米,其中防护绿地1377.094平方米,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面积为0.148平方米,旅馆业用地面积1311.521平方米,旅馆业用地面积容积率为6.0,建筑密度为50%,绿地率为30%,建筑高度为100米。

2017年5月8日,商丘市国土资源局商国土资函(2017)116号《关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函的复函》主要内容为,防护绿地及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属城乡基础设施用地,不建议纳入评估、拍卖范围,但对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应。

2017年8月10日河南省豫通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河南)豫通(2017)(估)字第081号土地估价报告,将商国用2001字第001号土地总用地面积2688.763平方米中的旅馆业用地面积1311.521平方米,评估总价为481.98万元。豫郑豫通评字(2017)086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将面积536.71平方米的C016513号房产,评估价值为30.54万元。

2017年9月4日,本院作出(2016)豫14执恢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决定就商国用2001字第001号土地总用地面积2688.763平方米中能够拍卖的部分即旅馆业用地面积1311.521平方米及地上536.71平方米房产进行拍卖。2017年11月27日,本院作出拍卖成交确认书,同日作出(2016)豫14执恢2号之三执行裁定,认定买受人郑州万兴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7日11时46分以最高价488万元竞得上述房地产,并裁定商国用(2001)字第0001号2688.763平方米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中的1311.521平方米旅馆业用地及地上536.71平方米房产(房产证号:C016513号)归买受人所有。随后作出(2016)豫14执恢2之三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上述拍卖土地及房产过户给竞买人郑州万兴置业有限公司。同日,拍卖所得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刘亚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商丘市睢阳区物资燃料有限公司是四个被执行人之一,法院有权依法查封、评估、拍卖其名下的地产。商丘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商丘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征求容积率等规划指标的函〉的回复》中明确指出,其商国用(2001)字第0001号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总用地面积2688.763平方米,其中防护绿地1377.094平方米,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面积为0.148平方米,旅馆业用地面积1311.521平方米。商丘市国土资源局商国土资函(2017)116号《关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函的复函》明确指出,防护绿地及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属城乡基础设施用地,不建议纳入评估、拍卖范围,但对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应。在此情况下,本院才将其地产进行了分割处理,保留其防护绿地等,评估拍卖其旅馆业用地。依程序对其1311.521平方米旅馆业用地及地上536.71平方米房产(房产证号:C016513号)进行了评估和拍卖,且拍卖前经历了多次评估,如今评估拍卖活动已经结束,整个过程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的异议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商丘市睢阳区物资燃料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清振

审判员王鹏飞

审判员孙东坡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郝静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