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北京市大兴县讯达贸易商行,(以下简称讯达商行)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兴法院)(2017)京0115执异14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大兴法院受理的讯达商行申请执行北京四联商贸公司(以下简称四联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讯达商行向大兴法院提出追加第三人北京印刷学院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大兴法院经审查查明,1999年3月15日,本院就讯达商行与四联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作出(1999)大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北京市大兴县讯达贸易商行与被告北京四联商贸公司的借款行为无效;二、被告北京四联商贸公司返还原告北京市大兴县讯达贸易商行借款一百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1999年4月1日,讯达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00年6月22日,北京印刷学院向本院作出书面承诺:“四联公司为我院下属企业,由于我院与讯达商行、北京美兴汽车照明电器公司三方联合建房纠纷,已诉诸一中院。由于该案比较复杂,执行有难度,为及时收回建房投资款,重新购房解决学院青年教师住房问题,经一中院提议,我院愿以三方达成调解协议,讯达商行返还我院397万元建房投资款及部分银行利息,承担三方联合建房纠纷一案诉讼费用为前提,同意替四联公司偿还讯达商行100万元借款。”
2000年12月20日,一中院就北京印刷学院与北京美兴汽车照明电器公司、北京美兴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大兴县迅达贸易商行联合建房纠纷一案,作出(1999)一中民初字第42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北京印刷学院与被告北京美兴汽车照明电器公司、北京市大兴县迅达贸易商行所签订的联合建房协议无效;二、被告北京市大兴县迅达贸易商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北京印刷学院联合投资款三百九十七万元,并给付利息损失。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给付之日止。北京美心汽车照明电器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北京印刷学院的其他诉讼请求。”后北京印刷学院向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一中院将北京市大兴县迅达贸易商行所有的坐落于北京市大兴区XXX号住宅楼予以查封。因该住宅楼涉及案外人的权益,无法拍卖。故北京市大兴县迅达贸易商行以该住宅楼自东向西第五单元14套、第十单元14套,共计28套单元房屋抵偿其所欠北京印刷学院的全部债务。2003年11月20日,一中院作出(2001)一中执字第2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坐落于北京市大兴区XXX号住宅楼自东向西第五单元14套、第十单元14套归北京印刷学院所有。”
2005年9月1日,北京印刷学院与北京京南住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南公司)签订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协议内容如下:一、京南公司根据拆迁许可证《京房大拆许字(2004)第217号》,将坐落于大兴区黄村六回地区拆迁范围内的23号半成品住宅楼实施拆迁,给予北京印刷学院拆迁补偿;二、京南公司依据一中院(2001)一中执字第282号民事裁定书,裁予北京印刷学院23号半成品住宅楼中第五单元14套、第十单元14套,建筑面积2291.74平方米,支付北京印刷学院拆迁补偿款4170967元;三、京南公司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开具银行转账支票将拆迁补偿款支付北京印刷学院。2005年9月14日,北京印刷学院收取上述拆迁补偿款41709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