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8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何秀家因不满阳新县上街派出所民警对其与东方娱乐城之间的纠纷所作出的处理结果,遂将家中一个装满液化气的备用煤气罐用摩托车装运至上街派出所意图实施爆炸行为。被告人何秀家到上街派出所后把煤气罐阀门扭开,将煤气罐搬至接处警中心值班室门口,趁值班民警将值班室大门打开之际,迅速把打开阀门正在放气的煤气罐扔进内有七、八名值班民警的值班室中,准备掏出打火机点火时被值班室内的值班民警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到案经过,证实何秀家在案发现场被抓获归案。
(2)户籍证明,证实何秀家的出生时间及住址。
(3)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方位情况。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煤气罐一坛、打火机1个、摩托车1辆。
2、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证实,何秀家是其老公,上街派出所值班室的那个煤气罐是自己家中备用的,打火机是何秀家在网上买了一盒,平时用于抽烟。何秀家平时喝酒就会发酒疯,控制不住自己。
(2)证人胡某证实,2017年6月8日凌晨1时许,何秀家与东方娱乐城KTV发生纠纷后,自己与几名同事出警处理,何秀家醉酒辱骂民警并扬言要炸掉派出所。
(3)证人章某证实,案发当晚自己出警处理完何秀家与东方娱乐城KTV的纠纷后,凌晨3时许,何秀家将煤气罐丢进派出所值班室后,左手往口袋里欲掏东西,自己立即将何秀家左手抽出口袋,发现其手里正拿着一个打火机,抢过打火机后将何秀家制服。
(4)证人方某、江某、郭某、洪某1均证实案发当晚自己在上街派出所值班的时候,何秀家携带煤气罐来派出所,将煤气罐丢进值班室后,左手往口袋里欲掏东西,章某将其左手抽出口袋,发现其手里正拿着一个打火机,抢过打火机后将何秀家制服。
(5)证人余某、陈某证实,何秀家认为民警处理不公平,说过要报复派出所和KTV。
4、被告人何秀家供述,2017年6月7日下午,我和何秀国等人去吃饭,喝了六两白酒、一些啤酒,喝多了。喝完酒几个朋友把我扶到了KTV。后来因为我把KTV的东西弄坏了,还把自己的手腕弄伤,KTV的人就报警了,警察到KTV处理纠纷。回家后我觉得派出所处理不公,然后在家里把煤气罐拿出来,搬到摩托车上骑到上街派出所,抱到派出所值班室门口,发现值班室门关着,我就上前狠拉几下门,然后有人把门打开了,我看到门开了就把煤气罐丢到值班室去了,在我拿出打火机准备点燃煤气的时候派出所的人就把我制服了。把煤气罐搬到派出所的目的就是想把派出所给炸掉,如果民警不制止我,我会点燃煤气罐。
5、鉴定意见
(1)鉴定结果报告,证实涉案煤气罐毛重30.7kg、皮重16kg、净重14.7kg。
(2)刑事责任能力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何秀家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6、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实现场基本情况
7、派出所监控、执法记录仪、东方娱乐城KTV监控视频等在卷予以佐证。
针对被告人何秀家提出的辩解和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结合本案证据,评判意见如下:
1、被告人何秀家提出其打开了煤气罐的阀门,但没有掏打火机的辩解。
经查认为,被告人何秀家的供述证实其把煤气罐丢到派出所值班室里,在拿出打火机准备点燃煤气的时候派出所民警将其制服,证人章某、方某、江某等人的证言亦能佐证,被告人何秀家的此节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2、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何秀家在犯罪实行阶段由于公安机关的制止,导致其犯罪行为停止,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查认为,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何秀家将煤气罐阀门打开后,趁民警开门之际将煤气罐丢进值班室内,在其将左手伸进口袋内欲掏打火机准备点燃煤气罐时,被民警制服。被告人何秀家在着手实施爆炸行为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此节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